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6号

摘要1:——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的法律后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206号
【提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对外担保属于越权行为,担保无效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裁判规则】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私刻法人印章越权以企业法人名义对外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90年10月8日法(经)函〔1990〕71号)
【摘要】据你院报告所述,原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业公司属企业型公司,其下属企业供销经理部不属于党政机关办企业,因此,不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的规定。如果供销经理部实际上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原轻工业公司又没有审核不当的行为,只能以其停业时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供销经理部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其成立时轻工业公司确有审核不当的行为,轻工业公司依据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所应当承担的审核不当的过错责任应由其并入的工业公司承担。

摘要2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民初字第1138号判决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2013)锡民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摘要2

(2013)锡民终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荣××诉王×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按鉴定部门确定的“损伤参与度”为限赔付不当理赔纠纷案【(2014)参阅案例33号】
【案号】(2013)锡民终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主张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并参照鉴定机构确定的“损伤参与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摘要2

荣××诉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因受害人体质对损害后果的影响而减轻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员未采取减速等合理措施违规穿越人行横道线撞伤行人,属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行为。经认定,驾驶人员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驾驶人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侵权人体质状况虽为损害后果的客观因素,但其对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主观上无过错,且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系驾驶人员违规驾驶机动车,而非被侵权人过错所致。即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无过错,且体质状况与损害结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减轻或免除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

摘要2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6)雨城民初字730号

摘要1:【提示】无偿搭乘人坠车死亡原因不明时车主应否赔偿?
【问题提示】当事人由于不明原因从所乘车辆上坠落致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要点提示】在无法查明发生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法院在首先认定人身损害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在确认赔偿原则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不能查明车方的责任,但作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当对其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可适当兼顾公平原则,减轻车方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06)雨城民初字730号(2007年1月15日)(未上诉)

摘要2

(2007)内民初字第1092号 ;(2009)南民二终字第909号

摘要1:——酒后好意同乘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2007)内民初字第1092号 ;(2009)南民二终字第909号
【裁判要旨】搭乘人与驾车人酒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驾车人应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赔偿。

摘要2

(2009)浦民一民(民)初字第10697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摘要1:——由意外引起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中,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伤亡,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均无过错时,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机动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不仅需要具备机动车不存在过错的条件,还需要具备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其投保人也应该在有责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号】(2009)浦民一民(民)初字第10697号;二审:(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91号

摘要2

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申请重新认定问题的批复(2000年12月18日发布 公复字[2000]14号)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论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是否达成协议,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责任重新认定程序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当事人在责任重新认定时限内未申请重新认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现责任认定明显错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公安部令第41号)予以纠正。

摘要2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

摘要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公交管〔1998〕181号)
【摘要】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摘要2:无

抵押与保证并存时的裁判规则

摘要1:1.债权人有权依合同和法律规定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
2.债务人抵押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并存时处理原则
3.抵押物未经登记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了抵押担保
4.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5.债权人部分放弃保证债权不影响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房产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建设、销售资格,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明知其未取得预售房屋资格的,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裁判意见】购房合同无效,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合同无效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70%);另一方明知合同违法还签订的,亦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错责任(30%)。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诉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1年11月10日)
【摘要】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现改名为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开户存款,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经办人员未仔细鉴别取款印鉴字样的不同,又未按照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两种印鉴进行折角比对,致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的存款被冒领,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对此应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珠海市劳动服务公司贸易中心不按银行要求认真负责地核对余额对帐单,致使冒领事件未能及时发现,贻误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珠海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提出赔偿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我们的意见是,一、二审判决确定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赔偿被冒领的存款是正确的,但判决未明确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判决该分行赔偿损失扩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实属不妥。鉴于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上述问题,建议你院再审此案,予以妥善处理。审结后,请报结果。

