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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1月14日 [92]民他字第33号)
【摘要】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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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1月14日 (92)民他字第33号)
【摘要】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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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797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新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摘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并未完全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却规定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合理地利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结合本案,虽无证据证明直接为子女利益,但被告赵某1因企业困难出让营业房,其企业经营状况好坏关乎抚养能力状态,也可说是间接为子女利益,且作为善意的原告无法知道被告赵某1处分房产的真正目的。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赵某1作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符合关于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即使本案中监护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因此三被告在本案中关于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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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赖××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提示】年满16周岁的人去游泳池游泳,无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裁判摘要】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到游泳池游泳,应当有监护人陪伴。一旦发生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要求进场游泳的情况,游泳池的经营者有义务向其告知危险性并有权拒绝其入场。年满十六周岁已具备预见游泳的危险性和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去游泳池游泳,无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经营者接受了未成人进池游泳,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更多的注意。
【裁判要旨】服务合同关系中,即便当事人未明文约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可以推定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保障服务接受者人身安全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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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宋××诉青海××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教育手段,而不是简单的惩罚。只有在充分考虑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的基础上,处分手段才能真正发挥教育作用,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交通费上诉人主张了10 000元,实际提供的票据为5463.50元,此票据均为办理丧事过程中的交通支出。关于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交通费的范围应是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送往医院时已经死亡,再未发生陪护、治疗、转院等需要的交通费,但其父母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所发生的交通费应酌情赔偿 500元,其余交通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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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加已成年的被告为被执行人

摘要1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案屡见不鲜,根据民法原理,未成年人侵权赔偿责任是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出现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赔偿义务人分离,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往往是被执行人,由于当事人对未成年人侵权担责理念失衡,故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执行难度亦随之加大,使这类案件不能执行或不能全部执行,执行期间无限延长。随着时间推移,原审法律文书中确定是被告但不担责的未成年人在执行期间,已成长为具有担责能力的成年人,且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此时能否将其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当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务实中有不同的见解和作法。笔者在此就以一个现实案例为素材肤浅地谈谈自己的观点,以期和共行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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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广州市白云区××小学、广东省××铁路国际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仍然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教育机构与他人签订合同,将校外活动交由他人具体承办,并约定在活动期间由他人负责对学生的管理、保护的,并不导致校外活动性质的变化,亦不因此减轻或免除教育机构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教育机构在校外活动中未尽法定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又以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由推卸应负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旅行社承办了校方组织的学生课外活动,学生将春游所需的费用直接交给旅行社,并不意味着学生对旅行社作出了承诺,更不应认定旅行社与每一位学生订立了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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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1064号

摘要1:【问题提示】遗腹子基于受扶养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要点提示】“遗腹子”,只是一个传统概念,尚无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更无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明文规定。对于受害人的遗腹子因受扶养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问题,因法无明文规定,且多数人认为应该给予延伸保护,从而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多种处理结果。审理法院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准确认定胎儿出生前后的不同法律地位,在判决中使用“遗腹子”概念,认为:受害人的遗腹子应当享有因受扶养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出生前即丧父或母的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做出了有益探索并提供了现实范例。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1064号(2007年11月30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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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摘要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2004年2月24日 国法函[2004]13号)
【摘要】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无偿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由你部自行解释。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接纳”,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受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
  三、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 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四、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款修改为:“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1996年10月28日 法赔复[1996]2号)
【摘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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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南京气象学院附属试验小学、胡某刺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问题提示】对未成年人同意刺字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他人在自己身体上刺字亦不构成侵权免责事由。
【案例索引】
  一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04)六民初字第812号(2004年6月24日)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终字第669号(200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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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能不能强制?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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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刘××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摘要1:【要点提示】作为未成年人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为其生父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另一方当事人虽否认其为生父,但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又拒绝作亲子鉴定,无法在证据上推翻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基于对 未 成年人和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应推定当事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案例索引】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5)里民一初字第20号(2005年5月27日)
  二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一终字第2037号(2005年9月1日)
  再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一再终字第81号(2006年10月23日)
  再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一再终字第68号(20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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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强奸案

摘要1:【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05]肥西刑初字第17号(2005年1月28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终字第57号(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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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盗窃案

摘要1:[第87号]文某被控盗窃案——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
【裁判摘要】发生在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作案时年龄为17周岁。虽然已经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要求,但仍属于未成年人,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其母亲作为惟一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监护的义务。即使其母亲对文某过早谈恋爱有权提出批评和进行管教,但不应当放弃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职责,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更不应该迫使其离家出走。被告人文某因谈恋爱引起其母亲不满而被赶出家后,无生活来源,于是趁其母亲不在家的时候,与其女友撬开家门入住,并将家中物品偷出变卖,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及女友的生活所用,其偷拿自己家庭财产的行为与在社会上作案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大,被盗财物已追回或已赔偿,损失也不大,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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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是否作为犯罪处理?

摘要1: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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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上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

摘要1:网上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为:渔利3万元以上、赌资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120人以上、网站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招募下级代理、招揽未成年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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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 法[2016]399号)
【目录】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四、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四)关于违约责任问题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八、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一)关于鉴定问题(二)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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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强奸案

摘要1:【要点提示】多次强奸未成年女性,致其堕胎辍学,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可以以强奸罪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论,并在十年以上处刑。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05]肥西刑初字第17号(2005年1月28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合刑终字第57号(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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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贾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摘要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以上游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为前提——贾某某、贾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
【要点提示】被告人收购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违法偷盗所得财物,其行为仍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不以上游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为前提,收购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所得财物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17号(200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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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摘要1:[第839号]李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是否构成毒品再犯
【裁判要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基于更好地使未成年人接受改造、融入社会的考虑,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也作出与累犯同步的修改。立法机关对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对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考虑,对毒品再犯从严惩处的态度没有改变,反映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的度在毒品再犯方面没有改变。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告人虽然在未满十八周岁时犯运输毒品罪不能认定为累犯,但是不能由此推论得出也不构成毒品再犯的论断,否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立法者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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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摘要1:[第981号]李某某强奸案——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裁判要旨1】同案犯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奸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奸。
【裁判要旨2】公然暴力劫持二名未成年少女,且对二名未成年少女先后实施强奸。符合认定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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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

摘要1:【22、监护权纠纷】1.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权利。2. 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所引发的纠纷,主要是指监护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探望权纠纷

摘要1:【23、探望权纠纷】1.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2.探望权纠纷,是指因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申请确定监护人

摘要1:【385、申请确定监护人】1.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2.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是指对居民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的案件。

摘要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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