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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海民初字第30043号

摘要1:——网站用户协议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裁判要旨】消费性网站用户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往往剥夺或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管辖利益,若一味以此确定管辖,会造成对消费者的严重不公。法院应适用诉讼契约理论,对网站格式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审查,依职权或依消费者一方的申请移送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对于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款的理解,双方各有不同,被告王旭春主张此条款中的可意为可以而非应当,该约定管辖并未排除法定管辖的适用,约定并不明确、惟一。根据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法院应采用对提供者不利的解释,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另外,该格式条款存在对消费者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对消费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特别是在京东公司起诉消费者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定该网站协议管辖条款无效,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2008)海民初字第3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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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4号:刘××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对某项商品或服务的限制条件,且未能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将该限制条件明确告知消费者并获得消费者同意的,该限制条件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2.电信服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消费者告知某项服务设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该项服务超过有效期限为由限制或停止对消费者服务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康永贤等13人执行异议请示案的复函》(2005年12月25日 [2005]执他字第16号)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

摘要2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729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

摘要1:【要点提示】商品房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享有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有告知义务。商品房买受人与房产测量机构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不存在委托关系,其要求房产测量机构就公摊面积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商品房购买者对其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具体测量数据、计算依据及方法等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729号(2006年10月31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2007年2月1日)

摘要2

罗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摘要】侵占罪和盗窃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两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两罪犯罪的前提、犯罪目的的产生的时间以及犯罪客观方面都不同。
【裁判要旨】将消费者遗留在娱乐场所包厢内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摘要2

【笔记】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能否对抗法院以开发商为债务人执行开发商名下已出售的商品房?

摘要1:【要旨】(1)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能够对抗以开发商为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但不能对抗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2)只有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才可以对抗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注释】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标的物强制执行?|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取决于二者登记先后顺序——(1)预告登记限于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2)抵押登记先于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摘要2:【注解1】(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执复98号.表明普通商品房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79号,认为受让人不能仅以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主张排除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注解2】案外人基于让与担保目的进行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81号
【注解3】(1)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可以对抗法院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性执行措施,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买受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停止处分该不动产的异议请求;(2)但不能对抗法院的控制性执行措施,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在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应理解为“解除查封”)异议应予支持。
【注解4】根据《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0条规定,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不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应当作出停止执行的判决即判决“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执行法院尚不能解除查封;在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应当作出不得执行的判决即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以便买受人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注解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房屋排除执行不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为条件。

高仪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23号
【裁判摘要】
  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对于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不在于该设计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

摘要2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摘要1:【实务要点】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只要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即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2

仿冒纠纷

摘要1:【157、仿冒纠纷(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仿冒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使用他人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其他经营者特有的、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各种质量标志,导致消费者混淆和市场混乱)。2. 仿冒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其他企业名称和姓名,通过伪造和冒用他人产品质量标志和产地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虚假宣传纠纷

摘要1:【159、虚假宣传纠纷】1.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2.虚假宣传纠纷,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生产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摘要2:无

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1:【16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捆绑销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违背消费者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2.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在销售某一商品时,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在该商品的销售同时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摘要2:无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摘要1:【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1. 金融衍生产品(又称为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基础资产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利率、汇率、商品等。2.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金融衍生品种的交易所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产品责任纠纷

摘要1:【349、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1.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依法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2.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摘要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4辑(总第90辑)】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律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对所采购的食品负有进货查验的义务。这里的“查验”,包括检查和验证相关证件的真实性。食品经营者没有验证所采购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真伪,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及食品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规则】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中的“明知”应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此种注意义务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经营行为为准则,违反者可推定其主观状态为“明知”。
【裁判意见】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其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摘要2

销售者“明知”的司法认定——江苏南京中院判决张新艳诉王钲舜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3)白商初字第694号;(2014)宁民终字第941号
【裁判要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否则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而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依法要求食品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摘要2

王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诈骗案

摘要1:王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诈骗案——网络购物型诈骗罪的认定
【裁判要点】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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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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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2号)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29501号民事判决书
【参阅要点】食品生产者实际采用的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但在食品标签上仅标注了国家标准,未标注行业推荐性标准,该标签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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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摘要1: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要点】
  1.作为特定区域内唯一合法经营有线电视传输业务的经营者及电视节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场准入、市场份额、经营地位、经营规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优势,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2.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费捆绑在一起向消费者收取,侵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不利于其他服务提供者进入数字电视服务市场。经营者即使存在两项服务分别收费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认其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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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1: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3月6日发布)
【裁判要点】
  1.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体现了其不同于现有设计的创新内容,也体现了设计人对现有设计的创造性贡献。如果被诉侵权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近似。
  2.对设计特征的认定,应当由专利权人对其所主张的设计特征进行举证。人民法院在听取各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基础上,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依法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3.对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取决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需要考虑其装饰性的强弱,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越大,反之则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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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几点意见

摘要1:【目录】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四、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问题;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七、关于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八、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十、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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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款债权与请求交付房产的债权冲突问题的复函

摘要1:【要旨】交付房产的债权是指消费者交付房产请求权之外的交房房产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折价赔偿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不能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注解】答复明确了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与请求交付房产的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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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2003年9月5日 [2003]行他字第8号)
【摘要】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药品必须符合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医用氧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定有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按照药品管理。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摘要2:【解读】(1)医用氧应当按照药品管理;(2)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商标案[1997]443号)
【摘要】商标标识是指附着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与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的带有商标的物质载体。凡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摘要2: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口罐头代号申请商标注册问题的函

摘要1:【摘要】
  一、罐头代号仅为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内部掌握,虽经长期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出口罐头生产厂家,但广大消费者并不知道代号的作用,更不会据此辨别罐头的生产厂家。因此,以规范形式表示的罐头代号不具有商标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二、以非规范形式表示的罐头代号,在整体上具备了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区别商品出处作用的,则可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代号,无论其规范形式,还是非规范形式,他人均不得非法使用。
  三、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必须由生产厂家提出,而不能以你部名义提出。你部可以将罐头代号编排目录提供给我局参考。如果有人将他人罐头代号申请商标注册,你部和企业均可以向我局提出异议。

摘要2: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组装的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548号)
【摘要】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摩托车及摩托车配件上的“JD”、“JL”和“JIALING”商标,是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870214号、第716448号和717731号,分别刊登在第559期、第472期和第473期《商标公告》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生产者将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汽缸头叶片等零部件用于组装摩托车发动机时,如果零部件上的商标使用形式不会使消费者对发动机成品的产源产生误认,则发动机生产者上述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商标的行为。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材料,重庆中意摩托车有限公司在其组装的发动机边盖上使用“JIALING”商标的行为(第三种商标使用情况),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在发动机汽缸头叶片上使用“JD”、“JL”的行为(第一种、第二种商标使用情况),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