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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

摘要1: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期间是指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期间,义务人未在该期间内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于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1)诉讼时效一般限于一审期间提出;(2)二审期间基于新证据可以提出诉讼时效;(3)再审期间不得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

摘要2:【注解1】(1)一般情况下,一审中当事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应视为其已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中不应允许其重新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二审法院也不应再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2)例外情形:二审期间该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在一审期间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示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或者以其行为可以认定其放弃诉讼山西抗辩权的,即使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法院也不应支持);(3)此时,二审法院不能仅以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事实未予查明而发回重审,而应在爱查明事实基础上决定是否改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3.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未对诉讼时效问题提出抗辩,二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二审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进行审查
【注解2】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再审审查程序对诉讼时效问题不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3年3月8日,[93]民他字第1号)
【摘要】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禁止重复起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

摘要1: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既定裁判而消耗,对同一诉权、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与“对赌协议”有关的案件中允许投资方在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即“发生新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与禁止重复起诉并不冲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6.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另行起诉问题
【注解2】二审和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不予受理——(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0条第2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注解3】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仍属于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65号
【注解4】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反诉确认合同无效,因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反诉请求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对反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1812号
【注解5】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起诉后又以雇佣关系起诉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9民终262号
【注解6】前案法院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涉及恢复原状,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实际上并未进行认定处理;前案判决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仍然持续占用该山场,后按诉请判令承租人赔偿经济损失并不属于重复处理。——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1575号
【注解7】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释明待原告有证据证实后可另案起诉,原告有证据后另案起诉应进入实体审理。——参考案例: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民终926号

摘要2:【注解8】前案系发包方起诉请求判令承包方退还超支工程款,后案系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其中工程款构成款项在前案中未进行审理,且承包人在前案中亦未提出反诉,承包人亦无法通过申请前案再审途径获得欠付工程款救济,前后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183号
【注解9】调解书具体履行行为不构成新的事实(为履行调解书签订合同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新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再9号
【注解10】工程款与利息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972号
【注解11】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与此前其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已作出裁判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合情况,但该两案中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两案诉讼请求不尽相同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290号
【注解12】原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据的一审未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生效裁判,即使该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属于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262号

新证据

摘要1: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受举证期限失权效果限制的证据。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新的证据? 问题02|什么是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准》已于199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要旨】人民检察院只可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不可以对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提出抗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摘要】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法[2008]320号 2008年11月25日)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审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前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2008年4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该院应当继续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通知已过时效)

【笔记】再审发回重审一审程序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摘要1:问题: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增加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当事人能否变更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
解读:
(1)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增加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不符合该规定的不予准许;
(2)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注解2】再审发回重审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1)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2)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支持。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1)再审程序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予审理;(2)再审发回重审后允许当事人在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3条规定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注解4】(1)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基本可参照普通一审程序审理;(2)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3种情形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法院应当准许。——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305.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性质及审理范围

【笔记】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两种;(2)当事人对二审法院以无上诉权为由驳回上诉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注释1】(1)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参考案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辽14民再3号;(2)驳回上诉裁定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注释2】(1)撤回起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2)撤回上诉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335号;(3)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申979-993号

摘要2:【注解1】当事人不能对驳回上诉裁定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30号
【注解2】未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再审申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

【笔记】生效判决确定债权转让人能否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摘要1:问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人(原债权人)不服生效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解读:(1)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受让人不具申请再审主体资格;(2)生效裁判确定的原债权人作为债权转让人对转让标的负有法定的瑕疵担保义务,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再审,具备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3)再审阶段债权受让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无须变更诉讼当事人,原债权人可继续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摘要2:【注解1】(1)债权受让人申请再审不予受理;(2)对生效判决不服原债权人申请再审应予受理;(3)再审阶段债权受让人未申请参加诉讼的,原债权人可继续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债权受让人申请参加再审的,由法院裁定变更当事人。
【注解2】(1)受让人受让的是诉讼中争议的债权——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9条规定,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债权转让人)有权申请再审;(2)受让人受让的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不允许申请再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08号
【注解3】受让人在再审审查阶段能否申请代替转让人参加诉讼?|(1)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除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其权利义务被概况承继的情况外,诉讼主体恒定;(2)再审审查程序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关于诉讼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受让人替代原当事人的规定,受让人申请替代转让人参加诉讼不予支持,仅对其陈述内容记载于裁定书。——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121号

【笔记】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不符合规定但裁判结果正确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事由?

摘要1:解读: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与规定不符,但裁判结果正确,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摘要2:【注解1】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不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注解2】程序性“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向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范围——《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13项再审事由,其中(1)第7项至第13项列举了程序性事由;(2)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般应指适用实体法律错误情形而不包括其他程序违法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488号《中资国本成都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笔记】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当事人可以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注释】“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2:【注解1】(1)“本院认为“部分不是最终判项,不具有既判力;(2)“本院认为”部分如在其他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民再24号;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10民再30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其他参考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湘10民申28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民申5305号
【注解3】(1)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2)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

【笔记】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2)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再审范围。
【注释】2015年2月4日实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后,法院一般不再支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再审

摘要2:【注解1】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监督手段提审下级法院错误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再107号
【注解2】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申请再审(而非“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67号

【笔记】如何确定二审裁判生效之日?

