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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缮邻地相邻关系

摘要1:营缮邻地相邻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营缮的邻地使用关系)是指相邻建筑物修缮关系、邻地使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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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安全关系

摘要1:相邻安全关系又称为相邻地基动摇、其他危险防免相邻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利用人挖掘土地和修建建筑物时,不得使邻地地基动摇或者使之发生危险、抑或使邻地上工作物受损害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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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摘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为了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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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租赁合同?2.什么是租赁合同特征?3.什么是租赁合同成立?4.什么是出租人义务? 5.什么是承租人权利义务?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如何确定?7.什么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8.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效力? 9.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强行解除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10.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主体?

摘要2: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摘要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7【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1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无效。——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359号
【注解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解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注解4】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两种形式——(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针对农用地或者其他未利用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针对农村建设应用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范畴)。
【注解5】不属于“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而非土地承包合同。——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903号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1)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城乡建筑、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都属于违法建筑。
(2)违章建筑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建筑规划、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或者在明确禁止进行建筑的区域内进行施工建设后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

摘要2:【注解】《城乡规划法》第40条对于城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应以乡一级政府的许可而改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的性质。——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36号

违章建筑拆除造成的损失承担

摘要1: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1)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2)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注解】拆除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损毁系拆除的必然结果不予赔偿。——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88号《重庆市永川区洪奇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2号,2013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期限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5号,2015年12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针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等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后,方可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2)泉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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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3628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理解土地抵押合同中涉及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要点提示】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既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并存状态下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情形,也包括仅有土地的状态下不得抵押的情形。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融通资金、担保债务,应当坚持“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双向一体原则,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裁判要旨】以乡镇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因违法而无效——抵押人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属于单独抵押,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违反了《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3条关于“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9)澄民一初字第3628号(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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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崇民二(商)初字第110号

摘要1:【案号】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崇民二(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摘要】法律界定虚假出资的含义为:出资人宣称已经出资但事实上并未出资,或以欺骗手段造成已出资的假象,欺骗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在性质上构成欺诈。戴某某以房屋建筑物及设备作为增资的财产权实际均未转移至某某公司,其出资财产显存权利瑕疵,故戴某某的增资行为构成未全面履行。至于原告提出恢复其增资前的股权比例之请求,因本案对戴某某的增资行为已作认定,该处理后果使某某公司的股东现持有的股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戴某某未全面履行部分,股东或者公司既可追究其出资不实之责,也可免除其增资义务,并由公司办理减资程序,故该请求涉及公司内部自治决策之范畴,本案对此不作处理。被告戴某某向某某公司的增资行为因权利瑕疵,致其增资义务未全面履行,法院认定被告戴某某增资5,000,000元未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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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摘要1:建设部公告(第327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第一节 建筑基地;第二节 建筑突出物;第三节 建筑高度;第四节 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第一节 建筑布局;第二节 通路;第三节 竖向;第四节 绿化、管线;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第一节 室内净高;第二节 楼梯、台阶、坡道、栏杆;第三节 电梯、自动扶梯;第四节 屋面、楼地面;第五节 门窗;第六节 墙身、地下室、变形缝;第七节 厕所、盥洗室、浴室;第八节 管道井、设备层;第九节 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第五章 室内环境要求;第一节 采光、通风;第二节 保温、防热;第三节 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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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139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503号

摘要1:【问题提示】未取得出租人同意而在租赁物上进行添附时应如何处理?
【要点提示】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在租赁物上进行添附(加盖建筑物),且该添附行为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报备手续的,该添附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初字第1392号(2008年8月2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民终字第3503号(20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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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摘要1: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壮大,股权已成社会财富的重要法律载体,股权流转日益频繁。股权转让具有四大功能:一是既能促成财富流转,又不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权转让只改变股东身份,而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财产权利以及公司对外业已缔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既能确保老股东顺利退出公司,又能促成新股东平稳加盟。三是股权交易成本低于分项资产的交易成本。控制股东转让股权与转让公司资产虽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整体出售股权的交易成本在通常情况下低于逐项转移公司资产或营业的交易成本。对卖方而言,卖活牛总比杀牛卖肉赚钱多。对买方而言,购买正常运营公司的股权有助于避免新设公司之累。买方人主公司后如果缺乏经营管理的兴趣与能力,大可沿袭公司原有营利模式和经营思路,甚至保留公司原班人马。四是股权转让可依法节税。例如,甲公司要取得乙房地产公司的烂尾楼项目,有两种思路可资选择:一是购买乙公司的建筑物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购买乙公司股东的股权。鉴于股权转让款不仅取决于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还取决于公司的对外负债和盈利能力,股权转让款可能低于建筑物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流转税负担因而水落船低。
股权转让指向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与有限公司相比,股份公司尤其上市公司的股权流通性更强。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数量最多、法律关系最复杂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有限公司,本文拟探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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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66条、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上述条款赋予了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11条和《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16条分别对市县政府的该项职权做了细化规定。但从上海市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不同法院以及不同法官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和把握尚存在不同认识,主要体现在:一是对行为主体的认识不同;二是对行为的性质认识不同;三是对行为主体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担认识不同等,这些认识分歧给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笔者拟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梳理分析强制拆违行为的主体、性质、适用条件及责任认定,进而对司法审查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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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抗字第1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抗字第10号
【提示】建筑物所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是陆续发生的,且工程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双方就工程结算和差价款问题明确约定了以后双方协商解决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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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1月10日[2005]执他字第15号)
【要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可被执行抵债——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所有权可转让、出租、抵押,故相应的抵债裁定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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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琴园小区业委会与润博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摘要1:【提示】当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小区业主在买房时,一并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由该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对小区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占用的土地共同享有,其权利及于地表、地上和地下,并在该领域范围内排除他人的侵害或干预。当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遭受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通知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保护业主共同的小区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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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04)东民二初字第325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007号

