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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46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系因其本人的原因造成,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杨宁俊诉白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海口中院一审审理期间,马鸿鲁即已知晓,海口中院一审承办法官表示马鸿鲁并未口头申请过参加诉讼,马鸿鲁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在该案一审期间向法院申请过参加诉讼,在得知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马鸿鲁亦未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诉讼。马鸿鲁认为海口中院拒绝其参加诉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海口中院在判决书中引用上海长宁法院2447号、1630号判决书的内容、以信访回函的方式回复马鸿鲁的申请并不表明拒绝马鸿鲁参加诉讼。此外,马鸿鲁主张海口中院未将杨宁俊与白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移送上海长宁法院合并审理是造成其未参加诉讼的原因。本院查明,海口中院系因成晓明律师提交了上海长宁法院1630号判决而得知该案的存在,当时上海长宁法院1630号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海口中院不应再将案件移送上海长宁法院合并审理,海口中院未移送案件并不构成马鸿鲁未参加诉讼的原因。综上,马鸿鲁没有参加诉讼系因其本人的原因造成,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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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1:【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办公厅(室)能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32号,2016年3月18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15】207号《关于姚淑芬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意见,答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视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可以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进行答复,也可由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加盖“某某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形式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政府办公厅(室)或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2016年3月18日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318号,2017年12月27日):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意见,本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他字109号答复对此问题已经明确。即政府法制机构所承担的法规审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工作均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政府法制机构本身并不独立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不宜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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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风险提示

摘要1:【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新增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的情形如当事人已经被通缉逃跑而由亲属冒充提起诉讼、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冒充劳动者提起保险赔偿、债务人因欠债跑路由亲属或者债权人冒充提起诉讼等情形。律师代理民商诉讼案件,务必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以免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造成执业风险。

摘要2: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3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36号
【裁判摘要】谭××、田×、田××及其代理人李××律师在本案一审、二审中均向法院隐瞒了冯××死亡的事实,并且伪造了冯××的委托代理材料,包括签名和指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此,本院将另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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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风险提示

摘要1:无

摘要2:无

委托代理合同解除、不按时出庭风险提示

摘要1:【问题】1.委托代理合同能否解除?2.律师事务所能否以没有收到律师费为由不出庭?3.律师接受委托后不按时出庭有哪些法律风险?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
【裁判摘要】
  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摘要2:无

《破产法》适用主体

摘要1:《破产法》适用主体:(1)企业法人;(2)其他法律规定的非企业法人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

摘要2:【注解1】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1)民办学校;(2)合伙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
【注解2】农村合作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注解3】(1)《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和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的其他非企业法人;(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规定,”执转破“仅限于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包括非企业法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3080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海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串通投标,中科华星公司的中标结果依法无效,三被告还应承担原告因此所受损失。但是,投标是竞争性邀约行为,投标行为受《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的限制,中标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三被告串通投标固然违法,但即使三被告没有串通投标,原告也未必中标。因此,三被告串通投标行为和原告没有中标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把原告中标后的预期利润作为确定被告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但是,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数额合理,理由正当,三被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2:无

民商诉讼风险:自行委托鉴定诉讼风险

摘要1:【要旨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权,自行委托鉴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证明力一般低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力。当事人对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并申请重新鉴定;异议方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申请重新鉴定的,有可能面临法院采信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诉讼风险。
【要旨2】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申请自行委托鉴定的,要特别注意不得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否则将裁定虚假鉴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摘要2:无

【笔记】诉讼保全保险费能否要求败诉方承担?

摘要1:【要旨】诉讼保全保险费不属于违约后所必然发生的损失,如无明确约定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另外观点认为:(1)在有约定的情况下,诉讼保全保险费属于违约后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2)因被告违约引起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其支出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原告损失,应由违约方被告承担。——参加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220号

摘要2:【注解1】在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因对方不诚信行为造成司法资源和当事人额外支出,可以主张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
【注解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是应当明确约定诉讼保全担保费负担。
【注解3】仅约定保全费负担未明确约定保全担保费负担,对保全费予以支持,但保全担保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民终18309号
【注解4】(1)不支持由被告承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2)支持由被告承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733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405号民事判决书。

民商诉讼风险:委托人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法律风险

摘要1:【风险提示】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负有真实性、完整性的法律责任。因委托人提供伪造、虚假的鉴定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鉴定材料导致虚假鉴定的,有可能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或者虚假诉讼罪。代理律师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否则将承担因虚假鉴定的相应法律责任。除非能够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否则代理律师不应当作为委托鉴定的委托人向司法定机构提供鉴定材料。

摘要2:无

01|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

摘要1:1.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应客户或者公众要求,对法律问题发表法律咨询意见的行为,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
2.律师从事法律咨询的结果通常表现为提供法律意见,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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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代书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代书业务是指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
2.律师代书业务虽然是“小义务”,但责任重大。律师从事代书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保持谨慎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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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代理民商诉讼案件时务必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以免因“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造成执业风险。
2.律师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务必要求当事人当面签字,以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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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虚假诉讼风险防范

摘要1:1.当前虚假诉讼泛滥,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驰名商标认定、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企业破产等领域。
2.律师因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面,核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意图,导致参与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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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委托代理合同解除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除“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外,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2.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终止委托关系一定要特别谨慎,以免承担“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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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据真实性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有可能涉嫌伪造、虚假的证据,务必特别谨慎!
2.律师留档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作出声明并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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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逾期举证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申请延期举证。
2.代理律师应告知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并将举证通知书及时发送给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由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人提交给法庭,律师应当保留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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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诉讼保全风险防范

摘要1:1.诉讼保全申请书应当写明要求保全的期限,且注意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书载明的保全期限。
2.律师应当注意保全期限,避免因保全期限届满产生自动解除保全的法律责任。

摘要2:【注解】当事人基于首封而应优先受偿的金额应以其申请保全的金额为限。——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240号《陕西秦海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14|诉讼费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可能因诉讼未达预期或者自身不当执业而被当事人要求赔偿诉讼费。
2.因诉讼费发生纠纷不在少数,律师对于诉讼费风险应有所防范,不因自身执业不当被要求赔偿诉讼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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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范

摘要1:1.律师通过执业为调取的涉及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证据,不应当提供给当事人,而应当直接提交给法院,否则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律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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