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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特征

摘要1租赁合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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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成立

摘要1租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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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效力

摘要1租赁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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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8条有关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是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签订的合同效力的间接确认。

摘要2:【注解】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订立的租赁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摘要2:【解读】临时建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临时建筑依法不能办理产权手续,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之规定,临时建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摘要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2)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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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摘要1:房屋承租人应当如何支付租金?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哪些救济权利?

摘要2:【注解1】租金按销售额比例支付不属于合作经营协议而属于租赁合同。——参考案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86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注解2】租赁合同约定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租金可做调整的,租金可以适当调整。——参考案例: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7民终285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2648号

买卖不破租赁

摘要1:“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摘要2:【注解】“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破产企业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宣告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损失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名不符实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名称、内容相互矛盾的合同,应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约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名称为《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该名称既有购买即买卖合同的性质,又有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本案协议性质应当从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内容来综合分析判断。因为双方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本协议所签房屋面积产权归乙方”,该约定显然与租赁合同关系不符,实际上体现了买卖合同的性质。特别是从实际履约情况看,协议签订后,乙方给付款项,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均载明是房款。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协议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

摘要2:【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3集(总第39集),第173-180页】
【摘要】本案科贸楼属于临时建筑,依法不能办理产权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金友公司将本案临时建筑的房屋出售给何买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双方所签《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无效。

浅议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的效力

摘要1:【摘要】改变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尤其是改变划拨土地上房屋用途的租赁合同,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事关众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切身利益。亟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为司法实务部门的民商事审判活动提供审判指导,避免因法律规定的含糊和不统一导致司法裁判乱象,以增强法律适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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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闫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回购价格的确定是涉回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回购价格的计算往往涉及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等先后抵扣问题。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时,应当从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综合考量缔约目的、商事交易习惯等,从而确定公平的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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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1号
【裁判摘要】
  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
【裁判要旨】变相转让、出租探矿权采矿权合同如未经有关审批的机关批准,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如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如双方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变相转让、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应确认转让、出租行为无效
【裁判意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裁判观点】采矿权租赁合同须经批准才能生效。
【摘要1】采矿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陈允斗遭受的损失不能依据该协议的违约条款获得救济,故对于陈允斗主张的协议无法履行的责任在村委会,村委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2】陈某某虽然因采矿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其在明知租赁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巷道,属于违法开采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对其关于村委会因违约应赔偿其160万元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租赁协议未生效,村委会据此取得的陈某某交付的租金本应返还,但鉴于陈某某在本案中对此未提出主张,本院不能直接判决返还,陈某某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采矿权租赁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04号
【提示】给付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裁判摘要】虽然《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本案双方签订长达18年的租赁合同,无疑是基于长期合作和互信。在《工商综合楼租赁使用合同》正常履行且双方合作愉快、交往顺利的情况下,海港区工商局有理由相信华侨大酒店会依约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其未在2000年当期租金履行期限界至时立即主张支付租金,与其说是放弃该期间内的租金,毋宁说是基于维护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对华侨大酒店的信任和谅解,符合社会经济交往的习惯,不应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华侨大酒店于200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与本案租赁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股东八大处公司顺利承接,未对海港区工商局行使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华侨大酒店提出海港区工商局应在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及时主张权利,其主张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尽管本案争议租金的履行期限是2000年12月15日,但租赁合同履行期至今尚未届满,按照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海港区工商局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当可在合同履行期内要求债务人依约履行支付义务。
【解读1】
①对于定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没有确定一个绝对的标准,即绝对的认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或者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是明确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发函(2004)22号《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只是对个案的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适性。

摘要2:【解读2】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应按照最后一期租金计算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对于约定了分期缴纳租金的租赁合同,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还是一并计算向来存在一定争议。在同一租赁合同项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结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

不动产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确定专属管辖?

摘要1: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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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租赁合同解除对转租合同效力的影响

摘要1:【摘要】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文对转租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转承租人造成的租赁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予以了明确,是我国法律中处理转租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但该条文却没有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在先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后,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也当然终止进行规定,由此也引发了对该类纠纷如何处理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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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破产,拍卖所得人应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摘要1:【要旨】拍卖也是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之一种,也应当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约束,因此,有限公司应当受到租赁关系的约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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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77号
【提示】融资租赁合同的保证合同签订于主合同之前的,可认定有效。
【摘要】当事人认为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签订时间应在主合同之后,而本案保证书的出具时间在先,租赁合同签订在后,并以此否认其担保的主合同是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依照融资租赁行业的惯例,承租人一般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向租赁公司提交对融资引进项目的保证书。本案保证书中已明确注明了本案所争议的租赁合同号。故当事人以保证书签约在先为由,否认其与本案租赁合同的担保关系,是与本案事实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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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摘要1: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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