摘要1:问题:如何确定二审裁判生效时间以及申请再审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解读:(1)二审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二审判决书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2)申请再审6个月起算期限,通常从申请人签收二审判决之日起算。

摘要2:【注解1】(1)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自送达给最后一位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2)采用送达公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应当是公告送达日期届满之次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7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567号
【注解2】二审判决从签收之日起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2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5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380号
【注解3】二审裁判生效时间由二审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确认日期之次日起算申请再审期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286号
【风险提示】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在签收二审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以免错过再审申请期限。

【笔记】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但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另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再审申请人并提出再审请求?

摘要1:解读:双方均为再审申请人,法院依据一方当事人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不超出原诉讼请求的再审请求。

摘要2:【注解】双方当事人均作为再审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再审理由被法院采信并提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样作为再审申请人参加再审

【笔记】当事人在再审审理阶段提出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是否予以审查?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2)当事人再审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为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审查范围,不属于再审审理阶段审查范围,当事人在再审审理阶段提出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审查。

摘要2

【笔记】当事人申请再审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摘要1:解读: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不予准许。
【注释1】当事人在原审中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申请再审应当列明以《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5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为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注释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7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摘要2:【注解】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38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应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应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92号

【笔记】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能否以新证据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权;(2)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能以新证据申请再审
解析:拒不出庭实质上放弃了举证权利,即使此后发现新证据也不能提起再审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未参加前序普通程序审判,再审中提交新证据且未说明逾期提交新证据的理由,法院采纳新证据裁定再审,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再101号

【笔记】二审判决后新证人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

摘要1:解读:再审申请人二审判决作出后提交的证人证言,如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证人在原审中存在无法作证的客观原因,不属于申请再审新的证据。

摘要2:【注解】(1)再审“新的证据”仅限于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在原审提交的证据;(2)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在原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再审”新的证据“。

【笔记】对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能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但可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1)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2)当事人可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注解2】生效判决仍可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移送公安及驳回起诉。——参考案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01民再180号

【笔记】生效判决证据系伪造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应当裁定再审;(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次要证据、补强证据是伪造的,不属再审事由,法院不予再审

摘要2:【注解】主要证据伪造再审事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要件——(1)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证据系伪造;(2)该被伪造的证据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主要证据。

【笔记】当事人在原审中未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是否影响以伪造证据事由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当事人在原审中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申请再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伪造的证据,以伪造证据事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未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对其以伪造证据申请再审造成不利影响。

【笔记】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能否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再审事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法律”指实体法而不包括程序法;(2)原审法院未中止审理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摘要2:【注解】(1)受理破产案件后到指定管理人之间未中止审理,审结的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再审。——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民再394号;(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中止而未中止审理程序确有瑕疵但不属程序严重违法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民申6873号

【笔记】如何认定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再审事由?

摘要1:解读: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是指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摘要2:【注解1】实际开庭法官与判决书署名法官不一致属于审判组织违法再审事由。——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4684号
【注解2】(1)员额制改革前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不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638号;(2)员额制改革后非员额法官(包括非员额的助理审判员)作为合议庭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民终229号

【笔记】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审判人员相同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摘要1:解读: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同为审判监督程序,两案审判人员相同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

摘要2:【注解】部分法院认为“同一审判组织人员参与再审审查程序又参与了再审审理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参考案例: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23民再20号

【笔记】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形下,应当开庭审理;(2)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属于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
【注释】当事人在上诉时提出新的证据、事实或理由,二审法院依据该新的证据、事实或理由改判却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为由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二审虽然提交新的证据,但二审判决并未改变一审判决关于事实的认定,只是变更了适用的法律,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800号
【注解2】(1)二审法院调取了新证据,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法院未进行开庭审理即予以判决审理程序存在错误。——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9号;(2)二审以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为依据进行改判,应当开庭审理。——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17)苏民再286号
【注解3】二审提交补强证据,二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806号
【注解4】二审提交证据未被二审法院采信,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构成再审事由。——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鄂民申6538号

【笔记】遗漏诉讼请求能否请求发回重审和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6条规定,第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规定,遗漏诉讼请求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摘要2:【注解1】当事人以生效裁判、调解书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另行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民事调解书未有本案诉讼请求可另案主张的内容,应视为案件全部诉讼请求所达成的调解结果,当事人以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7民终1254号
【备注】遗漏诉讼请求属于再审事由,另案起诉应构成重复起诉。
【注解2】当事人未对一审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可不予处理,并且当事人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注解3】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未予采纳但判项中未维持一审判决的,构成遗漏上诉请求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228号

【笔记】鉴定费负担能否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2)鉴定费负担不属于再审事由。

摘要2:【注解】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的分担问题不能单独作为申请再审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