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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院裁判规则

摘要1:一、应收账款质押不具有优先于保证的受偿权
二、判断应收账款质押是否成立,应当以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为准
三、同一债权上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如何处理
四、应收账款登记期限是应收账款质押权有效存续的期间,质押期限应理解为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期限,而应收账款的质押范围,系质权人主张优先权之标的的范围
五、质权人可直接要求出质人的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权利
六、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质押行为无效
八、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资后未偿还贷款前无权再接受债务人回款
九、质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基础合同付款条件的,债务人不得以与债权人基础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而对抗质权人
十、基础合同债务人向质权人出具《应收账款质押确认函》后,又以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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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摘要1:【要旨】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上述股权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质押法律关系。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质押关系,且担保人未提出反诉的情形下,其关于质押成立并以此冲抵债务的抗辩不予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9号《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对借款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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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摘要1:——知假买假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
【案号】一审:(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不是用于生产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是生活消费需要,属于消费者。应当从消费行为而不是消费动机,来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发现销售者出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而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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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同意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中的法律效果

摘要1:【要旨】未经对方同意的法律效果应当是:一方无法离开原合同关系,不能逃避合同责任;转让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所带来的责任承担问题,交由一方与第三人在相对关系内依法依约解决。各当事人在不同的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行不悖而又秩序井然。把对方同意确定为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所关心的问题和所要实现的目的,通过上述法律效果的确定,都可以得到解决。具体到题设案例,对甲公司有关《移交开发权协议书》未经乙公司同意而无效的抗辩,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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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海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浙海再字第1号
【摘要】《规定》第七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再审中,飞艺达公司据此主张,其已经将案涉货物卸入目的港秘鲁海关监管的仓储站,而依秘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货物一旦到达目的港,必须先行交给当地海关或海关监管仓库,故其应当免责。飞艺达公司诉讼中提交的秘鲁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951号法令第17条:“任何在海关区域进出的运输工具,一律应强制性通过指定前往管辖区的海关部门办理手续,以便对货物的装卸予以批准。未经海关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准许货物装卸或搬移,同样应取得海关部门批准,方可准许所有运输工具的进出,违反该规定的部门,即负有相应责任。……”;二是第011-2005-EF号最高法令第79条:“当符合所有相应海关形式、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最终进口时,由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自由处置该货物时,则视其为最终进口货物”。但从飞艺达公司提交的上述秘鲁法律规定具体内容看,也只是强调海关对于货物进出和装卸环节的监管责任,并不能说明秘鲁法律有“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强制性规定。由此,飞艺达公司尽管已将货物卸入目的港海关监管的仓储站,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将货物卸入该仓储站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从而可解除其交货义务。飞艺达公司依据《规定》第七条抗辩,无事实依据,原审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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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鉴定部门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摘要1:【要点提示】在法院执行程序中,鉴定部门的鉴定失误导致拍卖价格高于实际价格,申请执行人多领执行款,后竞买人要求法院更正并退还其中差价,经过协调,鉴定部门(本案原告)向竞买人退还该款后向申请执行人(本案被告)主张,但申请执行人以实际领取款项未超过其申请执行标的,且双方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抗辩,孰是孰非?由于该案涉及执行回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对鉴定部门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是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意见分歧。本文拟就此发表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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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所涉主要问题论析

摘要1:一、基本理念的探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利益衡量
二、概念厘定及种类分析: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
三、意思自治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应用:当事人一方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四、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衡平: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五、理论纷争与规范统一: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发出主义抑或到达主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
七、概念界定与实务分析:“提起诉讼”的认定
八、诺成行为抑或实践行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认定
九、探讨与争鸣——结语: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问题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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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诉《新闻出版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在学术争论中,争论双方在表达己方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结论】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要坚持加害行为(侮辱、诽谤等)/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要考虑各种免责条件和抗辩事由,对名誉权与言论(新闻、表达)自由予以平衡的保护。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时的裁判规则:争论双方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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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关于责任保险合同中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如何认定问题,原则上认为,受害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另补充认为,(1)在受害第三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请求损害赔偿,当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亦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其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2)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纠纷时,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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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16最新民商事指导案例9则

摘要1:1.不能简单以交易习惯为由,否定房屋买卖合同性质——购房合同一方主张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在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
2.委托借款保证,作为复杂商事安排法律效果的否定——保证人称其保证行为系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债权实现情况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3.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并不因此无效——《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属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不得以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4.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属除斥期间,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抗辩,法院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
5.股票质押未办登记,质押人仍应依约承担民事责任——股票质押未办登记,导致质权未设立,质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质押人仍应依质押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6.原告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初步举证——原告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
7.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应达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8.一般保证人承诺偿还逾期借款,视为放弃先诉抗辩——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做出书面还款承诺行为,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9.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有条件保护原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的,逾期利息之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仍系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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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借款保证,作为复杂商事安排法律效果的否定——保证人称其保证行为系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债权实现情况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摘要1:【要旨】委托借款合同保证人抗辩其保证行为系当事人之间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有债权已确定通过商事安排实际履行得到满足前提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62号《全面把握当事人商事安排的目的,准确界定质权未设立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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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来源:《全面把握当事人商事安排的目的,准确界定质权未设立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新天宏铜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韦大,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3)】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要旨】委托借款合同保证人抗辩其保证行为系当事人之间复合性商事安排阶段之一,在无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享有债权已确定通过商事安排实际履行得到满足前提下,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要旨】股票质押未办登记,导致质权未依法设立,质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合同有效,质押人仍应按约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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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视为初步举证——原告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的事实进行举证