摘要2

最高法院: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8条

摘要1:1.企业法人与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构成授权——企业法人与其分公司共同进行担保,应认定作为法人的企业对分支机构担保进行授权,两者均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2.分支机构经法人同意的对外担保无效后的过错责任——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虽经法人同意,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分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担保无效后,总公司应担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无法人授权情况下提供的担保行为无效,其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4.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对以贷还贷借款承担责任——企业法人并无法人资格的下属部门提供担保,其中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和债权人以贷还贷的,企业法人免责。
5.法人职能部门对外担保,导致担保无效后责任承担——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6.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无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的,该企业法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两个单位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并非就是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时,应充分考察两公司之间的财产、财务、管理、经营状况,尤其是财产独立性。
8.明知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担保的,应负主责——明知法人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接受该分支机构担保的,应认定担保权人对造成担保无效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1999)交监字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1999)交监字第4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提示】承运人未与国外段承运人就新运价达成协议导致滞车并造成货损及滞车罚款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摘要】国际联运合同中,承运人未及时与国外段承运人就新运价达成协议造成运费无人支付、产生滞车费,致使列车上的货物被变卖。国外段承运人运价上调后,承运人未通知委托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调整后的运价会使代理合同显失公平。上涨的滞车费是因承运人未及时确认运费的过错所致,故该情形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由承运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摘要2

《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核心提示】《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46号

摘要1:——过错与因果关系应作为评判的法则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46号
【提示】金融机构对他人假冒单位名义开户应负过错责任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未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假冒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利用账户转存并划转最终骗取存款提供了帮助,未尽审查义务的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摘要2

河南南阳中院判决王光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摘要1:河南南阳中院判决王光辉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储户存款被以假存折冒领案中银行的责任
【案号】(2011)淅九民初字第74号;(2012)南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要旨】银行未按规定对存折及异地取款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过错责任

摘要2

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304号;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79号

摘要1:——银行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银行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储户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应根据其违反操作规程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其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银行在本票业务至汇款业务转换过程中,未加以解释和告知,在发现汇错款项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汇款被冒领的,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304号;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79号

摘要2

谭太莲诉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等案

摘要1:谭太莲诉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市丰泽支行等案(存款合同、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未审查取款人与储户本人关系,未核对取款人有无提供与其取款凭条内容相一致的证件以证实其身份证件有效性前提下,违反操作规程异地大额取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裁判规则】储蓄存款因他人冒领导致诈骗犯罪刑事立案,在无证据证实受害人涉嫌参与的情况下,受害人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过错赔偿的民事责任,而不必等待刑事侦查及审理终结才提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之诉。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1)德经初字第30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泉经终字第1074号

摘要2

张柱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摘要1:张柱德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恒福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审慎义务)
【裁判要旨】银行系统不能识别伪造存折和疏于审核去取款人身份,同时储户未依约妥善保管秘密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188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6号

摘要2

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因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

摘要1:【要旨】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北京一中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2

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上诉案

摘要1:尹秀超与北京畅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上诉案——信用卡纠纷法律关系及特约商户审核义务探讨
【裁判要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处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在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不存在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账单上的签名进行审核的义务。因此,在信用卡被盗情形下,在盗用者无法查清或者虽然查清,但是其已无能力赔偿该笔损失时,该损失应当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裁判规则】特约商户对信用卡签名真实性仅负有形式审查有义务——由于交易惯例、验证手段和比对样本数量限制,POS机使用单位对信用卡交易持有人签名的核对仅为形式审查,并非专业判断,只有存在显见的重大差异情况下,才对其允许继续交易造成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05)海民初字第24541号;二审:(2006)一中民终字第2382号

摘要2

西安精神卫生分院诉长安细柳信用社将其转存款开出存单后擅自交他人作贷款质押存单到期后要求兑付本息案

摘要1:【裁判要旨】存款人将其自有资金转入金融机构账户,未交与或指示交与具体用资人,且无存款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事实,故本案属典型的存款纠纷,而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摘要2

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无效——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的,该企业法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摘要1:【要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对外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31号《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中国××电力集团公司北京供电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2

张××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的重要问题。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具有致害途径复杂多样、损害证明科学技术性强以及多因一果现象频发等特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其举证不能时,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从而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环境污染责任系无过错责任,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并造成损害的,除其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外,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得以排污达标为由提出抗辩、减免责任。再者,在认定环境污染责任成立的前提下,准确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涉及化学、生物、地理等专业知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现场勘验,并依据具备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损失计算标准,认定赔偿数额,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摘要2

债权人对骗保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摘要1:【要旨】物的担保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在保证合同有效前提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第2款规定时,如果该“物保无效或被撤销”对“保证人的保证意思”产生了误导,应具体衡量“误导”的程度及保证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减少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及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另一法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与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常州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2

以监狱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担保应认定担保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损失连带赔偿

摘要1:【要旨】将监狱土地用作抵押物,不符合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狱土地提供抵押担保的,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陕西高院再审《以监狱土地设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摘要2

 共186条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