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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执复字第4号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不得出租查封财产。
【裁判摘要】限制被执行人对外出租查封标的物是查封裁定当然具有的法律效力。即使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没有明确限制被执行人对外租赁查封物,亦不妨碍在法律上存在该种限制效力。租赁查封物的合同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是有效的,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主张解除承租人对查封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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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44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445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但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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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两租中履行承租人确定及后果处理——陈某某诉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本案系因一房二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房二租中,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实际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的确定取决于占有房屋、备案登记以及成立时间等因素。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违约金与合同解除违约金属不同的违约责任,前者以合同存续、可能交房为前提,针对未交房造成的损失,后者则弥补合同终止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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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3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3号
【裁判要旨】虽然两个两个承租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两个承租人共同管理和适用该房屋,应认定两个承租人为该房屋的共同租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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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赔偿损失,关于损失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房屋?
【摘要】2008年4月3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由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签订,2008年8月1日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签订交付确认书,华尔达公司接受了房产并对外招商出租,2009年1月17日、2011年12月20日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因租赁期间相关事宜分别签订补充租赁协议,期间华尔达公司对于联合村居委会的主体资格从未提出过异议。联合村居委会作为该租赁合同订立及履行的主体,具有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联合村居委会可以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返还房屋,华尔达公司主张联合村居委会没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就无权主张返还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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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民提字第14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浙民提字第142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应根据转租合同的具体内容判断该转租合同是否是以出租人同意为附条件合同,而不能简单以出租人不同意即认定转租合同无效。附条件的转租合同因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而未生效,转租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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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5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5号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对自身事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未对收回钥匙、水卡、电卡等事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要求原出租人承担占用房屋的使用费。
【裁判摘要】双方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于2013年10月26日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关系,出租人亦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故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11月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办理交接手续,房屋的出租方应当对自身事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积极主动收回房屋以及房屋的钥匙、水电卡等,以避免损失的产生,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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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再字第4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再字第4号
【裁判要旨】在承租人就其超期占用租赁物以及损坏租赁物的行为未向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出租人对承租人提出配合、协助搬迁的要求,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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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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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5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5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对房屋的消防条件有专门要求的,应当谨慎审查承租物适格问题。在租赁合同中未对该消防条件进行特别约定的,租赁物的消防未达其使用条件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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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3号

摘要1:【案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要旨】押金不能在承租方出现违约时由出租方简单地加以没收,应根据承租方违约的具体情节认定。
【裁判摘要】押金实际为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的保证金,是附停止条件的返还债务的金钱所有权的转移(让与担保),其主要目的在于促使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降低承租人逃租的可能性,保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维持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利益平衡。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不能主张用押金扣除租金,出租人也不得借承租人存在违约行为而没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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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2号
【裁判摘要】押金制度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履约担保方式,在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参照租金数额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如果承租人依约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与相关费用,至租赁期满时将完好无损的房屋按时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将返还押金给承租人。因此,押金不仅担保房屋的完好状况与租金的收取,也担保租赁合同的履约期限。承租人在任何一方面的违约行为都将影响到押金的返还。由于押金制度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押金收取与返还规则都由租赁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无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应对有关约定予以尊重与保护。本案中,吴建华与陈宇辉所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押金的给付:“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付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押金的返还规则:“乙方如拖欠房租水电费或者中途解除合同,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了无权收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押金)外,还要负责期间应付租金以及按照甲方要求缴付该楼房所需的一切费用。”本案中,吴建华租赁的厂房月租金为20240元,宿舍按小间350元/月、大间450元/月计算,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参照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因素,陈宇辉与吴建华约定由陈宇辉收取押金50000元,符合租赁市场的商业惯例。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吴建华完全没有履行《租赁合同》,导致陈宇辉基于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全部落空,已符合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吴建华无权收回押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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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无权处分的租赁不能对抗买卖
【案号】(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提 要】 本案是一起民事抗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中,前一买方在未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租房屋,能否对抗后一已登记过户的买受。检察院抗诉认为,出租方虽未完全取得房屋产权,但依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可认为原产权人已将出租权单独授予,故其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再审认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处分房屋所有权,前一买方未取得产权而对外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如产权人不予追认,则该租赁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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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69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690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卖房屋的附随义务及责任——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将涉案房屋拍卖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直接及于房屋买受人。房屋的出卖人应在房屋售出后,对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做好交接工作;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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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认定侵害优先购买权构成要件方面,应当同时具备存在法律规定的出售行为和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在侵害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方面,首先应明确该损害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其损失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在赔偿范围方面,应当综合考虑损害实际发生情况、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其中承租人主张以房屋出售时价格与起诉时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依据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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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一初字第1445号;(2006)徐民一终字第0757号

摘要1:——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裁判要旨】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依附于租赁使用权而产生的债权,只具有部分的物权效力,是优先缔约而非保证买到的权利。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理精神和利益衡量原理。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购买房屋,只能请求法院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指同等价格,还包括价款支付方式、交易的相对人等因素。
【案号】(2005)新民一初字第1445号;二审:(2006)徐民一终字第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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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限购对象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摘要1:【裁判要旨】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当承租人恰好是地方政策规定的限购对象时,承租人依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在主张赔偿其因侵犯优先购买权造成的损失时,应当就合同履行情况、实际损失等情况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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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17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176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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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要点提示】商场式商业用房分割内部空间出租的,仅租赁部分空间的承租人并不当然享有商业用房门头使用权以设立自己的店招标牌。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5月7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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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卫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117号]周某某、卫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提示】在抢劫过程中威胁被害人事后交出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控制被害人人身劫取被害人本身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2】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 ,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规则】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所利用的出租车不是大中型出租车,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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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某、雷某某抢劫案

摘要1:【裁判摘要】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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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摘要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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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摘要1:[第78号]高某某、郑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
【裁判摘要】是否有组织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关键。建立了卖淫组织,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安排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裁判要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建立了卖淫组织;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61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裁判规则】采用招募、纠集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应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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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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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欺骗手段租车,最后将租车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以租车为名占有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以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方式用以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摘要】根据审判实践,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认定。本案被告人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第一次,被告人林某某支付200元的“租金”,骗取价值人民币51185元的小轿车一部;第二次,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车辆“抵押”,获取“借款”人民币22000元,其诈骗数额应当按照51185 +22000 =73185(元)认定。至于200元的“租金”,对被告人而言是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许某某而言,属于出租车辆的合法收益,即使被告人最终能够依约归还车辆,也无权要求返还租金,因此法院在计算诈骗数额时,这部分的款项应当排除在外。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翔刑初字第192号(2007年10月31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422号(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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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某某、仇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符合转移占有和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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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

摘要1:【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国家或集体把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房屋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房屋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车辆出租人把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车辆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设备出租人把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完好返还设备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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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摘要1:【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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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摘要1:【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转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摘要1:【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照约定将配备了船员或者无配备船员的船舶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需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2.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