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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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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之探析[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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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土地使用权典型案例 吊销营业执照 合同无效 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法定终止 诉讼能力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摘要】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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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 注销登记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提示】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为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裁判摘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起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工商登记载明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即使诉状上未加盖公司公章,亦应认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摘要】按照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吴胜刚至今仍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吴胜刚可以行使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公司公章被晨光集团持有的情况下,只要吴胜刚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台华公司名义行使诉权的意思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吴胜刚即可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诉权。吴胜刚虽然没有直接参加诉讼,但其已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其行使诉讼权利,且委托手续的真实性已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故本案亦不存在公司起诉的障碍。 【裁判意见】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是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企业法人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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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499号 【提示】企业以个人名义与对方订立高息存款合同,后发生纠纷,企业与个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对方提起诉讼。[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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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派出机构 办事处

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民终字第131号 【提示】企业法人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其自身也具有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意见】企业法人授权其派出机构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的,该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地位。 【裁判规则】企业法人授权其派出机构签订合同的,该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地位。企业法人授权其派出机构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的,该企业法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地位。[阅读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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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号[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交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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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公布(2001)第17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交终字第1号[阅读全文]

叶宗耀与泮振宇错误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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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海终字第75号[阅读全文]

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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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据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和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请求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阅读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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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报案例》“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之后,[1]对预约合同及其效力进行了专门的规范,旨在解决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尤其是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承认预约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司法实务有着积极的引导意义。[2]然而关于此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理和实务依然争议颇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阅读全文]

(2008)溧民初字第1927号;(2008)宁民四终字第2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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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未领取产权证不影响协议转让 【裁判要旨】不动产买卖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判断应依据合同法进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区分为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动产买卖中,未办理登记手续所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定,从而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案号】(2008)溧民初字第1927号;(2008)宁民四终字第2617号[阅读全文]

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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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种类别,其与其它的买卖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各个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也都有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条款,均将商品房交付条件交由业主和开发商自行约定或者选定。在实践中,开发商和业主也都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专门就商品房交付条件问题进行约定。由此可见,商品房交付条件在法律精神上和行业惯例上都是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的。[阅读全文]

浅谈商品房交付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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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几年房地产发展十分迅速,房地产纠纷也日趋争多,在房地产纠纷中,以逾期交房的纠纷较多,其中交付条件是争议较多的话题, 在商品房买卖的实践中,在房屋交付的环节上的法律纠纷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交房,购房人认为该房屋未达到交付的条件而拒绝受领,二是购房人接受房屋后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而主张开发商违约。[阅读全文]

浅析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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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在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因购房人与商品房开发商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理解不一而在房屋交付环节上引发纠纷的情形逐渐增多。具体分析来看,房屋交付环节上出现的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开发商通知交房时,因买受人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理解与开发商不一致,认为该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而拒绝受领引发纠纷;二是买受人接受房屋后认为房屋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而主张开发商违约,要求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涉及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甚一致,从而导致处理意见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是同案不同判,增加了此类纠纷的审理难度。因此,有必要厘清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并尽快统一对涉及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准确认定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依法维护购房人和商品房开发商合法权益,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与稳定。为此,笔者将从一则案例出发,分析实践中对此的一般约定,厘清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理解与思考,提出一点浅见,希望能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类纠纷的顺利解决。[阅读全文]

商品房交付纠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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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容提要】(1)交付对于双方来说,都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交付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混淆了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前者是法定的,决定了房屋能否交付使用,后者是约定的,只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是交付条件的核心,但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为验收合格的标志是不正确的,等于变相设立行政许可;以书面通知作为交付的要件不合理,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约定规避该风险;交付时买受人有权查验房屋,但质量争议不应当影响交付的完成;除非房屋本身具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大缺陷外,即使买受人有客观原因,也不是对抗交付的正当理由。(2)交付是商品房买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买卖双方都意义重大,也最容易产生纠纷。在实务中,人们通常把交付看作是建设单位的义务,重视建设单位不能正常交付的违约责任;而对买受人的受领义务,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买受人以质量及各种争议为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领的,往往被作为正当的维权,这是不正确的。交付纠纷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更影响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阅读全文]

商品房层高缩水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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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层高缩水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阅读全文]

谁动了我的层高?——层高缩水与开发商违约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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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谁动了我的层高?——层高缩水与开发商违约的法律分析[阅读全文]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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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阅读全文]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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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解除权行使的效果宜采直接效果说,在不奉行物权行为制度的背景下,解除的效果可有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倒果为因来否定解除溯及既往与恢复原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思考进程,是线性因果关系的表现,并不适当。[阅读全文]

商品房买卖中现有法律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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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以按揭形式作为付款方式的比较多。按揭涉及到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其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买卖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抵押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以及保险、收入证明函等派生契约关系和法律行为。这些关系作为一般的购房人是很难分辨清楚并了解其中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即便是银行和开发商也不一定完全了解不同法律关系的确切内容。为此,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法律关系作一归纳和清理。[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