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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合伙财产权益分割

摘要1:夫妻离婚时涉及分割合伙财产权益的,非合伙人的配偶一方需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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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离婚官司

摘要1:婚姻家庭共同体实质上是男女双方甜蜜的“合伙”关系。既然是“合伙”,也就意味着存在“经营风险”,有可能因“经营不善”而“散伙”(离婚),那就意味着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经营成果”付之东流。因此,离婚是不得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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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摘要1: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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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可诉性

摘要1: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关心的男女两性的结合:(1)解除同居关系不具有可诉性(不予受理);(2)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纠纷具有可诉性(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1)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无过错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1:(1)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基于收养、再婚法律行为、事实上抚养关系形成法律认可而认为设定的法定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收养、再婚)和法定抚养事实而成立;因收养关系解除和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变化而终止。
(3)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2:【注解1】(1)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2)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审核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如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但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生活费。——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19.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离婚

摘要1离婚又称为婚姻解除,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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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

摘要1:《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第4、5款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之情形:(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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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效力

摘要1:假离婚也叫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者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意思表示。一般来说,假离婚具有真离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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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

摘要1: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等交往权利。

摘要2:【注解】《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的探望权尚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祖父母、外祖父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9.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子女直接抚养权

摘要1: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1)《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8条对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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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摘要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摘要2:【注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1)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2)《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8.《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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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夫妻分割财产协议未经物权登记的,是否具有对抗债权人的物权效力?

摘要1:【要旨】夫妻之间分割财产协议未经物权登记,在夫妻之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应当按照夫妻分割财产协议确认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具有对抗债权人的物权效力。
【注释】被执行人配偶以离婚协议约定排除执行条件|(1)离婚协议真实;(2)离婚协议订立于债权形成之前(债务形成于离婚协议之后);(3)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

摘要2:【注解】成立在先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约定可以排除成立在后的债权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65号

离婚纠纷

摘要1:【11、离婚纠纷】1.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2.离婚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纠纷。

摘要2:无

离婚后财产纠纷

摘要1:【12、离婚后财产纠纷】1.离婚后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2.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由于未对双方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配,在离婚后针对前述财产的分配拟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原财产分配反悔,要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配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也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摘要2:无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离婚后损害责任,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对方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过错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责任。2.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有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特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1989年6月3日法民(89)13号)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1989年6月3日 法民〔89〕1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1985年6月15日 法(民)复[1985]35号)
【摘要】关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务院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于同年11月1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可按本院(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已被民事诉讼法代替)
【提示】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1986)民他字第45号批复规定:“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笔记】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能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摘要1:解读: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性质上属于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而不构成赠与合同,故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摘要2:【注解1】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赠与合同,而是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不存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5.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意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例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注解2】(1)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共有性质属于赠与,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或他方所有性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不适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规定。

梁某某诉徐州市云龙区民政局离婚登记行政确认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期(总第305期)第37-43页】
【裁判摘要】离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就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予以认可,并以颁发离婚证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

摘要2:【要旨】婚姻关系一经离婚登记予以解除便具有不可逆性,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确认该离婚登记无效或者撤销该离婚登记——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