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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720号]韩某等抢劫案——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点,但对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实质作用的,是否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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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摘要1: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
【要旨】
  1.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
  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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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

摘要1:【要旨】
  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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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抢夺案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为逃避支付加油款项,在给汽车加油后迅速驶离加油站,遇到加油站工作人员阻拦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其行为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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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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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摘要】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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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敲诈勒索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敲诈勒索罪?2.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敲诈勒索罪犯罪主观方面?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7.敲诈勒索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

摘要1: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
抢劫罪的法律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定抢劫罪一罪:
A.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
B.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
③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
④对于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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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夺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夺罪?2.什么是抢夺罪犯罪客观方面?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如何定罪处罚?4.行为人骑摩托车、开汽车猛力抢得行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5.抢夺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6.什么是抢夺罪既遂标准?7.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8.福建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9.什么是抢夺罪“从重处罚情节”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什么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1988年3月16日 [88]高检会研字第3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诉白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称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或禁闭等。
  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的方法将被害人诱至其承租的住房内,而后将被害人反锁在其事先改造过的房间内,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以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禁闭的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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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绑架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二、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的到来。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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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伙同他人抢劫欠条逃债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为消灭债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行为人抢走欠款凭证即构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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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某、雷某某抢劫案

摘要1:【裁判摘要】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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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邹某某强迫交易案

摘要1:郑某某、邹某某强迫交易案——应如何认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行为的性质
【裁判摘要】以暴力、威胁手段欺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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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邹某某抢劫案——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9号]郑某某、邹某某抢劫案——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以暴力、威胁手段欺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行为的,不构成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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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288号]陆某某等抢劫案——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摘要】构成如何抢劫,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一是“户”的范围。“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裁判要旨】进入他人作为赌博场所的住所劫取参赌人员财物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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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犯抢劫案

摘要1:[第466号]韩某某等犯抢劫案——非法进入他人共同租住的房屋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裁判摘要】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裁判要旨】共同租住的房屋,只要是供家庭生活专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且承租人之间具有独立空间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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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某某等人抢劫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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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309号]杨某某等抢劫案——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裁判摘要】即便个体家庭旅馆在空间结构上与原来作为家庭住所时并无两样,因其先前作为住所所具有的封闭性特征随着性质功能的改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再视之为“户”。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因抢劫行为非发生在他人“户”内,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在个体家庭旅馆针对旅馆主人实施抢劫的,因其住所具有开放性,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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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482号]王某等抢劫案——对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国家不同等级文物与盗窃相应数额在刑法上是作同等评价。《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综上,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应与盗窃“数额巨大”适用同一量刑幅度,那么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亦应当认定为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
【裁判规则】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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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某某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

摘要1:[第436号]粟某某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不是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一定就属于持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到案后交代携带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在抢劫过程中起到威慑作用,但客观上行为人并没有持枪进行威胁或伤害,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在抢劫中未使用枪支进行威胁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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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抢劫案

摘要1:[第477号]王某某犯抢劫案——如何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
【裁判规则】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指控、自救能力丧失或明显减弱,因而陷入无法自救的危险之中,最终出现死亡等加重结果的,应当认定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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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81号]弓某某抢劫案——在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过程中致人轻伤,但未抢得财物的,是否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裁判要旨】在意图抢劫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过程中致人轻伤,没有实际抢得数额巨大的财物的,不认定“抢劫数额巨大”,既符合有关司法解规定的精神,也可以保证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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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侍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行为是否构成“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应以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是应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裁判摘要】针对特定的被害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裁判要旨】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244号(200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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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

摘要1:胁迫方法又称为“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服从行为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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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

摘要1:“多次抢劫”是指独立构成抢劫罪3次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宁德地区数额巨大为15000元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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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208条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