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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摘要】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摘要2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摘要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摘要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摘要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摘要2:【注解1】(1)不具有相应的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合同无效;(2)使用设计图纸完成的工程合格,设计人可请求参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注解2】(1)无工程设计资质除方案设计合同(可作为咨询不要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有效外,设计合同无效;(2)设计合同无效参照结算标准计算费用。——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申637号
【注解3】(1)设计高尔夫球场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2)与外国设计单位合作的国内设计单位缺乏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83号
【注解4】展览陈设设计无需设计资质。——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5536号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摘要1:建设工程合同订立

摘要2:民法典标签:D135【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D788【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D789【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D790【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D791【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D792【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D794【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D795【施工合同的内容】|D796【建设工程监理】

分包

摘要1:建设工程分包(部分转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7.工程转包与专业分包有何区别;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摘要2:【注解】事实分别合同——(1)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2)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参照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挂靠

摘要1:挂靠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具有该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

摘要2:【注解】(1)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3)发包人对挂靠人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4)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5)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某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指定分包

摘要1:指定分包是指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指定分包人来完成。

摘要2:【解读】(1)指定分包并非无效行为;(2)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

劳务分包

摘要1:劳务分包(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施工承包单位、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理解与适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解读】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摘要2:【注释】劳务分包——(1)最先出现在已废止的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2)已废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3)已失效的《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二、1、......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4)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注解】违法分包和违约分包区别|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项目,接受分包的劳务作业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存在违法分包但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分包的行为。——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民终1601号

承包人资质及承包人义务

摘要1:承包人经营范围和资质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摘要2:【注解】(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2)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A.抢险救灾;B.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修)制度

摘要1:(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维修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间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3)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摘要2:【注解1】发包人对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1)对于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没有约定则以2年缺陷责任期为准(自施工合同解除日起算)。
【注解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是否有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的约定应为有效。
【注解3】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不应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仍应按规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2民终9196号
【注解4】(1)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只是排除了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2)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不因竣工验收而免除,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保修包括返工、重做及改建等方式而不局限于维修。
【注解5】承包方负有质量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裁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1)只有基于承包人之过错造成质量缺陷 ,承包方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2)非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后相关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注解6】允许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情形:(1)承包人拒绝保修;(2)承包人屡次修复仍未修复合格;(3)双方为了工程款结算或质量纠纷争执已丧失信任;(4)承包人违反施工资质要求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5)紧急情况等。
【注解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使用的损失,发包方应当通过质量保修程序主张。——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8】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笔记】建设工程价款税金由承包方还是发包方承担?

摘要1:解读:(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之规定,税金应计入工程总价款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2)如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承包人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摘要2:【注解1】工程价款包括(1)直接费、(2)间接费、(3)利润和(4)税金,即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
【注解2】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在工程款计取中一并支付,依法由承包人负责缴纳。
【注解3】施工人(承包人)为个人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税务机关不能为其开具税务发票,在计算工程款时应扣除该部分税金。
【注解4】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免除向发包人开具增值发票的义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

【笔记】发包人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是否要求具有合理性才能导致不适用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

摘要1:解读:发包人只要在约定期限内针对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即可导致不适用竣工结算文件自动成就条款,而不要求发包人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

摘要2:【注解】发包人只要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合理期限内提出过明确异议,不管其当时是否举证充分和准确的对结算文件的反驳证据,都不能以承包人单方提交的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

【笔记】实际施工人起诉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否承其欠付工程款举证责任?

摘要1:解读: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承包人可能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否则对实际施工人的诉请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1)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2)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47号

【笔记】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能否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挂靠人(实际承包人)和被挂靠人(名义承包人)作为共同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可以共同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摘要2:【注解】(1)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2)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和法定付款义务;(3)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4)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1民终8876号

【笔记】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是否必须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

摘要1:解读:(1)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属于专业问题,发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2)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以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为要件。

摘要2:【注解】(1)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以先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为要件;(2)法院经审查认为没有鉴定必要的不予鉴定。

【笔记】被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摘要1:解读: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
【注释】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具有诉权,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解1】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333号
【注解2】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发包人不是适格被告,不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1205号

摘要2:【注解3】(1)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2)被挂靠人(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
【注解4】(1)法律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出借资质仅涉及合同无效的认定,并没有因出借资质就不能起诉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限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亦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起诉的权利);(2)以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其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否定其诉权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注解5】(1)被挂靠方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总结】被挂靠单位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1)第一种裁判观点: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333号。
(2)第二种观点:被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法院案例库】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笔记】发包方以商业汇票支付工程款但到期未兑付,能否认定发包人已经支付工程款和承包方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摘要1:解读:(1)商业汇票出具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一种支付方式,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在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就消灭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只能依据票据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注释1】(1)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追索票据款项;(2)除合同双方约定“交付票据后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付款义务即消失”外,持票人还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票据直接前手主张对应款项——票据直接前手主张“已通过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履行完毕了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持票人享有的合同付款请求权已消灭”属于无效抗辩。
(备注:个别判例不支持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请求权|持票人遭到付款人拒付后应当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而非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债权请求权。——参考案例: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10民终366号)
【注释2】票据到期被拒付持票人选择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向票据直接前手提起诉讼条件|(1)基础法律关系涉及的合同中不存在“交付票据即合同价款请求权归于消灭”等类似条款;(2)持票人持有承兑人出具的拒付证明;(3)票据被拒付不可归责于持票人;(4)被拒绝承兑汇票要能否返还给直接前手。——参考案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8民终23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再119号
【注解2-1】在持有人因过错导致丧失对前手追索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起诉直接前手付款。——参考案例: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民申6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终7173号
【注解1】发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到期未兑付,后续所生纠纷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还是票据法律关系处理?——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支付义务。

