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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依框架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依其集团企业与金融机构所签框架协议,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虽非保证合同当事人,但仍应享有追偿权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与企业集团就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达成一般性框架性协议后,金融分支机构据此与买受人签订贷款协议,虽未签订保证协议,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根据交易习惯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方式并从金融分支机构受让债权后,据此向买受人追偿的,不因诉讼技巧瑕疵而丧失实体权利。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一般概括性框架性协议确立的保证和抵押担保效力研究——××××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耿××担保物权纠纷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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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意将公司租赁给其中一名股东经营,由公司与股东签订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该合同内容有效。至于认为租赁经营使公司人格形骸化,有违《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在于禁止股东权利滥用和公司地位滥用,租赁经营既不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也不损害其他股东权利,所以不属于《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另外,从已知的事实看.此合同并不是财产租赁合同,而是公司的承包经营合同。公司的承包经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承包合同还是有效的,但是公司对外、对内承包、租赁经营是按照不同的原则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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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租赁在先、交付在后,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摘要1:【要旨】在“买卖不破租赁”具体适用上,应以承租人现实占有不动产或部分特殊动产租赁物为前提,同时,需以租赁权设立在先,在准据时点上则以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案例】《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中“抵押财产出租”的准据时点——兼论“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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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1: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财产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拘束,但是除买受人受到限定外,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时应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抵押权登记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或发包,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取得抵押财产,承租人或承包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
3.标的物先租赁后抵押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而继续有放存在。
4.标的物先抵押后租赁的,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则不能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
5.标的物先租赁后抵押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6.《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中的“抵押财产出租”的准据时点,应理解为租赁物交付的时间,而非租赁合同订立的时间。
7.承租人以租赁物上有抵押权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应当根据抵押权对租赁合同的目的实现是否有重大影响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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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裁判规则7条

摘要1:1.刑事诈骗,民事上应认定为欺诈,合同应属可撤销——刑事上构成诈骗罪,民事上应认定为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
2.先诉请赔偿损失,再主张继续履行,构成重复诉讼——就同一合同,一方起诉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并获生效判决后,再行诉请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构成重复诉讼。
3.联建房一房二卖,均未登记的,应依占有确定归属——联建房屋一房二卖,在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情况下,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应为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4.公房拆迁,继承人对承租权转化利益仍享有继承权——公房承租权因具独立财产性质,即便经拆迁和产权调换,继承人并不因此丧失对该承租权及其转化利益的继承权。
5.开发商违约致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应承担全部责任——购房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可被列为被告;开发商单方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6.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不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构成违约——开发商未依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依约向购房人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
7.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分析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承租人同时存在迟延交付租金、转租、对租赁房屋装修改动等情形时,应区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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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在外租赁企业其主体资格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1990年9月3日法(经)函〔1990〕62号)
【摘要】本案合同当事人一方晋学礼系银川市第六中学未被聘用的教师,自1988年8月起每月从学校领取70%的工资。1989年3月23日,晋学礼经学校同意,与银川市郊区光华实业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1989年5月1日至1991年4月30日)的企业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学校虽限期晋学礼调离,但未办理调动手续,也未停发其工资。根据国务院国发(86)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7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通知》,应允许和鼓励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其他单位去工作,且晋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是经学校同意的,故对晋学礼在企业租赁合同中的主体资格,不应以其尚未调出学校,未停发70%的工资为由,而认定晋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至于其调动和工资问题,应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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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09)执他字第7号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09)执他字第7号函》(2009年12月22日,[2009]执他字第7号)
【摘要】《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与答复》: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执结予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要旨】人民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财产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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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13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13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签有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明确约定其中一份只是作为交付相关部门备案之用,则应认定另一份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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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3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一终字第493号
【裁判要旨】虽然两个两个承租人分别与出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实际履行中两个承租人共同管理和适用该房屋,应认定两个承租人为该房屋的共同租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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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陈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要式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当事人在未签字或盖章情况下所作出的口头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仅属沟通磋商的性质范畴,受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当事人未采用既定形式签订合同的,合同也可因双方实际履行而治愈,但仅有一方履行而对方未接受的,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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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苏民终字第0081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返还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赔偿损失,关于损失部分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房屋?
