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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
  八、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裁判摘要】在无法查明企业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业负责人将企业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不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5号
【提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裁判要旨】
①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承建项目相关事宜,项目部的负责人由承包人任命,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事有关民事行为,项目部负责人因此对外签订合同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
②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具有代表承包人的“表象”,该负责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承包人。
③建设工程承包人与设立的项目部的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第三人。

摘要2

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答复(公法〔1994〕27号)
【摘要】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联合走私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原则办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27日)
【摘要】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
  所谓“直接负责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摘要2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摘要1: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 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批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目录】请问《规定》的制定背景和出台目的是什么?我国企业破产法出现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概念,请您谈谈这两个方面和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有何关联和作用。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请问《规定》对此是如何考虑的?我国合同法和破产法分别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请问这两个撤销权在债务人破产后是如何衔接适用的?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制度下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对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的考虑是什么?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有关诉讼,《规定》是如何规定的?取回权制度是破产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请您谈谈取回权的行使问题。请问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请问《规定》对代偿性取回权是如何考虑的?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对于这类合同的处理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处理是否不同?与破产法是如何衔接的?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请您谈谈该项权利应当如何行使?破产抵销权源于民法抵销权,但又与民法抵销权有所不同,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辖上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有什么关系?具体到个案中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摘要2

【笔记】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1:【要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包括股东利益,即股东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范围。

摘要2:【注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并非绝对无效(《民法典》第154条)而是认定构成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64条)——(1)法人、非法人组织如果对该行为不予追认,则不发生有效代理或者代表的后果,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予以追认,构成要求代表或者代理。
【注解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1)不适用《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无效之规定;(2)应当适用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之规定。

任某某、刘某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问题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要点提示】混合所有制公司负责人利用关联交易行为为同财共居的近亲属开办公司并非法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923号(2008年12月15日)

摘要2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摘要1:【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1.追收非正常收入,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财产予以追回的行为。2.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是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而引发的纠纷。

摘要2:无

抵押物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8条

摘要1:01 . 调解书涉及案外人抵押房产处分,不构成再审条件——调解书虽涉及案外人享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处分,但案外人基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可为追偿,不能亦无需提起再审。
02 . 本案假负责人假公章签抵押合同,仍构成表见代理——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仍以公司名义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订抵押合同,并加盖原公章,可构成表见代理。
03 . 抵押人以自己名下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有效——抵押合同涉及到的房地产权利人均为抵押人,嗣后抵押人以该抵押物系无权处分主张抵押权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04 . 关联单位盖章确认抵押物清单,无权主张无权处分——抵押人主张抵押系无权处分,但抵押物确认上有案外人盖章,且抵押人与案外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该抗辩无效。
05 . 房产权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已登记善意抵押权人——第三人与抵押人就抵押不动产内部约定的产权归属,不能对抗已依据物权公示权属状况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
06 . 持他人房产证及身份证办抵押,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无代理权,但持有借款人产权证、身份证等办理借款抵押,足令贷款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视为有权代理。
07 . 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共同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以共有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的,应为有效。
08 . 相对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认定表见代理,需在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在主观上相对人须善意无过失。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6985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6985号
【裁判摘要】
一、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转让的是幼儿园本身还是幼儿园经营场所的问题。《幼儿园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标的为唻咪宝贝幼儿园,同时约定幼儿园相关证照法人进行变更,协议签订后,安然亦实际接手了幼儿园的已有学生,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曾浩并非将没有实际开业经营的幼儿园场所及设施转让给安然,其实际转让的是已经经营的幼儿园,故《幼儿园转让协议》转让的并非曾浩所主张的幼儿园经营场所及设备,而是唻咪宝贝幼儿园本身。
二、关于《幼儿园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曾浩上诉称法律并不禁止在审批过程中的幼儿园负责人的变更。就此本院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教育机构作为特殊行业,有特定的资质要求。而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事关广大幼儿的身心健康。开办幼儿园需具备办学资质,不仅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考虑到幼儿教育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案中,唻咪宝贝幼儿园作为未获批准即营业的幼儿园,其软、硬件条件是否符合幼儿教育的要求不得而知,其接收的幼儿能否受到正规的教育和看护亦无法保证,唻咪宝贝幼儿园的经营行为,已实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幼儿园转让协议》约定了对唻咪宝贝幼儿园经营权的转让,该合同亦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幼儿园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摘要2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004)—中民终字第04395号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表面授权的客观要件,且相对人主观上善无过失的,构成表见代理——当事人双方商谈交易事项的地点和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说明行为人具备表面授权的客观要件,且相对人尽到了其所可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应对此交易承担后果。
【裁判规则】作为企业下属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该所属企业的代理授权,构成了表见代理的表面授权要件。
【案号】(2004)—中民终字第04395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摘要2

两高:惩处组织卖淫等犯罪突出对特殊群体保护

摘要1:中新网7月23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就《解释》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等答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行〔1999〕第14号)
【摘要】机动车道路交通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作为机动车一种的农用运输车,其道路交通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员考核、发证等,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涉及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备注:已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有关规定。

