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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被撤销缓

摘要1:[第238号]王某某被撤销缓案——撤销缓案件的管辖、审理和羁押时间折抵
【裁判摘要】根据《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的犯罪分子,在缓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执行原判罚。

摘要2

王某某、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摘要1:[第104号]王某某、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对1997年法实施以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主要问题】对1997年法施行前伪造医院证明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要旨】被告于1997年2月在当地妇幼保健所证明书上偷盖该县妇幼保健疾病诊断专用章并仿制签名,属于伪造医院证明文件的行为。伪造医院证件的行为即伪造事业单位证件的行为,根据1979年法构成伪造证件罪,根据1997年法不构成犯罪。根据1997年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1997年法。

摘要2:【来源】《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5集(总第16集)

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79号]夏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对法修订前发生,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如何适用
【裁判摘要】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理解为包括手段和结果两个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系重伤,且达到严重残疾标准这两个要件才能适用该情形。
只有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系重伤,且达到严重残疾标准这两个要件才能适用该情形,缺一不可。判定是否属于重伤,目前仍应以“两高两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年7月颁布实施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为依据;判定是否属于严重残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印发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将其中的一至六级残疾认定为属于《 法》 所讲的“严重残疾”。当前审判.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把握什么是“手段特别残忍”。从审判实践来看,将那些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应当是合乎立法本意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认定故意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的问题上,决不能以出现的伤害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来反推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伤害后果严重并不意味着伤害手段就是特别残忍。如果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而不另外分析其伤害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不加区分地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则必导致立法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要件被虚置,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裁判要旨】
①对法修订前发生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故意伤害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适用新法。
②“植物人”状态,不能认定为已死亡。
【裁判规则】对法修订前发生,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案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法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的幅度内量

摘要2:【来源】《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36集)

毒品犯罪适用死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

摘要1:【摘要】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的人数一直居于各种犯罪之榜首。”[1]在最高法院行使死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毒品犯罪死适用意义重大。我们以《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至今所刊登的毒品犯罪案例为范本,遵循从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的研究方法,归纳了毒品犯罪死适用中理论上值得研究和实践中需要衡平的五个主题。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7号: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事案件案

摘要1: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事案件案 (检例第7号)
【要旨】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3]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3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废止

民交叉”类民商事案件中若干疑难问题的研究

摘要1:长期以来,由于各相关部门对“先后民”、“民并行”或“先民后”判断标准的认识有时并不一致,直接影响了此类商事案件的审理和处理。公、检、法工作中还存在着“重轻民”和“重民轻”两种片面认识;而且对于“先后民”、“民并行”或“先民后”的判断和适用标准至今没有明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1〕8号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第三条修改为: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事责任的。”
  2.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事附带民事诉讼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2.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性质?3.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特点?4.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起诉条件)?5.如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义务人?7.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措施?8.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有哪些规定?9.附带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有哪些规定?

摘要2:【注解】(1)被害人因事案件死亡,如被告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应当支持被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2)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法院依据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对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裁判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情节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2015年9月最新版)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2015年9月最新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七)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八)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法修正案(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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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2015年)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七)》修正、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正案(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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