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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罚是指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而规定的,由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期问题的答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是否折抵期问题的答复(1996年6月7日)
【摘要】保外就医只适用于在押服的罪犯。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予折抵期。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事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

摘要1:量特征:量以确认有罪为前提;量以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为基础;量属于审判机关事审判活动内容。

摘要2

制度

摘要1:缓制度(一般缓制度,区别战时特殊缓制度)是指对原判罚(主)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的,附加仍须执行的制度。

摘要2

摘要1:减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无期徒的犯罪分子,在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罚的制度。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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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摘要1:人民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人民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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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 2005年9月28日)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3月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法释〔199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1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3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1月20日公布起施行。
【摘要】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关于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1988年7月6日 法(研)复〔1988〕29号)
【摘要】经研究,我们认为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31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0号)【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诉事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判决的事部分是否生效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公诉事案件中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判决的事部分是否生效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年12月9日)
【摘要】根据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判决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对判决中的事诉讼部分则无权提出上诉。因此,对于事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第一审判决中事部分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只能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裁判,而不能在没有事上诉人的情况下,对事诉讼部分作出裁判。如果发现第一审事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过,由于事被告人仍是第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便于第二审审理,在第二审附带民事部分未审结之前,被告人可暂缓送监执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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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 法研字[1981]第18号)
【摘要】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不属于同一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罚,在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法已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1988年3月24日)
【摘要】被判处拘役宣告缓的犯罪分子,在缓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的,应根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因拘役和有期徒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与法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的罪犯被裁定减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应如何确定执行期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的罪犯被裁定减后又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应如何确定执行期问题的答复(1995年12月25日)
【摘要】
一、原判处有期徒并已被裁定减的罪犯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再审法院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减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无期徒条件的,应当重新依法报请减
二、再审改判无期徒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对改判前已执行的期,应在对无期徒裁定减时,折抵为无期徒已实际执行的期。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代替)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
【裁判要点】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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