摘要2:【注解2】除双方另有特殊约定,承包人作为持票人享有行使追索权或者主张工程款的选择权——(1)除双方另有特殊约定,承包人作为持票人既可以依据票据法律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2)法律未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上述两项权利的主张并无必然的先后顺序,承包人可择一主张权利。
【注解3】在发包人要求以商票方式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避免与发包人约定“商票出具后视为工程款已支付”等消灭工程款请求权的条款,或者要求发包人出具关于商票到期无法承兑后可继续向其主张工程款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
【规则1】在双方无特别约定交付票据则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下,债务人为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务并不消灭,只有当票据权利实现时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债务才随之消灭。
【规则2】持票人因票据拒付能否向直接前手行使原因债权?|当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存在竞合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债权行使——(1)持票人因票据拒付向直接前手行使原因债权的,持票人可先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追索权),若票据债权兑付后,原因债权自然消灭;(2)若债权人实现原因债权须同时返还相关票据(如债权人无法返还相关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履行原因债务)。
【注释3】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以票据转让给后手即票据权利未发生转移为条件。——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1民终1530号之一
【注释4】(1)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开具并交付商业汇票不能认定为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2)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指导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其他参考案例: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703执异2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执复47号
【注解5】票据未到期之前持票人可否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直接前手主张债权?|持票人能够举证证明汇票到期后将无法兑付,持票人有权在汇票未到期之前以预期违约为由向直接前手主张合同权利。——参考案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11042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2237号

【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能否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建筑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内业资料?

摘要1:解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建筑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内业资料。

摘要2:【注解1】发包方可以诉请承包人交付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及配合验收。——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54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凯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注解2】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涉及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并涉及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故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不具有民事争议的可执行性。——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65号

【笔记】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摘要1:解读:(1)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转包人对发包人就转包项目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属于转包人财产而不能向实际施工人单独清偿;(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属于个别清偿诉讼,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承包人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应予支持。

【笔记】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1)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代位权诉讼应受专属管辖限制——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不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摘要2:【注解1】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252号
【注解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不适用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71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01民辖终372号
【注解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辖12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6民辖终30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辖终114号
【注解4】挂靠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代位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892号

张某某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张某某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裁判要旨】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摘要2:【注解】(1)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3)发包人对挂靠人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4)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5)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笔记】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建设工程后又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如何认定工程竣工日期?

摘要1:解读:(1)在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应当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只有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况下,才应当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后又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以最终竣工验收通过日期为工程竣工日期。

摘要2:【注解】根据《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虽然违规使用部分建设工程,但不能否认发包人仍具有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权利。

【笔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提出工程质量异议以对抗承包人付款请求权?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属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范畴,发包人不能以此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请求权。

摘要2:【理解与适用】若发包人不能提出具体的质量问题或只是提出一些瑕疵问题,其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减少工程价款,甚至为了拖延法院的审理期限,故对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一般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33页。

【笔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能否免除承包人保修责任?

摘要1:解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保修责任。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视为发包人认可了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其后果是发包人丧失了以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权利(即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而非指发包人丧失了要求承包人进行质量保修的权利。

摘要2:【注解】(1)发包方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丧失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抗辩拒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2)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判决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项目承担返工返修直至工程质量合格的义务。——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75号

【笔记】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是否有效?

摘要1:解读:施工合同对发包人有权签证人员没有作出约定,发包人现场代表作出的签证确认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除非有证据证明承包方明知该现场个代表无相应权限(如发包人对其现场代表的授权文件明确不具有确认签证的权利并已经送达承包人)。

摘要2:【注解1】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证人和现场代表以外的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确认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承包方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有权限或者签证的确认得到发包人的授权。
【注解2】公司股东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认可不具有签证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

【笔记】民扰问题导致损失承包方能否向发包方索赔?

摘要1:解读:民扰问题导致损失要视其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约定判断责任归属——(1)民扰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应该由发包方赔偿承包人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2)民扰问题是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应该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3)民扰问题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与第三人之间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处理(《民法典》第593条);(4)发包方对承包方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

摘要2

建工|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情况下,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挂靠人仍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注解2】发包人对借用资质施工是明知或应知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在应收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22号

建工|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无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2)发包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价款的,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3)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承揽工程的除外。

摘要2:【注解】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84号

【笔记】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施工人能否另行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摘要1:解读: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受理。

摘要2:【注解】承包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情形,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9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