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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第726号]周某某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裁判摘要】一人公司实施犯罪情况下,应从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等方面判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裁判要旨】有无独立人格是单位行为能否被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决定因素。判断具体单位犯罪中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①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②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公司的意志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
③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机构;
④是否依据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
⑤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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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
【提示】无效合同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为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裁判规则1】行为人通过私刻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裁判规则2】签订合同只是诈骗行为的形式和手段,该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始无效。

摘要2:【解读1】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
【解读2】借款人伪造贷款文件、虚构贷款用途,以非法占用的目的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借款合同应属无效。
【解读3】借款人骗取贷款,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非法目的,即使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也可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1)借款人单方以非法占用目的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情形,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禁止性规定无效;
(2)银行对借款人的“非法目的”是否知情并不在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的考量范围内,只要合同一方存在“非法目的”就足以否定与此相关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而不要对方是否知情更不要求就“非法目的”达成合意。
【基本案情】
(1)2002年,崔某(时任深圳机场高速总经理、董事会董事,主持日常工作)使用公章以公司名义与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签订1.3亿元银行承兑合同,而后将贷款转入由张某担任董事长的西北亚奥公司;
(2)2003年3月,崔某以公司名义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1.6亿元贷款合同用于偿还前笔借款本息;
(3)2004年7月11日,在1.6亿元贷款到期后崔某使用私刻公章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3亿元授信额度的基本授信合同,后以私刻公章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2亿和2500万元的两份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后其中1.6亿元用于偿还浦发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余款转入西北亚奥公司等处,2.25亿元即将到期时崔某用私刻公章与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三份各7500万元的借新还旧合同;崔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4)2005年原告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被告深圳机场高速诉请:解除案涉借款合同,深圳机场返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深圳机场高速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2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212号
【提示】
①查封之后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②既有债务人自己的物担保又有第三人物担保,是否有先后顺序?
【裁判要旨】
①贷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②查封之后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③既有债务人自己质押的物权担保又有第三人抵押的物担保,应当同等清偿顺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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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刑民交叉裁判规则9条

摘要1: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2.借款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办理登记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3.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4.刑事犯罪与借款担保合同无关,应分开审理和裁判——在无任何司法机关经合法程序认定借款担保过程中有犯罪嫌疑情况下,因借款担保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经济纠纷。
5.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不能否定生效民事判决执行力——被执行人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张先刑后民的,在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前,执行程序不应中止。
6.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的追赃程序中,原则上以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7.无权处分他人房产构成合同诈骗,不影响抵押效力——将因犯罪行为取得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抵押权人可依善意取得抵押权,亦构成登记部门撤销抵押登记阻却事由。
8.借款抵押构成贷款诈骗犯罪,银行不应享有抵押权——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行为人骗取抵押贷款系诈骗犯罪,银行另案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驳回。
9.基于伪造手续将他人房产抵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善意取得时的“善意”判断,应根据受让人自身状况及交易经验判定其应尽到何种程度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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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事犯罪借贷担保类案件裁判要点

摘要1:【要点归纳】
①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并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且确有经济犯罪嫌疑,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方能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②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以骗取贷款罪、同时债权人相关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借款合同应认定无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犯罪行为知情仍为抵押行为时,抵押人无需担责。
③借款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对诈骗行为明知的前提下,涉案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并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或者债权人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的,担保合同有效。
④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签订借款合同系为偿还票据诈骗罪所涉欠款,债权人对此借新还旧行为明知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亦无效。另外,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承认国内商事交易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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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办理登记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摘要1:【要旨】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抵押借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情况下,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贷款人通过相关刑事追偿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做相应扣减。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3号《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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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股票质押裁判规则5条

