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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等人诉张××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摘要2

执行异议人能否委托被执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摘要1:执行异议人能否委托被执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此项规定。覃某与覃某平系父子关系,按法律规定,覃某平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其诉讼代理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781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程序问题。董某申请再审主张一审起诉状和委托代理书中赵某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应认定起诉无效。赵某委托代理人对此说明,赵某当时手受伤,有特别授权代理律师代书。本院认为,赵某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名不当,但其已出庭参加二审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认可。董某主张荣丰公司股东石某一审时旁听过案件审理,二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程序违法。本院认为,董某该项主张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对其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22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22号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范围。
【裁判摘要】1996年11月6日,工商银行藁城支行作为债权人与棉浆厂签订1250万元、100万元、960万元三份共计为2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后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华融石家庄办,华融石家庄办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2008年5月12日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孚厚公司。上述合同订立以及历次转让,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后,其仅在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受让人以及合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具体表现为: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由受让人取代,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就转让的债权对受让人负履行义务。质言之,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因此,孚厚公司作为受让人,其仅能向《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棉浆厂主张还款责任,而不能向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的藁城市政府主张。

摘要2:【解读1】债权转让后,其仅在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受让人以及合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具体表现为:让与人丧失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由受让人取代其成为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就转让的债权对受让人负履行义务。质言之,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
【解读2】如债权受让人认为原债务人成立时注册资金不到位,也仅能要求原出资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资人承担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1)

摘要1:——基数、标准、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三个维度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何计算,各地、各级法院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梳理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方式方法,从基数、标准、期间三个维度来正确计算。
【裁判规则1】
①计算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基数,应当包括本金及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本金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用、鉴定费等;
②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产生的债务利息、滞纳金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基数,但之后的利息应继续计算;
③诉讼费被告并未收到该笔钱,执行中该费用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即可。
【裁判规则2】
④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同期银行利率调整的,利息应分段计算;法定标准低于当事人约定的,则可依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及期间计算利息,不再按法定标准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起始日应从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截止日以款项到法院执行账户为准。
⑥因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申诉而引起的再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申请执行和解而引起的执行期限延长或中止),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案号】(2011)吴江行初字第0001号;(2011)苏中行终字第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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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判例:与管辖权有关的21个重要裁判要旨汇总(1-9)

摘要1: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对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可予受理——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不具有诉权,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5.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7.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8.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9.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2:无

股权代持真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执行请求吗?——对最高法一则案例的不同理解

摘要1:【摘要】隐名股东(股权代持)的现象是我国公司设立、运作不规范以及公司立法存在某些不足而导致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法律现象。基于《公司法》“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一般认为,隐名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许多律师在起草代持协议时都会向当事人提示这样一种风险:名义股东未能到期清偿债务,其债权人(“第三人”)在申请执行时,有可能把代持的股权作为执行标的。此时即便实际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甚至最高法的判决都采纳了这一司法观点。笔者并不同意最高法的这一司法倾向,转而认为,股权代持关系应当能够对抗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提出的执行请求。

摘要2

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1:摘要:全国众多娱乐场所接到律师函,要求对其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业界产生了对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证据制度怎么证明侵权构成?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怎么样等音乐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问题,本文作了必要的法律介绍。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12号
【提示】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未经登记应认定无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摘要2:【摘要】上海高院关于“景轩公司在贷款代偿催收函回函上的确认应视为对抵押担保责任范围的确认。故景轩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即违约利息)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万轩置业所欠的贷款本金港币118 354 000元及相应利息和上述律师费损失”的意见亦是正确的,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景轩公司应当对万轩置业所欠主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公证书违背程序不被法院采信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9号
【摘要】
《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上诉人网尚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公证,而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职业律师,并非本案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诉讼业务和公证事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作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把委托业务交给没有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实习律师,违反了法律规定,作为实习律师,无权代表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代理业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通过审查本案事实,网尚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历城区。综合上述事实,律师事务所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出现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网络电子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类,是指形成于、来源于或者传播于互联网络上的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性、易逝性。按公证电子证据取证的一般要求,公证保全网络电子证据应当在公证机关、公共网吧或被申请人的计算机上操作,使其操作的计算机事先脱离申请人的控制,并要保证所操作的计算机清洁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摘要2

