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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金安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金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的复函([2001]执监字第188号 2001年11月23日)
【提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裁定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更不能直接裁定执行被执行人已实际出资成立的企业法人财产。
【备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摘要2:【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5)执监字第59-1号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5)执监字第59-1号函(节录)
【摘要】关于暂缓执行期间是否计算双倍贷款利息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备注:修订后第22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即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缓执行并未改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的状态,而且此案暂缓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申诉,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在申诉复查期间暂缓执行已经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利益,申诉被驳回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未按判决履行的不利后果。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就执行华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费县支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纠纷一案的意见
【要旨】因被执行人申诉而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后对暂缓执行期间应计算双倍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钢集团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钢集团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2006年9月12日 [2005]执他字第32号)
【摘要】由于赣州市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赣州农信社)、赣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赣州商行)与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西宁特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和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创投)对昆仑证券增资扩股之前,因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赣州中院)直接追加西钢集团和青海创投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要旨】
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不能直接或当然地采信——中介机构验资审计报告,需要法院从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审计推理的逻辑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而不是对审计结论直接或当然采信。
②抽逃注册资金可视为非法侵占企业法人财产的行为,投资人应对增资扩股不实或抽逃增资扩股资金担责——增资扩股不实或抽逃增资扩股资金,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直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增资扩股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摘要2:西宁特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请申诉
【裁判规则】发生在民事交易行为之后的增资行为对先前的民事交易活动并无影响,即对该民事交易行为没有起到担保的作用,故股东不应按照《执行工作规定》第80条的规定直接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要旨1】企业法人设立是否合法,应依企业法人设立的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阶段执行机构直接认定企业法人资格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要旨2】股权转让对价款是否支付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阶段,执行机构直接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总商会申诉案的复函(2003年6月6日 [2003]执他字第3号)
【摘要】
一、各级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其与挂靠企业脱钩时,是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执行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与其脱钩企业的案件时,也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开办单位只能用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请你院监督南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河北省工商联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总商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河北省工商联是党委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质的人民团体,列入省编委编制序列,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而河北省总商会是在省民政厅单独注册的社团法人,经费由会员的会费构成。南开区人民法院将河北省工商联与河北省总商会视为同一个单位,将河北省总商会列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银行存款是错误的,你院应监督该院立即纠正。

摘要2:【解读1】(1)工商联性质:人民团体(财政预算拨款单位);(2)商会性质:社团法人。
【解读2】(1)对公法人办公必需品(国库款、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不得执行(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2)对公法人只能执行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如果没有财政以外自有资金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91)民他字第24号)
【摘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执监字第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执监字第15号
【提示】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变更在重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股权、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要旨】被执行人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资产变更重新组建公司名下而侵犯优先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为被执行人。

摘要2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

摘要1: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枪、涉爆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3]8号)
【摘要】《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已作出生效裁判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生效裁判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并依照《通知》规定的精神予以改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良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1月14日 [92]民他字第33号)
【摘要】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永昌合伙建房申诉案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1月14日 (92)民他字第33号)
【摘要】建房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合法,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至于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曾骏虽是未成年人,但有其生母杨晋代理实施民事行为;杨晋母子均有该市区正式户口,属可申请建房对象,故曾骏在协议中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西城区房管局于1987年3月作出的撤销原共建房层的批准手续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请你院再向省人大办公厅汇报,并做好房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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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深圳市××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执行申诉

摘要1:【裁判要旨】企业法人的设立是否合法,应依据企业法人设立的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不能直接否认企业法人人格及其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裁判摘要】至于尊荣公司将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尊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的80%予以转让,但受让方至今未按合同支付对价,转让方也从未收到该项股权的转让款等问题。本院认为,该股权转让经过了公证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行为在形式上已经完成。至于转让股权的对价款是否支付的问题,是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通过实体审判程序予以解决,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机构认定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摘要2:【来源】《案外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工伤执行申诉案》,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辑(总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23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傅世良申请确认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违法申诉案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傅世良申请确认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违法申诉案的请示的答复([2003]确他字第3号)
【摘要】
  确认申请人傅世良虽然是原审被告,且没有依法提出反诉,但是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其胜诉,依照我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据判决结果在对方当事人上诉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确认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后,才能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是赔偿的前置程序。未经确认违法的司法行为,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但国家并不对全部被确认为违法的司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前提是因该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失。因而,确认的范围大于赔偿的范围。另外,审理确认案件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及法律程序不同,是否赔偿是赔偿委员会适用赔偿法决定的,非确认程序解决的问题。因此,是否赔偿不能作为是否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条件。

摘要2

刑事申诉

摘要1:刑事申诉

摘要2

李××等诉安徽省池州××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1.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围绕检察机关抗诉支持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及理由与抗诉内容不一致,且原裁判对此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一并审理并予以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2002年1月17日 [2001]执监字第80号)
【摘要】
  一、珠海王子实业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供的汇率结算协议书,未经实体判决认定,在执行程序中不能采信。债务人应按生效判决之判定以美元给付债权人。若给付美元不能的,应按实际给付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汇率予以折算成人民币给付。
  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的协调安排意见,裁定由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11套职工住房转让款及租金,缺乏法律依据,且改变了(1996)粤高法审监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应予纠正。
  三、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将位于珠海拱北湾二路排洪沟北侧的10,8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5878平方米建筑物抵押给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抵押登记时间是1999年12月26日,而此时依(1998)珠法执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珠海王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3,493,025.13元人民币,故不能认定中奥(珠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恶意抵押。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登记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失当,应予纠正。
【要旨1】未经实体判决判定的约定在执行程序中采信属于以执代审。
【要旨2】抵押登记的效力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抵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均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
【要旨3】行政文件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摘要2:无

执行程序中,出资不实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摘要1:执行程序中,出资不实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要旨】开办单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在虚假出资或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程序中,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索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2011年12月8日 [2011]执监字第182号)
《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胜利油田胜大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淄博制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诉案评析》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 [2011]执监字第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追讨,追讨回来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因此,在法院受理制酸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对其开办单位新华集团的执行应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04)执他字第24号答复的前提是制酸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胜大公司对破产程序存在异议,应通过破产程序中的救济途径另行解决。
【解读】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属于破产人的债权,应当由管理人代表公司向股东追讨,追讨回的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基于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而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也应依法中止执行,其应清偿的债务由破产清算组一并依法处理。

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审理范围应以抗诉支持范围为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在抗诉支持申诉请求范围内审理,当事人认为遗漏其他请求的,应向抗诉机关提出补充请求

摘要1:【要旨】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在抗诉支持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当事人认为其他请求也应考虑的,法院可告知当事人向抗诉机关提出补充请求。
【案例】《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镇雄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镇雄县支行、镇雄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台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2

魏爱芳与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信用合作社存单纠纷申诉

摘要1:【裁判要旨】储户委托他人开户并存取款项,应认定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金融机构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及取款业务,侵犯了储户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委托他人存取款情形下真实存款关系的认定——魏爱芳与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信用合作社存单纠纷申诉案》

摘要2

于××申诉

摘要1:(检例第25号)
【要旨】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摘要2

司法部关于律师可否担任刑事案件申诉代理人的批复

摘要1:司法部关于律师可否担任刑事案件申诉代理人的批复(1983年5月11日)
【摘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令均没有把代理申诉列入律师的业务范围,过去有的法律顾问处虽曾试办过,但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进行,因此,不宜把它列为律师业务。目前各地一般的做法是,律师仅为当事人代写申诉书,由当事人自行出面申诉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