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摘要1: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而规定的,由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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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刑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而规定的,由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摘要2:
摘要1:犯罪的非刑罚处理办法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即赔偿经济损失)和免刑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赔偿损失),均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强制处分办法。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1996年6月7日)
【摘要】保外就医只适用于在押服刑的罪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刑期。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刑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摘要1:量刑特征:量刑以确认有罪为前提;量刑以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为基础;量刑属于审判机关刑事审判活动内容。
摘要2:
摘要1:缓刑制度(一般缓刑制度,区别战时特殊缓刑制度)是指对原判刑罚(主刑)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制度。
摘要2:
摘要1: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摘要1: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
摘要2:
摘要1:《量刑指导意见》精解
摘要2:无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闽高法发〔2010〕21号)
摘要2:
摘要1:新《刑事诉讼法》精解
摘要2: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摘要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摘要1: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2005年9月28日)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法释〔199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3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20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摘要1: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摘要2:无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1988年7月6日 法(研)复〔1988〕29号)
【摘要】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0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诉刑事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判决的刑事部分是否生效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年12月9日)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判决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对判决中的刑事诉讼部分则无权提出上诉。因此,对于刑事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判决中刑事部分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裁判,而不能在没有刑事上诉人的情况下,对刑事诉讼部分作出裁判。如果发现第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过,由于刑事被告人仍是第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便于第二审审理,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未审结之前,被告人可暂缓送监执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摘要1:刑事办案期限拘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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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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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核准程序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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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 法研字[1981]第18号)
【摘要】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刑法已作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3月24日)
【摘要】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刑,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刑法冲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1995年12月25日)
【摘要】
一、原判处有期徒刑并已被裁定减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再审法院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无期徒刑减刑条件的,应当重新依法报请减刑。
二、再审改判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对改判前已执行的刑期,应在对无期徒刑裁定减刑时,折抵为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的刑期。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
【裁判要点】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