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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作为质押,不发生担保法律效力——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只是保管关系的证明,不是实物券的有效权利凭证,将其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不发生担保效力

摘要1:【要旨】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只是保管关系的证明,不是实物券的有效权利凭证,将其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发生担保的法律效力。
【案例】陕西高院(2004)陕民再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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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84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545号

摘要1:(因果关系认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利用股票非法融资,并将有效证件交由他人,且未采取措施保证其账户安全,导致其账户内股票被盗卖的,已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证券机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849号;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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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国债托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摘要1:【要旨】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并审理分为四种情形: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因同一诉讼标的或同一类诉讼标的引起的不同诉讼,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即为诉的主体合并。共同诉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所谓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不同的被告针对同一个标的实施行为。应予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指的诉讼标的不是指法律关系指向的标的物亦或同一诉讼请求,而是指当事人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只能合并审理,不能分开审理。普通共同诉讼引起的诉的合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引起的诉的合并。对这种诉讼,人民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又可以分开审理。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
3.特殊合并。该类合并审理不同于单纯的诉的主体合并,也不同于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主要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合并审理和反诉与本诉的合并。
上述三种诉的合并形式,除了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合并必须合并审理外,其他情况引起的诉的合并,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可以合并审理,而没有规定必须合并审理,是否需要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以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和条件来决定。

摘要2:【来源】张雪楳:《本案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具有关联性,应予合并审理》,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引发的诉讼应否受理等问题的复函(2001年7月17日 [2001]民立他字第32号)
【摘要】
  一、水仙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虽已被证监会终止上市,但其作为独立法人的资格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对债权人以水仙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以受理为宜。
  二、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是依法具有行政职权的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者。证监会按照其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上市公司作出的退市决定,属于在《行政诉讼法》中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股东对证监会作出的退市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三、关于正在审理、执行的民事案件是否中止审理、执行的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属请示的范围,可由你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视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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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因股票别盗卖而引起的财产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范畴,对其归责应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原则来确定,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应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

摘要2:【裁判规则】本案原告应负证明自己没有清密、出卖股票和提取资金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只有原告举证证明自己未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否认,举证责任才能转移到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未按法院裁定划款,可裁定其承担责任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义务人未按法院裁定划款,可裁定其承担责任的答复》(2007年6月20日,[2006]执监字第115-1号)
【摘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区法院)的扣划裁定先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法院的冻结裁定送达协助义务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扣划裁定具有控制财产的效力,可以对抗其他法院后续的执行措施,不因协助义务人的不予协助行为而失去其对拟扣划财产的约束力。广发证券两营业部在未经在先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却协助在后的法院扣划同一笔款项,越秀区法院因此认定广发证券两营业部擅自解冻并无不当,在不能追回有关款项的情况下裁定其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要旨】扣划裁定可以对抗其他后续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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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摘要1: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年12月24日 公经[2002]1605号)
【摘要】
一、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家审计署有关请示的答复([2002]3号):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根据《会计法》、《审计法》、《海关法》、《公司法》、《企业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单位(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权要求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提供会计资料:1、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监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等监督检查机关(部门);2、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3、上级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构;4、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监督部门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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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盗窃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如何认定?·如何理解“多次盗窃”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何理解修正后的盗窃罪具体罪状2.什么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3.什么是盗窃罪犯罪对象?·什么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4.盗窃无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5.盗窃发票,是否成立盗窃罪?6.盗窃信用卡,是否成立盗窃罪?7.盗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能否成立盗窃罪?8.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是否成立盗窃罪?9.偷开机动车辆,是否成立盗窃罪?10.盗窃违禁物品,能否成立盗窃罪?11.哪些盗窃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其他犯罪?12.盗窃未遂,是否成立盗窃罪?13.单位能否成为盗窃罪犯罪主体?14.什么是盗窃数额标准?15.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是否作为犯罪处理?16.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能否成立盗窃罪?17.“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如何认定?18.哪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9.被盗物品的数额如何计算?20.盗窃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农副产品、大牲畜,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1.盗窃金、银、珠宝、外币、文物等,没有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如何计算?2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3.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何计算盗窃金额?24.哪些物品被盗,应当委托估价机构估价?25.共同盗窃犯罪,如何计算盗窃数额?2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如何定罪处罚?27.盗窃罪如何量刑处罚?28.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哪些区别?29.盗窃罪与侵占罪有哪些区别?30.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有哪些新规定?

