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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年1月13日 [2003]高检研发第2号)
【摘要】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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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2日 [2003]高检研发第9号)
【摘要】经过乡镇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依法从事本区域卫生工作的管理与业务技术指导,承担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等公务活动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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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747号]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联系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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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摘要1:【案号】(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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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摘要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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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摘要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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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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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摘要1:[第320号]杨某某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裁判规则】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既没有限定企业的性质,也没有限定企业的存在状态,因此,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活动的,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条款。同时,企业的成立需要一个过程,不能将依法设立理解为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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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

摘要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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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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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受贿赂型受贿?

摘要1:收受贿赂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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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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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受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口头承诺收受钱款行为能否认定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要点提示】口头承诺收受他人钱款行为是否属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口头承诺收受行为产生的原因,送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施的具体行为以及该钱款归谁控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贿者有送钱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贿者有收受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都有相应的具体行为,双方行为的性质是权钱交易,即便行为人是口头承诺收受钱款,也应构成受贿罪。如果该钱款为受贿者所控制,则认定为受贿既遂。
【裁判规则】
①国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收受他人财物,并就收受财物作出具体安排,进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A.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收受的解释是接受、收取;
B.《刑法》中对受贿罪的表述中的收受他人财物既包括收下他人送的财务,也包括对他人送的财物不拒收。
②国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收取钱款,虽然该款项在案发时尚未到账,但在事实上对该款项或其中部分款项具有支配权,应当认定为受贿罪既遂。
A.对贿赂财物的控制是判断构成受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B.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应以受贿者对财物的控制为准,而不应以行贿者对财物的丧失为准。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宿中刑初字第29号(2008年10月15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皖刑终字第428号(200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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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218号]姜某某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①私自藏匿枪支、弹药,因暂时未找到而未能及时交出,但已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汇报,且不存在拒不交出情形的,不以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②以慰问金名义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财物,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A.仅仅出于人情往来,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及行为,属于不正之风,应按一般的违纪处理,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B.如借逢年过节这些传统节日之机,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或者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则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均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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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摘要1:[第64号]陈某某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或者之前并未收受财物,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对方财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却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的,认定为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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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9月12日 (2006)高检研发8号)
【摘要】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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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摘要1:单位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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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公司人员受贿、行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收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领取、转让、买卖本单位机动车辆牌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性利益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应视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不能扩大解释为财物)。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5)卢刑初字第22号(2005年2月17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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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摘要1:[第407号]方某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合同制管理人员,从事公务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规则】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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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受贿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要点提示】国家工作人员所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有关,就可以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 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许诺行为。许诺行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初字第3580号(2005年12月9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刑终字第65号(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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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摘要1:【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从事不同的工作,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构成相应的犯罪。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04]宜刑初字第83号(2004年6月18日)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抗字第17号(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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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某某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摘要1:[第1017号]凌某某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让请托人租赁其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实际收取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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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

摘要1:[第885号]雷某某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裁判要旨1】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属于敲诈勒索。
【裁判要旨2】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属于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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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员,利用便利收受贿赂,如何定性

摘要1: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定性
内容摘要:准确认定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需要从两个方面分析判断:一看形式要件,即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任命、国有委派、法律授权等方式从事公务;二看实质要件,即是否从事公务。破产案件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作为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所从事的不仅是技术专业性工作,更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管理人相关职权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受贿罪。

摘要2:【摘要】综上,被告人蔡某某作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其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使行贿人违规获得竞拍资格并最终底价拍得资产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