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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劫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劫罪?2.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6.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7.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8.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9.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10.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11.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12.什么是“入户抢劫”?13.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4.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5.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16.什么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7.什么是“持枪抢劫”?18.抢劫罪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19.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哪些区别?20.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21.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2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区别?2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2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2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6.什么是抢劫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27.抢劫数额如何认定?28.抢劫罪如何量刑处罚?29.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摘要2:无

翁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522号]翁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报警后又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报警行为虽发生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但其在自己已报警,公安人员马上就会到来的情况下,有条件逃跑却未逃跑,而是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是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之下,符合自动投案所要求的本质特征。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犯罪以后”并未明确限制必须在犯罪既遂以后。被告人在报警后因被害人的出现又继续砍杀被害人,是出于其主观认识之外的情况,即在其认为被害人已被其先前伤害行为“杀死”的情况下才电话报警,而事实上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在其电话报警后又持刀进入客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才又实施了砍杀的犯罪行为,因而从其报警时的主观认识角度来看,其确系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毕,否则其没有必要报警。其报警只是投案的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投案行为的全部,更重要的投案表现是其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行为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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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摘要1:【裁判要旨】成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为人及时向上级汇报,积极组织抢救,配合事故调查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履行职责,不属于自动投案,因为此时犯罪已经既遂,不应当减轻处罚。

摘要2

金牌辩护:贪污罪

摘要1:【目录】
1.什么是贪污罪?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6.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什么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9.什么是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0.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1.什么是刑法上的“国有公司”?1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观方面?13.什么是贪污罪的立案标准?14.如何认定贪污罪?15.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6.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标准?17.贪污罪如何量刑处罚?18.贪污罪如何适用缓刑?19.贪污罪如何适用自首?20.贪污罪如何适用立功表现?21.贪污罪如何适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2.贪污罪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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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

摘要1:【摘要】轮奸是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之一,轮奸是否成立直接涉及被告人重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剥夺。其中,关于“轮奸”加重情节的认定主要存在两人以上的连续强奸行为是否均要求达到既遂、轮奸是否以共同犯罪为前提、是否存在片面轮奸等三大问题。从客观主义、主观违法性、犯罪的本质以及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公共政策出发,初步回答了这三大问题,认为“轮奸”并不需要以共同犯罪为前提、两人以上的连续强奸行为均要求均达到既遂、存在片面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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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杨某某强奸案

摘要1:[第281号]唐某某、杨某某强奸案——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
【裁判摘要】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处。
【裁判要旨1】在轮奸案件中,部分人强奸既遂,部分人强奸未遂的,对各行为人以强奸罪既遂定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罚。
【裁判要旨2】强奸罪中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的;(2)利用被害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的;(3)利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骗奸该妇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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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强奸案

摘要1:【要点提示】在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其他人强奸未遂的,或者共同强奸未遂的,不宜认定具有“二人以上轮奸的”(以下简称“轮奸”)之情节,而应依普通强奸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裁判要旨】在强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其他行为人强奸未遂的,或者共同强奸未遂的,构成强奸罪,但不能认定为轮奸。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03]永刑初字第195号(2003年11月13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011号(200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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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等强奸再审案

摘要1:【问题提示】有共同犯意的数名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的结果一旦发生,共同犯罪的同案犯中有无主犯和从犯之分?有无犯罪未遂?
【要点提示】数名具有共同强奸故意的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犯罪结果一旦发生,多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系既遂,可以都认定为主犯。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056号(2006年2月22日)
  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30号(2006年3月28日)
  重审一审: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06)濉刑初字第138号(2006年5月12日)
  重审二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终字第50号(2006年6月27日)
  再审: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刑再终字第003号(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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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侵占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侵占罪?2.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侵占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侵占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侵占罪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侵占罪犯罪既遂标准?8.侵占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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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夺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夺罪?2.什么是抢夺罪犯罪客观方面?3.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如何定罪处罚?4.行为人骑摩托车、开汽车猛力抢得行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5.抢夺罪与抢劫罪有哪些区别?6.什么是抢夺罪既遂标准?7.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8.福建省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9.什么是抢夺罪“从重处罚情节”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什么是抢夺罪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摘要2:无

戚某某伙同他人抢劫欠条逃债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为消灭债务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行为人抢走欠款凭证即构成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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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抢劫案

摘要1:谷某某抢劫案——如何把握转化抢劫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裁判摘要】转化抢劫存在未遂状态,认定转化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既未遂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为准。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5)丰刑初字第17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23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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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抢劫、放火案

摘要1:[第401号]魏某某抢劫、放火案——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是抢劫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裁判摘要】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造成被害人窒息死亡的,因为放火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后为毁灭罪证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2】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昏迷,误认为被害人已死亡,为毁灭罪证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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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