摘要1:【提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协议效力。
【裁判规则】村民委员会经村民大会民主议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04)东民二初字第325号;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007号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解读】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议定同意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即是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基于意思自治自愿解除了承包合同,据此与东大公司签订了协议,而且按照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本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是用于投资种子公司,进行种子试验,仍然属于农业用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将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约定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在履行协议交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后,即对该村土地重新调整、发包,从土地调整之日起,原告等村民虽为涉案土地共有权人,但土地使用权已经民主议定程序处置,不再是出资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其无权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一初字第1046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摘要】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将所转让股份的所有真实情况向对方明确告知。但被告却未将石灰厂已收到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一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告知两原告,致使两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股份,存在欺诈行为。虽然被告事后补办了临时土地使用证,但该证使用期限为两年,且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应无偿拆除建筑物交回土地,与原告在受让时所了解的该厂与村里签订了三十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使用三十年的预期相距甚远,原告在受让该厂股份后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被告的欺诈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被告已实际交付了转让的股份且原告已生产了一段时间。被告孙远见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但其反诉的对象并不是针对本诉,而只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如财产保全错误的,被告可在本案审理终结后另行起诉,因此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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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业的核心。任何一项工程单项验收或者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裁判摘要】《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消防、环境、卫生等质量验收,单项工程验收或工程局部验收不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本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房地产公司持有的质监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只是大厦主体和基础部分的验收,大厦整体工程质量验收至今尚未办理。因此,房地产公司以质监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主张大厦已经通过工程整体验收,依据不足。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大厦未经过消防验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无效。

摘要2:【解读1】租赁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解读2】本案志远大厦作为租赁标的物仅通过主体与基础部分验收,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承租人以租赁标的物未办理竣工验收与消防验收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解读3】《建筑物》第61条和《消防法》第10条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解读4】本案确立了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则: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行业的核心。任何一项工程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承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读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三)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有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民一终字第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民一终字第35号
【提示】军事企业出租建筑物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
【裁判摘要】军事企业新建建筑物应向总后勤部报批,出租建筑物亦应报总后勤部审批和办理登记,否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属合同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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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报社诉某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某某公司在某某报社厂房相邻处修建某某大厦,本应充分考虑相邻建筑物的安全,但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未作维护工程,即开始敞开式开挖,大量抽排地下水。当初期发现问题后虽采取了补救措施,亦未能完全阻止不均匀沉降,致使某某报社印刷厂和设备基础地面发生沉降,厂房及胶印机严重受损,故其应对此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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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74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161号

摘要1:【问题提示】得票最多的物业管理人选聘时未达到“双过半”标准是否影响物业管理协议的效力?
【要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须达到俗称的“双过半”。但是当竞聘物业管理人均无法达到“双过半”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得票最多的竞聘物业管理人签订的临时物业管理协议应当为有效协议。
【案例索引】一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744号(2008年11月6日);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161号(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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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981号

摘要1:【问题提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实施部分改造的行为是否违反物业服务合同?
【要点提示】业主合理利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干涉。至于其是否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判断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981号(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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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司诉王××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
  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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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876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342号

摘要1:【要点提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是一个综合型的、复合型的权利,由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所有权及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及居住于建筑物上的人的行为的管理权所构成。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专有权之外的共有权,即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处置,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才有权决定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使用。
【裁判要旨】
①被上诉人(曾李嵘等15人)在原审中提供其向泉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房屋信息表,记载被上诉人是丰泽区兴淮花苑B幢的业主。该信息表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上诉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登记备案的,具有客观、真实、合法性,可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是丰泽区兴淮花苑B幢的业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正确。
②本案诉争的兴淮花苑B幢第十二层屋顶架空部分在原规划设计中并没有围砌封闭墙体,也没有包括在兴淮花苑B幢建筑面积中,没有计人业主的公摊面积,属于非独立的所有权空间,不属于某位业主所有,也不属于业主的公摊范围,更不属于开发公司的产权保留空间,应属于兴淮花苑B幢楼房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上诉人无权处分。上诉人未经该楼房的所有业主同意,违反规划设计,擅自将该楼房第十二层屋顶架空部分围砌成封闭墙体,改变该架空层的结构和用途,侵犯了该楼房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
【裁判意见】未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的非独立的所有权空间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876号(2005年12月2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342号(2006年4月10日)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要点提示】在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位设定用益物权、地役权应当取得建筑物全体业主或授权管理单位的许可,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行使对特定业主的物权造成妨害的,用益物权人、地役权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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