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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担保

摘要1:非典型担保是指相对于“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利义务稳定”的典型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外,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担保形式。
【民法典标签】D388【担保合同】| 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641【所有权保留】|D745【租赁物的所有权】|D768【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摘要2:【新类型担保主要形态】商铺租赁权质押;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质押;信托受益权质押;资产收益权质押
【注解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让与担保制度作出规定;(2)我国仅认可清算型、处分型让与担保,并未认可流质型、归属型的让与担保形式。
【注解2】股权让与担保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前请求法院确认其股东资格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申1021号
【注释3】(1)非典型担保即《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2)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之非典型担保涉及担保功能纠纷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
【注解4】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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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要旨】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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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权利质权? 2.什么存款单质权?3.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权?

摘要2:民法典标签:D440【权利质权的范围】;D441【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D442【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D44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D444【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D44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D446【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权利质权

摘要1: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标的设定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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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

摘要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摘要2:【注解】“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作为一般债权,符合《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之规定,应当可以出质。——参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6.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能否出质
【注解】(1)《物权法》第第223条第6项规定“应收账款”,一般理解为现有的应收账款。(2)《民法典》第440条第6项规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将应收账款扩展到“将来的”应收账款——我国民法对权利质押的客体采取封闭式的列举方式(防范金融风险,避免权利被重复、重叠担保),根据《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能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导致大量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利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出质而无法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民法典》将应收账款扩张至“将来的”应收账款,为确实存在具有独立担保价值的权利通过“将来的”应收账款来实现质押。(3)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财产权利可以被质押时,如果该财产权利能够理解为将来的应收账款,即可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来解决融资能力问题——具体范围详见《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摘要2:【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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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号):为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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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摘要1: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9月29日 国务院证券委 国家体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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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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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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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摘要1: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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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证监发〔2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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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摘要1: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83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摘要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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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摘要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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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

摘要1:公司债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借款凭证。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款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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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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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

摘要1:【238、联营合同纠纷】1.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为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协议。2.联营合同纠纷,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进行经济联合经营的过程中,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所发生的合同纠纷。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58.联营合同纠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五部法律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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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区分企业合法投资行为与转移财产逃废债务的界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企业正常投资不应属于借企业改制之名逃废债务。
【裁判要旨】原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对外投资组建新公司并持有新公司的股权,使原企业的财产形态由实物形态转变为有价证券形态,原企业的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其责任能力并未因投资行为而受损,亦即此种情形并非原企业的优质资产被剥离,以及借改制之名逃废债务。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天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本案借款合同的主体是鸡西工行和煤炭公司,天源公司并非本案借款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天源公司不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天源公司是由煤炭公司和案外人选煤公司、恒山公司、滴道公司、梨树公司五个国有企业共同发起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其中,煤炭公司出资1053.3万元股,占天源公司股本总额的19.37%。煤炭公司的上述出资额仅占该公司全部有效资产的2.51%,属于企业正常的投资行为。本案不符合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情形。故天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煤炭公司现有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鸡西工行可以申请执行煤炭公司持有的天源公司的股权。这属于执行中的问题。鸡西工行要求天源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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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1997年9月10日 法经〔1997〕297号)
【摘要】B股股票交易账户上的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为股民所有,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将当事人反映材料转去,如情况属实,请你院立即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务必在本月15日前解除冻结,并报告结果。
【要旨】股民保证金不宜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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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或调整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

摘要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9号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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