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甲公司诉顾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小额贷款公司 利息

摘要: 【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贷款作为一种期限短、需求急、频率高的新兴融资方式,具有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手续快捷,担保形式多样的特点。但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金融贷款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预先扣除贷款利息。预先扣除贷款利息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判决时按照实际出借金额作为贷款本金予以调整。[阅读全文]

2011年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2011年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阅读全文]

甲公司诉闫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裁判要旨】回购价格的确定是涉回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回购价格的计算往往涉及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等先后抵扣问题。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时,应当从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综合考量缔约目的、商事交易习惯等,从而确定公平的回购价格。[阅读全文]

邬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裁判要旨】保险合同将法律禁止行为作为保险免责事由时,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不能免除,但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无须对上述免责事由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因为法律对于禁止行为已有明确表述,故该免责事由内容可以推定为公众普遍知晓。但保险人仍需告知相对人,该免责事由将导致保险免赔的法律后果。[阅读全文]

甲银行诉乙公司、丙超市、施某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保理

摘要: 【裁判要旨】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适用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进行规制,虽然银行就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但登记并不能免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定义务。在债务人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预告登记 抵押登记 抵押权登记

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38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与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开发商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当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另案认定无效且贷款合同关系被一并解除的情况下,银行以预告登记为依据要求行使抵押权,因《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将来物权的实现,即保障当事人申请物权登记的权利,预告登记并不等同于物权登记,在抵押权登记完成前,对银行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权的诉请应不予支持,但银行可要求相关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阅读全文]

汤某诉甲投资管理公司无效融资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本案确立了无效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未在合适的强制平仓点进行平仓行为的过错分配、损失认定规则。在过错认定上,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平仓时点的选择上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注意义务。在损失认定上,不能根据平仓后证券的价格变化认定损失,而应根据双方确认的平仓点认定损失。[阅读全文]

甲公司诉乙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裁判要旨】支票的收款人记载错误,持票人自始未取得票据权利,对此,法院严格遵循票据的文义性和商事外观主义,认定不属于《票据法》第十八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之情形。[阅读全文]

郑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裁判要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予以赔偿。当被保险人无偿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被保险人如果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则无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引起较大争议。本案从保险条款制定的基础与背景着手,分析了我国车辆商业三责险条款与侵权法律之间的关系,提出我国车辆保险采用了随车主义模式,通过对保险条款文意、体系、历史和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认定保险人对因《侵权责任法》实施而导致的责任限缩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阅读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8号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8号 【裁判要旨】向投保人交付保险条款是保险人负有的法定义务,保险人对交付保险条款负有举证责任,在保险人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保险人未交付保险条款。鉴于现行法律对未交付保险条款的法律后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结合合同解释规则中文义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对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项目进行了通常、合理的解释。[阅读全文]

胡某诉甲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裁判要旨】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只有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之后,才会发生证券价格偏离正常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曲线的情况。因此在虚假行为实施之前买入的股票,不应当归于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范围。同时,在计算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时,应当在虚假行为实施后投资人买入证券的总成本中扣除投资者在披露日前卖出股票而收回的相应资金。[阅读全文]

甲银行诉A县国资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股权质押 股东名册

摘要: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3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在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中应对股权以及出质登记予以严格审核,对于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如果借款人提交给银行的股东名册,从形式和记载内容上均不符合法律所确立的股东名册的特质,该股东名册不具有合法效力,记载于其上的股权质押相关内容不具有权利质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最终将导致银行无法行使质权。[阅读全文]

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和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公布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2012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和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公布[阅读全文]

在建工程转让后是否影响原购房合同效力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在建工程转让后是否影响原购房合同效力[阅读全文]

工程项目转让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工程项目转让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处理[阅读全文]

甲供材料的税务问题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甲供材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广泛使用的一种合作方式。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甲供材料”一般为大宗材料,比如钢筋、钢板、管材以及水泥等。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都有详细的清单。“甲供材料”,对于乙方而言,优点就是可以减少材料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垫付压力,避免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对于甲方而言,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进货来源,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但是对于“甲供材料”这种合作方式,甲乙双方特别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附条件合同 让利条款 建设工程 工程价款 黑白合同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提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2%由施工方予以让利。该约定表明:双方让利2%的意思表示是一致而明确的,关于该条款生效,双方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是确定具体让利数额的计算基数,不能以双方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为由就否定让利关系的存在。 【裁判摘要】实践中,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等方式,由施工方在合同约定总造价基础上进行一定的返点、让利,是目前建筑行业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本案中,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2%由施工方予以让利。对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的内容的让利条款如何理解,是否属于“附条件”条款,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对此,应根据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目的、基本文义、所使用的语句以及结合行业惯例和本地区习惯做饭,进行综合判断,作出正确解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沈阳三色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五爱天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1集(总第41集),第227-284页】[阅读全文]

建筑工程中居间非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施工企业在获取工程信息、参加招标投标直至到工程中标,都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规则保障。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居间活动(介绍、信息提供、斡旋)仍在若干中间环节发挥作用,有的因工程介绍费(居间报酬)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程序。 目前,各地法院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 “工程介绍费”的观点不一,判决各异。我们有必要对其在法律上加以厘清。[阅读全文]

建筑工程在招标时也有居间合同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建筑工程在招标时也有居间合同[阅读全文]

居间合同的效力与依法确认
编辑: | 浏览: 词条创建者:陈其象律师     创建时间:
标签:

摘要: 【裁判要旨】《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