摘要2:无

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摘要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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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盗窃案

摘要1:[第325号]钱某某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裁判摘要】且却他人证券股票账户账号及密码后,非法侵入他股票账户与本人股票账户非法交易从中获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将获利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盗窃证券公司管理的客户资金能否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属于盗窃案件的被害人。
【裁判规则1】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与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非法牟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裁判规则2】对于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利用窃取的账号、密码与自己的股票账户进行交易非法牟利的,应将获利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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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诈骗型犯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摘要1:【目录】一、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二、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三、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四、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五、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六、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七、信用证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八、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九、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十、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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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124、15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二终字第124、1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股东权益民事赔偿案件本质上属于损害股东利益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起诉前提条件】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证明投资损失的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多人。
【被告确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主要包括发起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包括:虚假陈述事实;投资人发生损害事实;虚假陈述与投资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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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5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12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判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如何判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
【要点提示】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存在与否,可以透过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证券市场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流通股总市值这四类数据的变动情况加以判断。如果上述四项指标在案件所涉期间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则可以认为证券市场上个股价格出现了整体性下跌,受其影响,即便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上述期间亦难免会有一定幅度的下跌,故应认定这种情况下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客观存在。
在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时,各判断因素均发挥作用,但所居的地位并不等同。鉴于个股所处的行业板块指数及板块市值变动情况与个股股价更具关联性,更能体现出系统风险对个股股价的实际影响力,故应将其作为计算系统风险损失的优先考虑因素。
【裁判要旨】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案例索引】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250号(2006年12月10日);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终字第0112号(2007年9月28日)

摘要2

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

摘要1:[第489号]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案——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超越经营范围向社会公众代理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摘要2

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上市公司将要在境内外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等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明显低价购进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形式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裁判规则】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154号;(2008)浙刑二终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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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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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摘要1:【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1.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证券等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或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协议。
2.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委托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彩票、奖券纠纷

摘要1:【113、彩票、奖券纠纷】1.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2.奖券,一般认为,除了彩票以外的有奖凭证称为奖券,较多地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凭证。3.彩票、奖券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发行、购买彩票和其他有奖证券及兑奖时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摘要1:【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1.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具有证券交易会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等四种类型。2.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是指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因融资融券的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摘要1:【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投资者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预先在该证券公司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是指对客户结算资金的挪用或者在其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中,由于未将其自有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户管理,使用超出自有资金额度所产生的各种资金。

摘要2:无

营业信托纠纷

摘要1:【315、营业信托纠纷】1.营业信托,主要是以法人(机构)为受托人,个人或者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2.营业信托纠纷,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因营业信托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司法实践中,营业信托纠纷主要表现为因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注解】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94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营业信托纠纷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须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1.营业信托纠纷中受托人的举证责任

申请海事支付令

摘要1:【405、申请海事支付令】申请海事支付令,是指海事法院基于债权人有关海事事由的申请,责令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命令。

摘要2:无

浅谈普通债权质押

摘要1: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根据出质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质押、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以债权作为出质标的的质押系债权质押,按债权的性质又可分为普通债权与证券债权,证券债权质押的质押权利表现为有价证券,如汇票、支票、债券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第75条中规定上述证券债权可以质押,普通债权是不以有价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普通债权是否可以出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已出现以普通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质押形式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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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监字第1号
【裁判要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必备条件,如果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给付内容存有疑义,公证机关即不应出具执行证书,法院亦不应裁定执行。
【裁判摘要】《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因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必备条件。而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此种情况下,公证处赋予本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无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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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2006]执他字第20号,2006年11月13日)
【摘要】广州银达担保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取得广州科源中小企业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拥有的鲁北化工100万股、澳柯玛100万股、江泉实业42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涉案股权),是基于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相同。该涉案股权的过户,是广州中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广州中院对涉案股权的执行,不同于法院执行程序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社会法人股的变现,鉴于本案中广州中院对涉案股权办理过户手续,不具有我院(2001)28号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理解有误。请你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好解释工作,以便涉案股权得到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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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宜执行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不宜执行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执他字第8号,2003年11月4日)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皇台集团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为维护广大股民的投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不宜执行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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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监422号
【裁判要旨】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破产裁定后,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情况下,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法院账户但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还是应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该规定精神,如果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清偿的不得进行清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明确了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两种具体情形:“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第一种情形主要针对需要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动产,第二种情形主要从被执行财产是否已经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角度明确是否列入破产财产,未具体区分财产类型。本案安徽高院认定涉案款项已向权利人交付的主要理由就是涉案款项已经脱离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与《答复》的精神基本一致。但《答复》作出时间为2004年12月22日,其以“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为界限将被执行财产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的观点,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精神及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指导意见》精神并不完全一致。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情况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而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情况下,则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

