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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

摘要1:[第86号]王某某等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案——转化型抢劫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摘要】共同盗窃行为被发觉后,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犯罪人不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使用暴力的行为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1】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犯罪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即被发觉而被追捕的过程。
【裁判要旨2】在盗窃、诈骗或者抢夺公私财物过程中,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要旨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之后,盗窃财物的数额、对象和使用暴力的程度和后果,均视为抢劫罪的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4】一人犯数罪,但只对其中一罪自首的,自首从轻的效力及于自首之罪。
【裁判要旨5】在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故意而实施的行为,属实行过限;对于过限行为,其他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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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244号]张某某抢劫、李某某盗窃案——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是否也随之转化
【裁判摘要】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其他共犯不能随之转化。
【裁判要旨】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因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其他共犯若未参与或未暂同的,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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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21号]穆某某抢劫案——盗窃未遂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能否构成抢劫罪
【裁判摘要】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情节严重的,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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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案

摘要1:【提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翻墙入户欲行盗窃时,误认为被户主发现,即当场对户主实施暴力,其行为是属于普通抢劫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罪?
【裁判摘要】
对于盗窃过程中为防止被害人发觉,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行为,应直接使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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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00号]贺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罪之“当场”使用暴力,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裁判摘要】作为转化型抢劫罪客观要件之一的“当场”,应是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体;在判断行为人的有关行为是否具有“当场”性时,应综合考虑暴力、威胁行为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间、场所上的连接性、事实上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
【裁判要旨】在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以后,虽然已离开犯罪现场,但在相隔短暂的时空范围内该犯罪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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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摘要1:[第441号]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主要问题】1.转化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状态?2.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要旨】在转化型抢劫中,对于未抢得财物或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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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282号]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摘要】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裁判要旨1】在抢劫被害人后又挟持被害人前往其亲友处取钱,但不是以被害人被挟持的意思向被害人亲友进行勒索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抢劫未得逞而放走被害人后,又以其他手段威胁被害人要求其交付财物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并与此前所实施的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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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携带斧头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巨额现金案

摘要1:【裁判摘要】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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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189号]郭某某等抢劫案——在共同抢劫中,部分行为人引起的致人重伤、死亡后果,其余未在现场的行为人应否对此后果承担责任
【裁判摘要】行为人虽未实施持刀杀害行为,但因抢劫罪所侵犯的系双重客体,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致使的被害人死亡后果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故同样应承担致人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认定】
①客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独立于共同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
A.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分别受到刑法评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行为;
B.内含于共同犯罪行为之中或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不得视为过限行为。
②主观方面,过限行为必须是共同犯罪故意之外的行为:即使某一实行犯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可以预见或者知悉、了解而未加阻止的,因其主观上系一种认可的态度,也须承担责任。
③共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过失后果,不存在实行过限。
【裁判要旨1】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虽未实施杀害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并未超出其主观认识范围的,对于致人死亡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2】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但在此后审理中又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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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491号]侯某某等抢劫案——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事先无通谋,但行为人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于其暴力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共犯论处,并应使用《刑法》第263条一般抢劫的规定量刑。
【裁判规则】事先虽无抢劫通谋,但明知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在他人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取财的,应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暴力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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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故意杀人、抢劫案

摘要1:[第506号]赵某1、赵某2故意杀人、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人灭口行为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预谋抢劫并杀人灭口,且之后按预谋内容实施抢劫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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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抢劫、放火案

摘要1:[第401号]魏某某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裁判摘要】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因为放火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后为毁灭罪证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2】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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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成某某等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338号]姜某某、成某某等抢劫、盗窃案——连续抢劫多人的是否属于“多次抢劫”
【裁判摘要】“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其中的每次抢劫行为都应构成独立的抢劫罪。对于连续抢劫多人的抢劫行为是认定为一次抢劫还是“多次抢劫”,应从犯罪故意的单复数、犯罪时间的连续性和地点的相近性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对多人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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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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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

摘要1抢劫罪的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强制;实施暴力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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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

摘要1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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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

摘要1抢劫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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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以不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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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

摘要1:加重型抢劫罪是指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具有8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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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

摘要1:“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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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绑架案

摘要1:【[第155号]熊某某绑架案——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裁判摘要】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所采取的威胁方式、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的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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