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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执行字第1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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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提示】 ①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主文内容产生争议,法院执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的审查与裁判范围应如何确定? ②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大部分付款义务,是否仍然构成整体违约,仍应承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 ③被执行人对生效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范围提出异议,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还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要点提示】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与裁判宗旨,对生效裁判的主文内容作出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全部完整地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是当事人(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部分履行仍然构成对生效裁判的“不履行或未履行”,仍应承担全部的强制执行后果;被执行人对执行内容的具体范围提出的异议,不是对执行标的异议,而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内容的具体范围提出异议,而非属对执行标的本身权属提出异议,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 【案例索引】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执行字第1253-2号(2011年11月8日)[阅读全文]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1)深仲裁字第508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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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主张保证责任 执行 执行顺序 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 【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1)深仲裁字第508号 【提示】申请执行人在向主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无执行管辖权。[阅读全文]

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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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实践中存在大量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为判决主文的民事判决,执行部门在执行这类判决时面临诸多困难与困惑,如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执行的具体方式、申请行政许可行为的可替代性、执行成本过大时是否仍应执行等问题。结合三个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案例,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阅读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建筑工程公司与营口××外国语专修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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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示】判决理由中的判断不产生既判力:判决理由中的判断相对于判决主文中的判断而言,居于一种手段性、次元性的地位,是为了说明作出判决的理由。该种判断没有既判力,故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是人民法院就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所作的叙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如果判决主文中没有相应的判项,则“本院认为”部分所作的论述不能作为执行依据。[阅读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四初字第8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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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威慑机制) 【执行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四初字第82号判决书 【提示】法院案件执行举报有奖制度的合法性:法院将执行情况登录法院执行威慑网,并规定了举报有奖制度,此行为并不违法。[阅读全文]

北京富臣发展总公司诉宋悦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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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示】被执行人之妻以他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属可执行财产。[阅读全文]

试论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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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与第一次修订前的民诉法相比,该条规定统一了不同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期间, 还将诉讼时效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把申请执行时效由不变期间变更为具有诉讼时效属性的可变期间,能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突破。然而,由于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关于申请执行时效在实务中的适用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故实有必要对申请执行时效适用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阅读全文]

超过执行时效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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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执行案件执行时效届满,没有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阅读全文]

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释义之四 :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利于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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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释义之四: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利于保护债权[阅读全文]

公司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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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以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展开[阅读全文]

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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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考虑到股权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份额宜均等分割。 ②股权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股权的增值,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定继承人无权在继承案件中对此直接予以分割。 ③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和应当得到的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分红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另案处理。[阅读全文]

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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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的无形性及法人的拟制性,使人们在现实中常常忽略股权与法人财产各自独立,分属股东与公司这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是股权,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处分公司实物、知识产权及债权债务归属的约定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本案判决坚持了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的分离,坚持了专利权人财产权利与专利设计人人身权利的分离,审理上体现了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适用上的融会贯通。[阅读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分配股利诉讼的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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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强制分配股利诉讼的司法应对[阅读全文]

公司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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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不分配股利的情况下,对于受到损害的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应如何进行救济,需要有效平衡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之间的关系,如果完全交由公司自治解决,将会使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陷于困难的境地,难以有效协调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如果所有的纠纷均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干预,公司本身的经营自由和效率将无由实现。笔者主张有机协调二者的关系,使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能够充分关照各方的不同利益,对各类不同的情形给予区别对待,设计各自不同的解决方案,以期切实促进公司法所蕴涵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得到平衡实现。[阅读全文]

沈祥熙诉浙江杭康药业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撤销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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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227号[阅读全文]

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以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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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摘要: 【摘要】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行《公司法》第16条、第105条和第122条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程序、决定主体和决定权限作出了规定。从整个公司立法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来看,《公司法》第16条是规制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但是,关于该规范的理解与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有学者坦言,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几乎是一个尖端的难题。[1]总的来看,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和违反上述规定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换言之,就是担保债权人是否负有审查义务?若是担保债权人有此项义务,那么应当审查什么,按照什么具体标准审查,违反义务又当如何?这些问题的解答,对于公司担保纠纷的裁判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实践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公司担保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司,并非指以开展担保业务为目的而设立的“担保公司”,因为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对外担保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担保债权人不应负有此类审查义务。[阅读全文]

公司违规担保及其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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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违规担保

摘要: 【内容提要】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说既是一个颇富争议的实务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理论难点。违规担保合同本质上是担保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通过运用担保法、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完全可以判定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 【结论】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说既是一个颇富争议的实务问题,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理论难点。且考虑到违规担保的情形有异,则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亦有所不同。总体而言,我们认为,违规担保合同并非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违规担保中所谓的“违规”不过是担保人内部决策瑕疵而致使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因此违规担保合同本质上是担保人内部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此外,在章程未就对外担保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还有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能力的问题。《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不存在漏洞,通过运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运用担保法、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规则完全可以判定违规担保合同的效力。[阅读全文]

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适用为分析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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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摘要: 【摘要】确定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要考虑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交易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范性质等。《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使得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应根据章程规定的机关作出决议并受章程规定的数额限额约束成为法律要求,具有公开宣示的效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原则上取决于其违反的是否属于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针对对外担保所制定的章程规则。[阅读全文]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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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越权担保

摘要: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基于法律解释方法之检讨 【摘要】长期以来,针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我国陷入了立法不明、裁判冲突及学说争议的困境,应正确区隔公司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和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采取“内外有别”的策略,分别确定其效力。解释论作业的结果表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105、122、149条之中的强制性规则越权对外担保的,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与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一致,前者的效力为无效或可撤销;而后者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或有效,且被担保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阅读全文]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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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通信服务公司与四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金河支行、四川金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个案中的慎重适用[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