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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张某不构成累犯——浅议一般累犯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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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不构成累犯——浅议一般累犯的构成[阅读全文]

买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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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盗窃罪 累犯 刑罚执行完毕 罚金刑

摘要: [第122号]买某某盗窃案——如何理解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要旨】 ①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刑未执行前,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 ②对于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法并罚。如果后罪也判处了罚金刑,应将所判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裁判规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主刑执行完毕而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认定为累犯。[阅读全文]

刘某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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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贪污罪 免予刑事处罚

摘要: [第786号]刘某贪污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 ①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②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A.既然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减轻处罚时不能跨越量刑幅度判处刑罚,那么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减轻处罚时更应当遵循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原则。 B.但是对极个别涉及政治、国防、外交等特殊情况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减轻刑罚的幅度,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一原则的限制。 ③当案件没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时,原则上不应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减至免予刑事处罚。[阅读全文]

许某某案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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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某某的法理分析[阅读全文]

许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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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刑核字第18号[阅读全文]

王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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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私珍贵动物制品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

摘要: [第772号]王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 【裁判要旨】 ①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而作出处理。对未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依法纠正程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②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不受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幅度的限制。[阅读全文]

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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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伤害罪 减轻处罚

摘要: [第111号]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要旨】 ①对于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如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979年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将这一规定保留并修改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后者对前者作出了三处修改:一是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修改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二是删去了“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规定;三是将“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实践中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或滥用这一规定的现象发生,因此对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更为严格限制和规定,即对于有特殊情况的案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关键在于何为“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性,一般应是指涉及政治、外交、统战、民族、宗教等国家利益的特殊需要。当这种情况下,被处罚的被告人又确实属于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犯、聋哑犯、盲人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和防卫过当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②众被告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和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时作案人数多,殴打现场较为混乱,究竟被告人中谁是致死被害人的直接凶手已无法查清,故只能认定各被告人对被害人被伤害致死共同承担责任。[阅读全文]

留某某、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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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多种量刑情节 量刑

摘要: [第58号]留某某、黄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阅读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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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刑复字第121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生前患有严重疾病,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仅是被害人死亡诱因的,行为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阅读全文]

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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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过错

摘要: [第556号]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裁判摘要】 ①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过错方系被害人;(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3)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5)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②确认被害人过错时,不仅要分析是否具备以上五点,还应当全面考察案件的来龙去脉、发案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该行为引发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应当遵照《纪要》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为由于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其行为属于“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过错行为。[阅读全文]

于某某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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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爆炸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 受害人过错

摘要: [第24号]于某某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罪;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②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要旨】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B.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②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时要注意区分各种复杂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在处刑上就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提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阅读全文]

朱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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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非法经营罪 罚金刑 减轻适用

摘要: [第829号]朱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裁判要旨】 ①罚金刑可以依据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适用:对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不管是未成年人罪犯还是成年人罪犯,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罪犯的罚金刑从轻或者减轻适用。 ②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判处自由刑的依据因素不可能包括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但判处罚金刑却要考虑这一因素。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从轻、减轻,但基于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判处依据因素不同,其各自调节的幅度也必然不同,调节的结果不能必然保证罚金刑和自由刑同时从轻或者减轻,但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预定的刑罚效果,即可确定为宣告刑。 ③鉴于量刑情节的调节结果理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对罚金刑受量刑情节调节的结果也应当进行表述,特别是在自由刑与罚金刑不同时从轻、减轻处罚时更应当表述清楚。[阅读全文]

陈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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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伤害罪 死刑缓期执行

摘要: [第829号]陈某故意伤害案——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而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又故意犯新罪,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形 【裁判摘要】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而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又故意犯新罪,认定属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 【裁判要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而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又故意犯新罪,并不改变罪犯因前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起算日期。[阅读全文]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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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限制减刑

摘要: [第737号]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何适用死缓限制减刑[阅读全文]

周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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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报注册资本罪 单位犯罪

摘要: [第99号]周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 【裁判摘要】 ①“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则。对检察机关以自然人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如处于一审阶段,法院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补充起诉的,法院只能依法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责任,而不能直接追究单位的责任。二审法院遇到上述情况,也就只能追究被起诉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对犯罪的单位,可建议检察机关另行起诉。 ②当单位未被起诉时,对于被起诉的自然人,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被起诉的自然人具备其中一种身份,就应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阅读全文]

某某公司集资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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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集资诈骗罪 单位犯罪

摘要: [第72号]某某公司集资诈骗案——犯罪后单位被注销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裁判摘要】 ①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作为法人的资格已经终止,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已丧失,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不能再追究公司的刑事责任。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因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检察机关只起诉指控有关责任人员的,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系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的,应以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③对于可连续多次实施的犯罪来说,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中止只能表现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参与公司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可连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已参与实施了多次,已骗得巨额集资款,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辞职离开公司的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停止了其继续参与公司以后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而不属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被注销后,仍应追究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阅读全文]

邱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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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单位犯罪

摘要: [第676号]邱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裁判摘要】“售假公司”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阅读全文]

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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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普通货物罪 单位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摘要: [第336号]王某1、王某2、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裁判摘要】 ①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单位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②走私犯罪行为完成后,行为人再以该走私货物让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税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同一犯罪目的,因而不构成牵连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③基于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而向海关人员行贿的行为,与该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阅读全文]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行为之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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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跟陈兴良老师学刑法(22) 《判例刑法学》(上卷)[阅读全文]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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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单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摘要: [第86号]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裁判摘要】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裁判要旨】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犯罪者个人所有的,不构成单位犯罪。[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