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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摘要1:【要旨】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无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无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个,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义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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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4)甬慈商初字第916号

摘要1:【案号】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4)甬慈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摘要】被告柳**未参与签订担保合同,也未授权被告李**代理其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被告柳**为未成年人,被告李**代理被告柳**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李**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被告柳**的利益,该担保合同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柳**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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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502号
【裁判摘要】被告认为其父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应为无效。本院认为,首先,作为被告的父亲有权代理处分其财产,其母对此明知且未表示反对,且抵押房产系被告与父亲、母亲共同共有,并非仅由被告个人单独所有,而除了该房产之外,也没有为被告设定其他的债务负担;其次,房产是为公司提供担保,被告父亲所作行为表面上看与被告利益无涉,但被告父亲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公司因上述抵押获取了贷款,并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公司所获收益最终是为了改善包括被告在内的生活状况。据此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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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摘要1: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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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无期徒刑

摘要1:【要旨】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法定最高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则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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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朱×、××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a>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a>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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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等诉长泰××漂流公司等其子在工间休息时下漂流公司改造过的河道游泳溺亡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规则】企业对未成年人职工的监管义务——企业对已招用的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在工种、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尽到监管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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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张临寒在课间休息时与老师踢球中为老师踢球行为所伤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摘要1:【裁判规则】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伤害校方的责任范围——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仅在未成年学生在其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损害事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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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1990年1月20日 (1989)民他字第41号
【摘要】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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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客体?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主观方面?6.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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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摘要1:【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刑法第262条第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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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1989年10月5日)
【摘要】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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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摘要1:【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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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做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同时通过加强社会调查,了解其个人成长经历、案外犯罪原因、羁押表现情况以及监护落实情况和社区矫治意见等,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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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摘要1: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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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特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亦无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直接指定具有承担社会救助和福利职能的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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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的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裁判摘要】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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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不是能力,实际是指主体资格或地位,民事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诉讼上对应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意思能力。
【民法典标签】D13-25;D1155:D13 D14 D15 D16 D17 D18 D19 D20 D21 D22 D23 D24 D25 D115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自然人的住所】【胎儿预留份】

摘要2:【解读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根据《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出生必须具备两项条件:
A.胎儿与母体分离(胎儿与母体分离之后即为法律上的人);
B.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即是“出生”)。
(2)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
【解读2】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依次为:(1)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2)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解读2】死亡证明由哪些组织出具?——(1)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书(自然人死于医疗单位的);(2)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基层卫生医疗单位出具证明(自然人正常死亡);(3)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自然人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4)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解读3】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6条、第1155条规定,胎儿具有继承遗产资格。
【解读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2)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8条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解读5】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如何规定?——(1)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要法院作出判决;(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
【注解】《民法典》第15条规定,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该规定为采用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提供依据。

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7号)
【摘要】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凡是可以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的,不予决定收容教育。

摘要2:【备注】废止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摘要1】关于黄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黄某某上诉称其母温小乔将其财产为昶皓公司的贷款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设定抵押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黄某某的权益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对抵押人的资格作出限制,黄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母温小乔作为黄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在《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签字并同意将黄某某与其父黄恒燊共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栖湖25号别墅抵押给华夏银行天安分行,为昶皓公司的9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的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故黄某某的母亲温小乔在《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代表黄某某。若黄某某认为其母温小乔将其房产为华夏银行天安分行设定抵押担保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黄某某应另询途径要求其母温小乔承担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推翻其已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审判决判令华夏银行天安分行有权对黄某某和其父黄恒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镇植物园栖湖25号别墅房产行使抵押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黄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查,黄某某于1999年10月出生,其在2011年6月28日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尚不满十六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现有证据显示,黄某某年纪尚幼,不具备劳动能力,尚不具备我国法律要求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主体资格,故黄某某向华夏银行天安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华夏银行天安分行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认为,黄某某名下的别墅由其父出资购买,该别墅被抵押后,黄某某已无其他财产,且黄某某本身尚处幼年根本没有劳动能力,其今后的生活学习等仍需父母照料,若判令黄某某对昶皓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将会对黄某某日后的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故本案应免除黄某某对昶皓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二)判项的相关内容予以纠正。

(2014)舟定商初字第00787号;(2015)浙舟商终字第58号

摘要1:——监护人以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设置抵押时的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监护人除为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否则构成无权代理,监护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效力依照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4)舟定商初字第00787号;二审:(2015)浙舟商终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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