摘要1:【要旨】当事人一方仅依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对方否认的,应对双方非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其他法律关系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时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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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续)

摘要1:29、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30、离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31、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做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3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34、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35、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6、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38、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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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摘要1:序言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例示性描述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2.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用语无特别界定时应如何解释该用语的含义3.母案申请对解释分案申请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作用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5.先用权抗辩的审查与认定6.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7.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技术内容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8.药品研制、生产的相关规定对药品专利授权条件的影响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判断标准10.判断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充分考虑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11.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是否严格限于《专利审查指南》限定的三种方式12.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13.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关系1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主动引入公知常识15.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把握16.设计要素变化所伴随的技术效果的改变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17.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18.独家经营和使用的具有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不应认定为通用名称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19.含有描述性外国文字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20.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21.类似商品认定中对产品用途的考虑22.关联商品可视情纳入类似商品范围2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类似商品认定的作用24.商标是否驰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所涉商品特点等进行综合判断25.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判断26.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中商业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断标准27.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和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之间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

摘要2:28.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29.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证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30.商标行政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处理及类似商品的认定
三、著作权案件审判
31.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四、竞争案件审判
32.构成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33.作为商业秘密的整体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34.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能否构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保密措施35.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对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推定36.具有描述性的商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条件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37.技术合同所涉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行政审批和许可对技术合同效力的影响38.特许经营合同的定性与判断
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
39.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民事责任
七、关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与程序40.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受理条件41.被诉侵权产品的出口装船交货地可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42.对原审诉讼期间仍在持续的侵权行为的处理4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44.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0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以支取的28万元系用于原告在国管局招投标及入围的招待费用,主张系争款项的支取系被告的职务行为,应就28万元的用途举证加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已将系争款项用于领款时申报的用途,因此,对被告该节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以招投标所需公关费为由从原告处暂支了28万元,又无法提供款项用于招投标的资金去向,因此被告仅有招标领款之名,并无实际支出。在被告离职之后,应将系争款28万元及时退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28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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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一他字第9号)
【摘要】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授权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属于行政处理程序,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至于本案所述的灾害事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是当事人的抗辩事由,不应当作为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摘要2:【解读】行政处理程序不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

工会为其投资开办的企业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法院能否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里的款项?

摘要1:【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这里是指应依法将工会的财产与其所在企业的财产及债务分开,不得用工会经费清偿企业债务。根据《批复》第1、2条规定,工会仍应当清偿其自身对外所负债务或者承担自身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因此,工会为其所开办的企业承担责任时,不应援引最高人民法院这一批复作为抗辩的理由。工会为其投资开办的企业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法院可以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当然,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应当执行工会经费中用于工会活动的部分。

摘要2:【解读】(1)工会为其投资开办的企业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法院可以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2)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应当执行工会经费中用于工会活动的部分。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摘要1:【案号】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行使之“不正当目的”的审查与认定——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的目的,并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利益直接相关。否则,如果股东违反诚信原则、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或存在其他阻碍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请求。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的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裁判规则】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目的”是公司立法在股东知情权上的利益平衡与权力制约的最低限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不能以章程加以变更,公司章程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摘要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84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84号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利润分配主体是公司,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利润以及公司股东会是否通过利润分配决议。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来看,以公司利润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只是双方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一种付款方式,并不是支付股权转让款所附条件。即使公司不分配利润也不能成为股权出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正当抗辩理由。出让方长期不支付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受让方可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摘要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裁判要旨】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已实际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承包人已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发包人也已实际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
【裁判摘要】海滨公司虽在未与正海公司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离场,工程亦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此后正海公司继续组织进行了建设工程的施工,故应视为正海公司已实际使用系争工程。在系争工程的使用过程中,正海公司从未向海滨公司要求整改;住豪公司亦是在海滨公司提起诉讼后才发函要求整改,且遭海滨公司拒绝。正海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施工照片不能证明工程确实已进行了修复、返工、改建,且其作为合同相对方对因工程整改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未提出明确的主张,故正海公司及住豪公司提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正海公司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应当预见工程可能会存在质量问题,现系争工程被使用说明正海公司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故系争工程已具备了结算的条件。正海公司与海滨公司未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及利息计付标准作约定,海滨公司退场后亦未提交工程施工及结算资料,正海公司客观上无法确定应付工程价款金额,故海滨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应为其起诉之日,即2009年1月4日,利息计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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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4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44号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未约定承包人先开具发票而后发包人再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除非在施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施工人需要开具发票提供给发包人才能领取工程款,否则,发包人以施工人未开具工程款发票而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173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徐民终字第1737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和分包人达成结算协议而未约定付款条件,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履行抗辩权——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后经结算形成结算协议,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或者约定的条件不明,承包人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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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摘要1:长久公司与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应履行解除协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附生效条件,而该生效条件是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该当事人不能以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抗辩协议解除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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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14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142号
【裁判要旨】因施工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施工人退出施工现场,而施工人通常以发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款为退场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因施工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确实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可能的,应判决发包人法定合同解除权成立,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就是已经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故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要求施工人退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同时判决施工人撤出施工现场。施工人以发包人未支付已完工工程款为由而拒绝退场的,因为承包人违约在先,不构成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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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摘要1: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责任——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5.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出卖人不能以房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7.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不予调整——内蒙乌审旗华宇工贸公司诉西安雅荷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8.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9.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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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357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3575号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服务费用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物业服务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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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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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27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鄂高法监二民再字第27号
【裁判要旨】有效的合同应当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名为居间合同,但居间人不仅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对合同未订立也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则此合同名为居间合同,实为普通民事合同。
【裁判规则】政府部门对交易的合法监管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合同一方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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