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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80号]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未禁止对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在适用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是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具体华,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法定刑为三年徒刑以上时,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余地。
②在适用《解释》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根据《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悔罪表现好;(3)具有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
【裁判规则】对于实施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未成人,符合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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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8日 [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摘要】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备注:应当按照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确定罪名】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1号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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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255号]杜某某、周某某抢劫案——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是否构成自首
【提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成立有不同于单个自然人犯罪的特点。即在单个自然人犯罪案件中,只要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某一犯罪的主要事实,就成立自首。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和参与犯罪的程度不同,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也是不同的。如就实行犯而言,有单独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之分。其中,单独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行为。因此,其所知道的同案犯主要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交代其所知道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犯罪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但对于共同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行为的共同实行犯而言,在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必然要涉及与其一起实施犯罪的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因此,共同实行犯成立自首,不仅要求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还应如实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实行犯。否则,这种供述就是不彻底的、不如实的,因而不构成自首。
【裁判规则】作案后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等候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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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茅某某、石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311号]陆某某、茅某某、石某某抢劫案——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自首的是否属于有立功表现
【裁判摘要】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果后,电话劝说同案犯自首的,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了协助作用,就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裁判要旨】对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无论协助方法的形式如何,均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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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某抢劫、诈骗案

摘要1:[第289号]刘某某、李某某抢劫、诈骗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1】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既有主动供述同种犯罪的坦白情节,又有主动供述不同种犯罪的自首情节,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线索经查证属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2】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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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抢劫案

摘要1:[第685号]张某犯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裁判摘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须有另一原因的介入;其二,介入原因须为异常原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其三,中途介入的原因须合乎规律地引起最后结果的发生。
【主要问题】医院抢救中的失误是否影响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
【裁判要旨1】一般情况下,在被告人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本案被告人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裁判要旨2】法医鉴定结论中表述为“被害人某某系因......”,“系因”指的是结论肯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表述为“被害人某某符合......”,“符合”指的是结论不能完全肯定或排他,运用了一定推断的方法,但有证据辅助可以推断出结论。
【裁判规则】在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医院救治行为中的失误不能中断该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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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611号]李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对既具有自动性又具有被迫性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客观分析判断行为人停止犯罪究竟是自动性为主,还是被迫性为主,如果有足够依据判定行为人停止犯罪是以被迫性为主,则可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为未遂。
【裁判要旨】并非完全自动放弃的重复侵害行为,既有自动性,又有被迫性;以自动性为主的,应当认定犯罪中止;以被迫性为主的,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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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邵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242号]王某某、邵某某抢劫、故意杀人案——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裁判摘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单独中止犯罪,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不知情的其他行为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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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抢劫、强奸案

摘要1:[第750号]韩某某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摘要】指认被害人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不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中途主动退出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的,仍应以犯罪既遂论处,但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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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吴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

摘要1:[第634号]龙某某、吴某某故意杀人、抢劫案——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
【裁判摘要】如果各被告人均系主犯。且罪责相当,应从多种角度进一步区分主犯之间的罪责大小,进而准确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共同抢劫杀人致一人死亡案件,如何准确区分主犯的罪责,准确适用死刑?
①在犯罪预备阶段,原则上以确定提起犯意者为主:
A.对于起意后积极准备工具,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即便其在实行阶段的作用与其他被告人相同甚至略小,也可以认定其整体罪责较大;
B.二人均有犯意,仅一人先说出,另一人一拍即合,并积极参与预谋,起意者在实行阶段作用不突出的,则不宜认定起意者罪责最大。
②在实行阶段,关键看谁的行为对造成危害结果所起作用相对较大。
③在犯罪后续阶段,分析各被告人在该阶段的具体行为,对于区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补充作用。
④如果通过比较犯罪中各种具体作用无法准确区分被告人罪责大小的,还应当考察各被告人自身情况、犯罪后表现等因素,来确定个被告人的罪责。
【裁判规则】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主犯,不得以无法区分主从为由一律适用死刑,至多只应判处一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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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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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402号]范某某抢劫、盗窃案——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
【裁判摘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觉得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新的死缓判决应报请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核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经对漏罪判决后,仍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从新的死缓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缓期间不应计算在新的死缓判决的执行期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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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平某某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739号]宋某某、平某某卫抢劫、盗窃案——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如何决定限制减刑
【裁判摘要】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判要旨】
①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1)累犯;(2)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除此三种情形之外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
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限制减刑应当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限制减刑又偏轻的案件。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全面分析量刑情节,严格依法适用,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需限制减刑,就能做到有效制裁犯罪的案件,绝不应当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三是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原则。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适用限制减刑,针对的是以往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而不是以往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②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决定限制减刑。是否限制减刑,关键看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A.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或者是累犯或者有前科,表现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在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如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犯罪手段和情节一般,也没有前科,不能认定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则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就已经体现严惩,并能实现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主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自然也就不应当再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规则】共同犯罪中对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必要时决定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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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未成年人处以罚金刑?