人民法院报:2016年案例精选商事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应同样认定为无效——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造成的损失应依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2.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应以实际约定为准——股东出资约定的内部协议与备案章程发生冲突,各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以股东内部协议为准。
3.再审程序中始提出适当减少违约金的,应不予支持——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请求适当减少的,应不予支持。
4.无证据证明储户有错,银行应对被盗刷的资金负责——无证据证明储户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取款行为情况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银行应对被盗刷资金承担责任。
5.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律师费应综合案件事实确定——委托方单方解除法律服务风险代理合同的,法院可基于案件客观事实、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等,综合确定律师费。
6.仅凭存疑欠条主张债权,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举证——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7.房产查封后设立租赁权,不能对抗执行房产受让人——以被查封房产为标的物签订租赁合同有效。房产查封后设立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因法院执行而受让该房产的第三人。

摘要2

(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38号

摘要1:——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后律师费的确定
【案号】(2015)沙法民初字第10038号
【裁判要旨】委托方单方解除风险代理合同,法院可以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法律规定的可预期性,参照该案的最终裁判结果确定律所应得的报酬。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1)

摘要1:——债务到期后提供担保的法律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地鑫房地产公司在华融公司北京办与机床总公司的债务到期后,与华融公司北京办签订还息协议书,承诺为机床总公司的4.373亿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尽管该协议书字面上记载地鑫房地产公司与华融公司北京办建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但鉴于其签订还息协议书时,机床总公司的债务均已到期,已为实际发生的债务,地鑫房地产公司向华融公司北京办作出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实际上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地鑫房地产公司与华融公司北京办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地鑫房地产公司代机床总公司向华融公司北京办偿还4.373亿元债务的法律关系。鉴于该协议书对地鑫房地产公司偿还债务的履行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即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地鑫房地产公司主张偿还责任的诉讼时效应自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起算,故本案不存在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地鑫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地鑫房地产公司以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其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其依法应当免责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最高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审法院以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其提起诉讼时起算保证期间,判决地鑫房地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亦不当,最高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众鑫律师事务所向机床总公司发出的律师函问题,鉴于地鑫房地产公司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该律师函系众鑫律师事务所经华融公司北京办授权出具,同时该律师函的出具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故地鑫房地产公司以律师函为据主张保证期间应自律师函载明的最后还款期限起算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最高法院亦不予支持。

摘要2

黄河银行诉汇德丰公司贴现的汇票到期被退票以票据纠纷为由向贴现申请人、贴现保证人及出票人追索案

摘要1:【裁判要旨】保证人承诺为贴现人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该“贴现保证”并非票据保证,应按《担保法》规定处理。
【裁判摘要】黄河银行持有的票据及粘单,在票据保证之形式要件上有明显缺陷,且上均无东风公司关于票据保证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原判东风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无不当。黄河银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在“借款合同附则”中约定的律师费用之请求,因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且本案处理的系当事人间的票据法律关系,故原判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1:(不当得利)
【案情摘要】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一是由同一人控股的公司,替被告一向被告二偿还借款。后被告二对此否认,原告遂主张返还。被告辩称该款项不是不当得利。法院认为被告一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原告提交的反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要点】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是否就可以直接依据举证原则,判决原告败诉?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双方对嘉华物业公司汇入拓扑毛纺公司38万美元并无异议,争议焦点是该38万美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就此应由拓扑特别清算委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证明其取得该38万美元有合法依据而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现拓扑特别清算委辩称该笔款项系因拓扑毛纺公司与龙利贸易公司有业务往来,龙利贸易公司委托嘉华物业公司代为支付货款,为此提交了买卖合同、售货发票、往来函件、银行进账通知单。嘉华远东公司辩称拓扑毛纺公司所提交的买卖合同系伪证,并提出在该合同签订时间点之前,龙利贸易公司已不存在,拓扑特别清算委则提交了注明是“支付龙利贸易公司货款”的其他款项往来,嘉华远东公司作出进一步反驳,但未提交证据。拓扑特别清算委就所涉款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基本的证据链条,而嘉华物业公司所提交的反证系针对律师作出特定声明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证明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该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而证明力较弱。因此,拓扑特别清算委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嘉华物业公司提交的反证,嘉华物业公司主张汇给拓扑毛纺公司的38万美元构成不当得利不能成立。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751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摘要2:【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15-522页。

中国××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要旨】以合同为表现形式的侵权纠纷不以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签订合同只是实现侵权的手段,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诱使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双方的纠纷,而应当按照侵权的有关法律确定案件管辖。

