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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92号]戚某某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提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对象指向的“财物”是不难认定的。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对财物界定的不明确,对“欠条”之类明显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债权凭证,能否直接认定为财物?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抢劫财物凭证的案件,本案的处刑可提供借鉴。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新昌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债务已经消灭,属于犯罪既遂。
【裁判规则】为消灭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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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抢劫赌资非法拘禁案 ——抢劫赌资赌债案件的司法界定与处罚原则

摘要1:徐某某等抢劫赌资非法拘禁案 ——抢劫赌资赌债案件的司法界定与处罚原则
【裁判要旨】赌博参与人员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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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又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是以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并罚还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抢劫被害人未遂(前行为),因继续寻找被害人抢劫不成,继而又对被害人的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后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要点提示】
行为人控制并以加害被害人为要挟,向其在场的亲属索要一定数目钱财,当场索得部分钱财后,将被害人作为人质带走,以勒索剩余部分钱财的行为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
对被害人抢劫未遂后又因继续找被害人抢劫不成,而对被害人亲属实施绑架行为,前后行为出于两个犯意,应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当场向人质的亲属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论处。
【裁判要旨2】基于同一动机但不同犯意,针对不同对象实施的两个犯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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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案

摘要1:【问题提示】入室盗窃未遂,但被害人因受惊吓造成自身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要点提示】入室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因受惊吓而造成的损害应是盗窃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量刑情节,不构成转化型抢劫。若入室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刑初字第151号(20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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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应认定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要点提示】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泉刑初字第028号(2007年2月6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154号(200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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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15号(2006年6月26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刑二终字第35号(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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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吴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但并未向其亲友告知被劫持的事实进而勒索财物的,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2005]下刑初字第381号(2005年12月13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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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在他人共同租用的房屋内进行抢劫,若该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性,则不属于“人户抢劫”。
【裁判要旨1】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裁判要旨2】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6]秭刑初字第20号(2006年2月27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刑终字第96号(20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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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杀死财物所有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还是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要点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初字第3号(2008年1月29日)
  省高院复核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三复字第20号(2008年5月16日)
  最高院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五复35422411号(20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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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在本案中,债务人为毁证灭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
  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2005年12月8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200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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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1:[第190号]曾某某抢劫案——携带凶器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夺储户现金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1】携带斧头实施抢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银行营业大厅“抢劫”客户现金不同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即不属于抢劫银行。携带凶器抢夺当场被抓获,应以抢劫未遂处理。
【裁判要旨2】携带凶器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的,不宜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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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摘要1:[第272号]杨某某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将其非法拘禁并对其索要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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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否钱物、有多少钱财,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抢劫得手后逃跑时旋即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尽管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没有钱物、有多少钱物,其抢劫数额应按挎包内实际钱物的价值认定其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采取失控+控制说)。
【裁判要旨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案例索引】一审: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09)岚刑初字第29号(2009年1月15 日)(末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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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被告人以暴力抢劫现金后,虽写借条给被害人,但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致被害人的“出借”违背其真实意思,“借条”行为不能视为民事借贷,故仍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暴力劫取现金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不能视为民事借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刑二初字第1号(200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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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闫某以敲诈勒索形式实施的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内容的暴力性与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并当场获取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不具有实施的当场性,否则即为抢劫罪
【裁判要旨】逼迫被害人签订借据,后又当场实施暴力抢得财物,并挟持被害人去金融机构取款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敲诈勒索罪转化为抢劫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1)鼓刑初字第170号(2001年11月12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徐刑二终字第2号(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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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摘要1:[第36号]罗某某抢劫、故意杀人、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
【裁判要旨】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为灭口等目的又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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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摘要1:[第298号]赖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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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90号]蒋某某故意伤害案——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当场使用暴力夺取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的财物造成债务人或债务人亲友轻伤以上后果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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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摘要1:[第204号]姜某某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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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637号]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致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原则上仅能判处一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2】劫持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以勒索之外的名义联系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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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徐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摘要1:[第687号]杨某某、徐某某抢劫案——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未遂
【裁判要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公安人员当场搜查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足以认定其有实施犯罪的嫌疑,因而被迫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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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既未遂的犯罪形态应根据转化型抢劫行为本身的形态来认定。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的故意,还要有共同的行为,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共同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裁判要旨】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以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刑初字第758号(2008年11月12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刑终763号(200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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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581号]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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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抢劫案——“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730号]陈某某等抢劫案——“吊模宰客”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的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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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摘要1:[第683号]郭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逃离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财物,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若并非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逃离后遗留在现场的财物的,不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夺罪论处,并与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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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按一般的抢劫罪处罚。被告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裁判要旨】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以抢劫罪论处,但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规则】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刑罚。
【案件索引】一审: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05]徽刑初字第25号(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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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摘要1:【要点提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取他人少量财物,未达到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言语威胁方式多次强行索取他人少量财物,在未索得财物时,并未进一步采取暴力行为,未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不构成抢劫罪,未达到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符合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特征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5]诏刑初字第79号(2005年8月31日)
  二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漳刑终字第206号(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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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寻衅滋事、强索钱物并强制他人饮酒致人死亡案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最显著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
【裁判要旨】出于耍威风、占便宜、取乐等动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寻衅滋事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并罚。
【案件索引】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4)鲁刑末初字第6号(2004年5月20日)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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