摘要1:【摘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于犯抢劫罪的,应当在判处一定刑罚的同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当然包括未成年人犯抢劫罪的情形在内。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本人又没有财产可共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53条的规定处理,即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未成年人被判处罚金刑,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单不能强制其代为缴纳。因为罚金刑作为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及于其他任何人。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同样应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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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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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704号]刘某某抢劫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裁判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掌握客观并据此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能否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将其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的,属于形迹可疑的情形。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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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153号]计某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
仅有自首意思表示而无自动投案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认定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包括本人主动投案,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或是由亲友送去投案等。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已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要旨】因借钱不成将人杀害并将被害人财产拿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故意杀人又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裁判要旨1】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裁判要旨2】故意杀人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3】仅有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自动投案的,不成立自首;被告人的亲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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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711号]胡某某抢劫案——自首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自首时不仅交代了同案犯的罪行和基本信息,而且提供了司法机关无法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掌握的同案犯的线索,司法机关通过该线索抓获同案犯,则其行为对司法机关起到了必要的协助作用,应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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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712号]刘某等抢劫案——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
【裁判摘要】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过程中,未指认同案犯住处及其本人进行指认,且公安机关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协助下抓获同案犯,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提供同案犯的信息,但并未对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起到协助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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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摘要1:【案号】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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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202号]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摘要】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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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第245号]阿某某等抢劫案——刑事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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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

摘要1:[第202号]丁某某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则不成立累犯)。
【裁判规则】被告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直至期满后连续犯罪的,其假释期满所犯的部分罪行不再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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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68号]沈某某抢劫案——行政拘留期间交代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自首
【主要问题】侦查机关以侦破刑事案件为目的,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间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沈在侦查机关掌握了一定犯罪证据并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以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将其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被动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②如果行政拘留仅仅是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非同种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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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776号]徐某某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因其他事由被通知并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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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230号]苗某某抢劫案——被告人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他人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验明正身时揭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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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

摘要1:[第499号]吴某某等抢劫、盗窃、窝藏案——揭发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提示】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抢劫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裁判要旨】对于窝藏犯罪而言,窝藏人主观上仅需明知对方系“犯罪的人”即可,无须对被窝藏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识。因此,作为窝藏犯的被告人揭发被窝藏的抢劫犯等人的具体抢劫犯罪行为的,超出了如实供述的范围,应当认定为立功。
【裁判规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揭发所得或所得收益来源的犯罪人具体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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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并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冒充军人使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不是欺骗手段的,应认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还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要点提示】冒充军人使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而不是欺骗手段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裁判要旨1】在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特征不明显的威胁手段的,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特征明显的威胁手段或者暴力手段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6)萝法刑初字第251号(2006年12月13日)
  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20号(200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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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某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摘要1:[第1063号]习某某抢劫案——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书写收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裁判要旨】在拖欠被害人钱款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写下收条的行为,属于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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