摘要2:(续)《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第17条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从第16、17条规定精神看,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均体现了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精神。从价值衡量角度看,个别债权人和全体债权人利益冲突的衡量,应该要向全体债权人倾斜,以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本案中,在1332万元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前,被执行人永禾公司尚有多起执行案件在肥西县法院执行,肥西县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向合肥中院提交各案申请参与分配函,其实质反映了在被执行人财产明显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其他债权人要求实现债权公平清偿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有关规定倾向于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精神,合肥中院通过向肥西县法院发函的方式,告知永禾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及时向住所地法院申请破产,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本案合肥中院作出异议裁定时(2017年4月17日),《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实施,而当时执行款仍未实际支付给国信公司,肥西县法院也已受理了永禾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审查国信公司异议请求,明确案涉执行款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安徽高院在审查复议申请时,亦应如此。安徽高院所主张的“专户资金实质上已由执行法院为申请执行人代管,该款项已脱离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的观点,与《指导意见》精神不一致。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摘要1:【目次】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7条)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4条)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8条)八、关于财产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5条)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2条)十一、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3条)(共124条)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5.《民法总则》的说理参考作用6.与目标公司对赌7.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9.股权转让合同效力10.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11.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2.过度控制13.资本显著不足14.反向否认15.诉讼地位16.关于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17.关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18.因果关系抗辩19.【诉讼时效20.公司决议是代表(理)权限的基础21.公司意思的认定22.公司意思的推定23.不属于公司意思的情形24.相对人的形式审查义务25.伪造、变造决议情况下的信赖保护26.无权代表(理)的法律后果27.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其起诉28.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29.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30.人章同时具备才能起诉31.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32.请求召开股东会33.违法无效34.违反公共秩序无效35.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36.合同无效的程序保障37.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38.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39.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40.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41.撤销权的行使42.抵销 43.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44.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45.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46.和解协议47.守约方通知解除48.违约方起诉解除49.履行不能与合同解除50.合同解除的时间5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2.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53.金融借贷的认定54.变相利息的规制55.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56.职业放贷之禁止57.独立担保58.担保责任的范围59.混合担保的处理60.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61.最高债权额的认定62.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摘要2:63.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64.房地分离抵押65.权属不明财产、被查封财产抵押66.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67.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68.浮动抵押的效力 69.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70.担保关系的认定71.担保物权的认定72.保兑仓交易的性质和效力73.保兑仓交易的司法救济74.让与担保 75.明确法律适用规则76.依法确定责任主体77.依法分配举证责任78.告知说明义务的衡量标准79.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80.免责事由81.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82.案件审理方式83.统一登记立案84.示范判决和委托调解85.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86.选定代表人87.关于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88.注意区分重大性与信赖要件89.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90.融资融券合同的无效91.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92.回购业务的性质93.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94.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95.增信文件的性质认定96.保底和刚兑承诺无效97.通道业务的效力认定和责任承担98.信托中受托人的举证责任99.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100.违反安全应尽责任的法律后果101.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处理102.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认定103.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104.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时效105.关于贴现行恶意、重大过失的认定106.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107.转贴现协议责任108.票据质押109.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救济110.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111.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112.不动产租赁合同的特殊保护113.重整申请的可行性审查标准114.维护破产企业的营运价值115.关于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116.重整计划的执行及诉讼管辖117.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118.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119.完善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120.促进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121.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122.关于同一事实的认定123.民、刑案件分开审理原则124.关于涉众刑事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6号
【裁判要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国家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采取的特殊行政措施,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应当由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范畴,系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依据《收购意见》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予以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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