摘要1:01 . 债权人在受欺诈情况下所签合同,可要求继续履行——主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未成就但已实际履行情况下,债权人可放弃因受欺诈订立合同享有的撤销权而主张合同有效。
02 . 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设定质押,合同未能生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不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意思表示。
03 . 债权人用欺诈手段骗取股票质押,不构成犯罪情形——债权人骗取债务人股票质押并将擅自平仓所得款清偿质押人所欠债务,因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04 . 债权人未对虚假质押人和质押物审核,属重大过错——债权人接受股票质押时,对被冒用的质押人和虚构的质押物疏于审核,导致质押无效,应承担贷款损失主要责任。
05 . 典当期满,典当行依约卖出质押股票,不承担责任——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依约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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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摘要1:【裁判要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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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合同诈骗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据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地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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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摘要1: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摘要2:【提示】如果是合同诈骗则该合同就不能作为民事行为处理。如果该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待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两者之间是竞合关系。

经济合同纠纷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

摘要1:经济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实现各自利益过程中,对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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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诈骗罪?2.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诈骗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6.什么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7.什么是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8.什么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否成立诈骗罪?9.如何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10.如何区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11.如何区分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12.如何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13.设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14.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15.共同诈骗犯罪如何计算诈骗数额?16.连环诈骗的诈骗数额如何计算?17.什么是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18.哪些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19.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20.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摘要2:无

财产诈骗型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摘要1:【目录】一、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二、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三、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四、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五、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六、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七、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八、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九、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十、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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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摘要1: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本质区别在于诈骗手段不同:诈骗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合同诈骗罪采取签订、履行合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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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摘要1:[第305号]马某某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裁判要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诈骗银行贷款的,应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规则】单位与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对单位和自然人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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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摘要1:[第103号]陈某某、邹某某贷款诈骗案——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主要问题】对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应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规则】
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本案行为发生于1994年至1996年年底,而法院审理在2001年。比较1979年刑法诈骗罪和1997年刑法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对于数额较大的,后者虽然加了附加刑,但主刑轻于前者。对本案应适用1997年刑法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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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欺骗手段租车,最后将租车抵押骗取借款,应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以租车的名义控制他人汽车,用之骗取钱财的,该骗数额应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以租车为名占有他人车辆,并将车辆以与他人签订抵押合同方式用以骗取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摘要】根据审判实践,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即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认定。本案被告人前后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第一次,被告人林某某支付200元的“租金”,骗取价值人民币51185元的小轿车一部;第二次,被告人林某某将该车辆“抵押”,获取“借款”人民币22000元,其诈骗数额应当按照51185 +22000 =73185(元)认定。至于200元的“租金”,对被告人而言是犯罪成本,对被害人许某某而言,属于出租车辆的合法收益,即使被告人最终能够依约归还车辆,也无权要求返还租金,因此法院在计算诈骗数额时,这部分的款项应当排除在外。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07)翔刑初字第192号(2007年10月31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422号(200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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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两头骗”:定性与处理

摘要1:【中文摘要】“两头骗”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它是指前后存在两个欺骗行为,但通常只有一个欺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另一个欺骗行为只构成民事欺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两头骗”在定性上存在着混乱现象,对相同案件在处理结果上不同。同时,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两头骗”也缺乏应有的研究。“两头骗”的处理过程中,应该严格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正确地认定哪一个欺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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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

摘要1:[第645号]曹某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伪造的购销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以获取银行资金,合同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担保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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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摘要1:[第646号]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伪造虚假的条件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将所取得的财物挥霍或挪用,应当认定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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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摘要1:[第716号]杨某某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获得公司临时授权从事某些具体事务的代理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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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75号]郭某某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通过赶集网骗取卖家的二手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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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合同诈骗案——交易型合同诈骗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之界分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摘要1:【裁判要点】
  1.区分交易型合同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交付标的物性质等方面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真实交易意图,隐瞒自身不具有履行能力的事实,以订立合同从事交易为幌子,交付标的物不具有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或与约定的标的物价值差距过大的,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被害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为标准计算诈骗数额。犯罪行为人为实施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犯罪成本均应计人犯罪数额,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失不应计人犯罪数额。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刑初字第23号(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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