摘要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孳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0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该法第四条的规定,该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在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的基础上,对比两者文字的音、形、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及图形等各要素的组合等因素,对两者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得出两者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结论。类似服务,则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据此,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近似标识用于与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或认为两者具有特定联系的,其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裁判要旨】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代为提起诉讼的律师,可以权利人名义提起诉讼。即诉状只要律师签章可以代表权利人起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11号

摘要1:——人民法院判决不应对案外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决断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商业承兑汇票系以交易当事人自己的信誉为基础,存在一定金融风险,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有金融机构的信誉作保障,故交易实践中前者的实际使用范围远不如后者。但是,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特别是用于购买股权,并不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禁止与限制之列。没有相关当事人的质证过程而直接确认法律事实,违背了人民法院审判的基本程序要求,很有可能侵害这些没有参加案件审理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包括讯问当事人的笔录、律师询问笔录等,与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完全不能等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刑侦材料只是一般的证据材料,必须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质证后方可采纳。

摘要2

于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摘要1:【提示】律师被指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比较少见。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将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的亲属翻阅,导致部分证人出具虚假证明,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裁判摘要】律师在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案件证据材料让当事人的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摘要2

陈某某、邵某某重婚案——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

摘要1:[第141号]陈某某、邵某某重婚案——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否获得附带民事赔偿
【裁判要旨】被害人为调查两被告人犯罪事实而支付的律师费、业务费、翻译费、交通费、餐费以及为此减少的家庭收人与重婚行为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重婚行为并不必然使被害人遭受这些损失。被害人因自行调查重婚犯罪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

摘要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200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97号

摘要1:——法院酌定诉讼代理费的标准问题
【裁判要点】双方当事人就代理费问题未签订书面协议,又不能事后补充商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按照收费标准的上限酌定代理费的金额。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2008号(2013年7月12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97号(2013年10月28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十:李××诉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粉尘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调解是贯穿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统筹社会力量,健全完善调解机制,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本案受案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当事人个人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利益的交汇点,在依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促成李才能与海石公司达成和解的同时,注重环境治理、修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共同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此外,受案法院依法免除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用,指导原告委托法律援助律师,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对接,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环境权益的做法,亦值得肯定。

摘要2:无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之二——不宜仅以侵权信息的出现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

摘要1:【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问题,在三个方面具有参考意义:一是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及效果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存在关系,只要通知人满足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通知方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委托的代理人投诉至原告律师函送达之间这一段期间的责任由百度公司承担,即以此为前提。二是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益,不能仅以其提供的服务中出现了侵权事实就当然推定其应当“知道”。三是要注意把握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表达自由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一、二审法院对删除“蔡继明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利益衡量妥当。

摘要2:无

(2012)沙法民初字第00609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06号

摘要1:——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及其代理人行使方式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权的裁判应以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维持公司运转、平衡股东之间利益为法律价值目标,应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要件及举证责任,特别是正当目的的界定标准。同时,应从检查人制度的原理出发对股东查阅权的代理人行使方式予以司法宽容。
【裁判规则1】股东应当可以查阅原始凭证,但查阅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一是所查阅的范围限制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原始凭证,并非所有的原始凭证;二是仅仅限于股东持股期间的原审凭证;三是股东对财物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存在合理怀疑并提交初步证据时。
【裁判规则2】股东应当可以委托他人查阅,受托人范围没有必要限制在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
【案号】一审:(2012)沙法民初字第00609号;二审:(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06号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25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闽民终字第251号
【裁判摘要】
本案讼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的签订主体适格,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杨仁慧实际出借金额为2200万元。陈亚平关于本案实际借款数额仅为2068万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陈亚平已还款数额为1864万元。截至2011年7月21日陈亚平尚欠杨仁慧借款本金人民币6120031.145元。杨仁慧为本案诉讼而支出了律师代理费152639元,按照《借款合同》第6条第(3)款的约定,该费用应由陈亚平承担。双全公司已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印章,愿意为陈亚平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且该担保亦已经过公司股东会通过,因此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双全公司此后虽存在股东更换的事实,但此股东更换的事实并不影响其对外责任的承担,双全公司仍应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富亚公司、海富公司、刘烜、老区公司亦已在《担保合同》或《借款担保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为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应依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杨仁慧与陈亚平虽然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后对保证人富亚公司账户监管的约定作了变更,但该变更并非是对主债务的变更,而且《担保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第(七)项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海富公司、刘烜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担保合同》、《借款担保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为本金及其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此各保证人对陈亚平所结欠的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均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摘要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 2004年12月24日)
【摘要】《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