摘要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某某、何某某网络盗窃案——对利用黑客程序窃取网络Q币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
  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
  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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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提示】杀死被害人后,再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
【裁判摘要】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38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刑终字第59号

摘要2

容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摘要1:[第149号]容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的“保护伞”问题
【裁判摘要】
①“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称霸一方的目的,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指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积极参加”是指积极、主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其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向政权机关渗透,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应当认定为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寻求非法保护的特征。
【裁判要旨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行为是指为了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领导行为,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而实施的行为。
【裁判要旨3】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没有事实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节显著轻微的,依法不以犯罪论处。
【裁判要旨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知其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摘要2

林某某介绍卖淫案

摘要1:[第193号]林某某介绍卖淫案——通过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1】通过电脑,利用互联网发布卖淫信息的,应以介绍卖淫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互联网上发布卖淫信息,并为互联网访问者所知悉,应以介绍卖淫罪既遂论处。
【裁判要旨3】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卖淫信息,多人通过该卖淫信息而前往嫖娼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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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92号]戚某某等抢劫案——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提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一般情况下,犯罪对象指向的“财物”是不难认定的。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对财物界定的不明确,对“欠条”之类明显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债权凭证,能否直接认定为财物?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抢劫财物凭证的案件,本案的处刑可提供借鉴。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倪新昌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债务已经消灭,属于犯罪既遂
【裁判规则】为消灭债务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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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如何正确区分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这类案件处罚未遂的基本数额标准是多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定罪处罚?
【要点提示】对于行为人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来得及销售,货值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危及销售即被查获的,如果货值金额达到法定既遂数额3倍以上即15万元以上的,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9号(2008年7月8日)
  二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潮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2008年10月14日)

摘要2

沈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逃跑时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否钱物、有多少钱财,如何认定其抢劫数额?
【要点提示】被告人在抢劫得手后逃跑时旋即被被害人追上并夺回被抢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尽管被告人不知所抢挎包内有没有钱物、有多少钱物,其抢劫数额应按挎包内实际钱物的价值认定其抢劫数额。
【裁判要旨1】在抢劫犯罪中,夺取财物后逃跑过程中被害人旋即将财物夺回的,应认定为抢劫未遂(采取失控+控制说)。
【裁判要旨2】在抢劫罪中,事前并不知道所抢财物数额的,应以其实际所抢财物数额认定。
【案例索引】一审: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09)岚刑初字第29号(2009年1月15 日)(末上诉、抗诉)

摘要2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正确区分——丁某某等抢劫、绑架案

摘要1:【裁判要旨1】在抢劫过程中,当场劫取的财物未达到预定目标,又将被害人劫持到其他场所,继续向被害人的亲友勒索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与绑架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2】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以劫持被绑架人并实际控制为标准,不以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实现为标准。

摘要2

申某某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盗窃案件中,财物保管人并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独制,行为人也没有取得对财物的完全控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要点提示】在盗窃案件的审判中,如果财物的保管人没有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被告人也没有取得对该财物的完全控制,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裁判要旨】在盗窃案件中,没有取得财物的完全控制,应以盗窃未遂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003号(2007年7月21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2814号(2007年10月10日)

摘要2

王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摘要1:[第734号]王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和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隐匿国有资产并已经实际控制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非法控制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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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绑架案——绑架犯罪人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

摘要1:[第496号]俞某某绑架案——绑架犯罪人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犯罪分子绑架人质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既遂,之后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释放人质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补救措施。被告人自动放弃获取赎金、将被害人安全送回,对其可经法定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摘要2

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19号]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 被害人以为真,将被告人挑选好的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携带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趁被害人不备而溜走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后的事后行为。

摘要2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辽02刑终368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证人姜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上诉人张××的供述及相关书证可认定,张××通过截留公司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取得481772.9元,张××指使财务人员以虚假工资表套取恺达公司账上资金216378元,指使财务人员以虚假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套取恺达公司账上资金75215.44元,合计取得恺达公司资金773366.34元,扣除用于恺达公司经营及其他合理支出248160元,余款525206.34元被张××非法占有,应认定为张××职务侵占犯罪数额。张××在其侵占行为被发现后返款的金额、在离开恺达公司后为公司补缴税款的金额及立案后向侦查机关退缴的金额,属犯罪既遂后主动返款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逃税罪的认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作出这一修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保护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有利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另一方面也给予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机会,对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纳税义务人于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是否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是决定是否追究纳税义务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之一。......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张××系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时的主管人员,但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前已离任,对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再负有主管职权,公司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未接受行政处罚并非由张××参与决策,故张××不应对大连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逃税犯罪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原判认定张××构成逃税罪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注解】因避税引发经营者、投资人、企业三输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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