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余罪自首

特别自首

摘要1:特别自首(余罪自首、准自首、以自首论、旁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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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爆炸、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703号]蒋某某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裁判摘要】交代的余罪与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构成牵连犯,所交代的余罪不能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主动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所掌握的犯罪属于属于同种罪行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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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贪污、受贿案

摘要1:[第695]王某某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裁判摘要】对于被告人归案后交代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不能单纯依赖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而综合各方面证据综合考虑。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标准,而不是指所揭发犯罪的量刑幅度中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种,也不是指被揭发人的实际宣告刑。实际可能判决情况是指在不考虑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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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摘要1:[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裁判要旨】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被告人交代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犯罪的,则不成立自首。
【裁判规则】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由于幡然悔悟、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也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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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747号]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联系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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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

摘要1:[第718号]张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属于自首
【裁判要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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