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玩忽职守罪

陆某某玩忽职守案

摘要1:陆某某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①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的新设罪名,但不能据此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在修订前刑法中不受处罚,只不过当时是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而已。
②被告人个人决定将公款私存、为他公司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由于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从中谋取具体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对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③对于新刑法实施前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刑法第12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摘要1: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检例第8号)
【要旨】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采取公务论】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号 2003年1月13日)
【摘要】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31日 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

玩忽职守罪

摘要1:【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

摘要2

林某某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摘要1:[第46号]林某某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犯有数罪,在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应当先考虑这些情节,对各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裁判规则】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之前,危害结果发生在《刑法》修订实施以后的,应适用结果发生时的法律。

摘要2

最高法发布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因违法建设及相关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案例(2017年2月)
案例1:李宝俊、卢祖富、李海轮重大责任事故案;案例2:江阴市嘉丰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章峰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案例3:钟庆辉妨害公务案;案例4:周安平玩忽职守案;案例5:蔡建辉受贿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王某斌玩忽职守案

摘要1:【案号】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同刑终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王某斌作为城区地税局西街税务所的专职税管员,发现管税企业存在大量欠税情况后,已向税务所所长樊某丽作了汇报,并连续多次向欠税企业留置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欠税单位云冈实业公司、东方广场公司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属于履职行为;至于涉税单位云冈实业公司、东方广场公司欠缴税款4653308.1元,城区地税局已连续五年在大同日报公告两单位的欠缴税款情况,属于应当缴纳或追缴的税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损失”,不符合玩忽职守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定要件,故上诉人王某斌及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