【摘要】2008年4月30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由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签订,2008年8月1日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签订交付确认书,华尔达公司接受了房产并对外招商出租,2009年1月17日、2011年12月20日联合村居委会与华尔达公司因租赁期间相关事宜分别签订补充租赁协议,期间华尔达公司对于联合村居委会的主体资格从未提出过异议。联合村居委会作为该租赁合同订立及履行的主体,具有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联合村居委会可以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返还房屋,华尔达公司主张联合村居委会没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就无权主张返还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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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81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民提字第81号
【裁判要旨】原租赁合同无效导致房屋转租合同无效的,转租人有合理的理由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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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5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55号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对自身事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未对收回钥匙、水卡、电卡等事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得要求原出租人承担占用房屋的使用费。
【裁判摘要】双方在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合同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于2013年10月26日通知出租人解除合同关系,出租人亦收到了解除合同通知,故租赁合同已于2013年11月26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办理交接手续,房屋的出租方应当对自身事务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积极主动收回房屋以及房屋的钥匙、水电卡等,以避免损失的产生,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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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9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695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结构是否可以改变约定出现矛盾(“房屋装修时与隔壁房屋的隔墙可以打通,但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导致房屋闲置,对于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因双方用时存在缔约过失,应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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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仍占有房屋的使用费截止时间如何认定?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再提字第0058号
【裁判要旨】租赁合同虽对承租人没有按时迁出的房屋内的设备、物品的归属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仅限于对设备、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约定,并不能得出承租人没有按时迁出即视为房屋交付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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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除审查当事人违约的事实外,还应该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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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民终字第028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民终字第0286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应认定为根本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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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5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5号
【裁判要旨】承租人对房屋的消防条件有专门要求的,应当谨慎审查承租物适格问题。在租赁合同中未对该消防条件进行特别约定的,租赁物的消防未达其使用条件的责任不能归责于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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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2号
【裁判摘要】押金制度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履约担保方式,在合同签订时承租人参照租金数额向出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如果承租人依约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与相关费用,至租赁期满时将完好无损的房屋按时交还给出租人,出租人将返还押金给承租人。因此,押金不仅担保房屋的完好状况与租金的收取,也担保租赁合同的履约期限。承租人在任何一方面的违约行为都将影响到押金的返还。由于押金制度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押金收取与返还规则都由租赁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无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应对有关约定予以尊重与保护。本案中,吴建华与陈宇辉所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押金的给付:“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付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押金的返还规则:“乙方如拖欠房租水电费或者中途解除合同,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了无权收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押金)外,还要负责期间应付租金以及按照甲方要求缴付该楼房所需的一切费用。”本案中,吴建华租赁的厂房月租金为20240元,宿舍按小间350元/月、大间450元/月计算,租赁期限自2012年2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参照租赁面积、租金水平、租赁期限等因素,陈宇辉与吴建华约定由陈宇辉收取押金50000元,符合租赁市场的商业惯例。在之后的履约过程中,吴建华完全没有履行《租赁合同》,导致陈宇辉基于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全部落空,已符合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吴建华无权收回押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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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无权处分的租赁不能对抗买卖
【案号】(2008)沪二中民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提 要】 本案是一起民事抗诉案件,争议焦点为在一房二卖中,前一买方在未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出租房屋,能否对抗后一已登记过户的买受。检察院抗诉认为,出租方虽未完全取得房屋产权,但依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可认为原产权人已将出租权单独授予,故其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应属合法有效。法院再审认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处分房屋所有权,前一买方未取得产权而对外出租,属无权处分行为,如产权人不予追认,则该租赁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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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69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690号
【裁判要旨】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卖房屋的附随义务及责任——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将涉案房屋拍卖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直接及于房屋买受人。房屋的出卖人应在房屋售出后,对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做好交接工作;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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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简要提示】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认定侵害优先购买权构成要件方面,应当同时具备存在法律规定的出售行为和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在侵害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方面,首先应明确该损害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其损失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在赔偿范围方面,应当综合考虑损害实际发生情况、过错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其中承租人主张以房屋出售时价格与起诉时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损失依据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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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陕西×××餐饮有限公司、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5)碑民三初字第264号(2005年4月14日)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终字第531号(2005年7月21日)
  再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再终字第56号(2006年10月19日)
  第二次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再字第4号(2007年4月18日)
【要旨】房屋租赁权与相邻权的管辖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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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再审程序中对虚假诉讼的甄别与处理

摘要1:【裁判要点】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争议的民事诉讼,并主动达成调解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可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认定其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主动干预,即不允许撤诉。同时,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人)科以民事制裁。
【案件索引】
  原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471号(2009年9月14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1号(2012年3月26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号(2012年3月31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号(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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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17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2176号
【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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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合同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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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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