摘要2:【注解】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但与上位均不抵触的,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是指两个类似的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对于某个行政机关的专属职权进行了特别的授权或者规定)制定的规章——(1)对于农用运输车属于农业机械还是属于机动车交通工具决定了对于共管职权属于农业部门还是公安部门;(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属于专属职权。
【备注】农用运输车由公安机关管理。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7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176号
【裁判要旨】举证期限系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定,而非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定,原告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并不违法。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该条规定并未将原告诉讼请求变更时间限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举证期限系对当事人举证的时间限定,而非对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限定,故林某某、鑫海公司以林梅某超过举证期限变更诉讼请求为由主张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因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林梅某及林某某均为鑫海公司的股东,系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非对外转让股权,故林某某、鑫海公司以案涉股权转让因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裁判摘要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鑫海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均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订立时,林某某1、林某某2均系鑫海公司股东,均应当知道鑫海公司章程的上述规定,即鑫海公司为其股东担保应当经过鑫海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而不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鑫海公司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提供保证未经股东会决议,故时任鑫海公司总经理的蒋某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上加盖鑫海公司印章的行为,超越了鑫海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对此,林某某2应当知道,故该代表行为无效。蒋某在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上签字、加盖鑫海公司公章的行为,不能对鑫海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对鑫海公司有关其不应承担对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解读1】公司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的效力,应结合股东身份、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相对人是否善意等进行综合判断。
【解读2】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之四:郭某某诉某某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摘要1:【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七条“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以上规定确立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即在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较重处罚前,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党组会、联席会议、首长办公会等形式进行集体研究,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较重的行政处罚,可能对被处罚人的权利造成巨大影响。如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建筑物的处罚,该处罚一经执行,将造成房屋灭失等无法逆转的后果,该处罚决定即使经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也不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经过负责人的集体讨论,不仅能够防止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还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决策的随意性。

摘要2:【解读】一经执行即不可回转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为,该类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再初字第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再初字第7号
【裁判摘要】冯秀伟与海开纪元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加盟合同书》及《终止加盟合同责任说明》中已明确约定加盟期间所发生的纠纷均由加盟店负责人全责处理,故海开纪元公司在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冯秀伟理应对其挂靠在海开纪元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期间所产生的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现因冯秀伟在经营海开纪元公司京西旗舰店期间,挪用客户购房款,海开纪元公司已经依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代其履行了支付义务,故冯秀伟理应将购房款55万元交付海开纪元公司。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3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抗字第3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辽国建公司和华凌公司签订的《施工补充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该工程由辽国建公司包工、包料施工、李敏强为辽国建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根据上述内容,李敏强是辽国建公司的工作人员,有权代表辽国建公司就涉案工程对外采购施工材料,辽国建公司应当对李敏强以辽国建公司名义采购钢材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富源公司与李敏强缔结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明确载明附施工合同,合富源公司在一审中也提供了上述《施工补充合同条款》,说明合富源公司对李敏强的身份及权限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有权要求辽国建公司对涉案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摘要2

(2013)皋商初字第0215号;(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

摘要1:——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形下,不具备对外借款的职权,其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项目负责人即使在客观上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但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无过失,项目负责人对外借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号】一审:(2013)皋商初字第0215号;二审:(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6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604号
【裁判摘要】关于广东四建公司是否应当对梁湘雄出借资金承担清偿责任问题。梁湘雄等人所借款项依现有证据证明已用于涉案工程,广东四建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人,且实际占有该工程,是涉案项目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广东四建公司承建皖江明珠、皖江商业街土建与安装工程后,与化州二建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实为整体转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该《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广东四建公司作为转包人对合同无效具有明显过错。广东四建公司承包涉案项目后,虽然组建了“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任命林耀章为工程部负责人,刻制了公章,设立了账户,但广东四建公司并未以该项目部的名义承接其他工程,或向涉案工程投入资金、实际组织施工,也未将该工程部的公章和账户交给实际施工人段德根使用,广东四建公司对于段德根自己组织资金,以“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的名义进行施工,并在工地上悬挂有“广东四建公司繁昌县工程部”的招牌应当是明知的,但广东四建公司并未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制止,直至停工之后才责令段德根销毁私自刻制的公章。为此,广东四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广东四建公司不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也应向实际施工人对工程的投入支付工程款。因此,依据公平原则,由工程总承包人广东四建公司承担用于工程借款的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妥。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4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景泰公司与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签订案涉张北县宏怡嘉苑工程、涿州工地的《钢材购销合同》,是以张希林所持北京工程处负责人王海霞分别于2010年7月21日、2011年3月17日出具的《委托书》和北京工程处的四证为依据,虽然该两份委托书上所记载的授权范围为委托张希林办理工程的前期业务及投标活动,因工程施工中的分包和挂靠现象大量存在,加之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均为施工工地,故景泰公司在签约时有理由相信张希林是代表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在景泰公司与张希林签订通州工地的《钢材购销合同》时虽然没有在当时取得2011年5月1日王海霞出具的《委托书》,但因该合同与涿州工地的合同同时签订,景泰公司在签约时亦有理由相信张希林有权代表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因此,再审申请人兴隆公司关于前述《委托书》所记载的授权范围不足以使景泰公司相信张希林有权代表北京工程处,景泰公司在签约时存在过错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已经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景泰公司已经依约将案涉钢坯实际交付至上述工地并由张希林聘用的人员签收,但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关于张希林与兴隆公司签订并履行三份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应由兴隆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兴隆公司虽然提供了案涉合同的印章与其持有的印章不符的鉴定意见,但因其提交的作为比对检材的印章亦非备案印章,考虑到张希林与兴隆公司北京工程处存在着挂靠的约定,故原审判决以现实中企业存在两枚以上印章的情况客观存在这一经验法则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础,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兴隆公司对其主张的案涉工地均非该公司施工且钢材均为甲方自行采购的申请理由,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其关于案涉购销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景泰公司和张希林涉嫌共同诈骗的申请理由,不予采信。

摘要2:无

(2009)嘉秀商初字第1093号;(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摘要1:——项目负责人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出具结算单的行为,究竟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应该从该行为人的身份、该行为与其工作职责的关联程度、实施该行为时的外在表现形式、实施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而审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从客观上是否存在使相对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两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案号】(2009)嘉秀商初字第1093号;二审:(2009)浙嘉商终字第591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