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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陈其象律师 创建的词条
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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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盗窃罪 收购赃物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自首 投案动机 如实供述

摘要: [第381号]董某某、李某某等盗窃、收购赃物案——投案动机和目的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裁判摘要】犯罪分子的投案动机和目的不应当自首成立。行为人不否认或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如实供述的核心内容在“客观事实”而非“主观心理”。合法辩解和不如实供述的区别在于,不承认或推翻有罪供述的内容是主观认识还是客观事实。如果行为人不否认或者基本不否认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方面,能如实交代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仅否认主观内容方面,不论是否认其主观犯罪故意,还是否认其客观行为的犯罪性质,均属于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的串通,即共谋本身不仅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而且是一种客观行为,属于应如实交代的“客观事实”,辩解中仅对主观故意的否定不包括对共谋行为及内容的否定,如果犯罪分子不如实交代共谋的过程及其内容,就不能认为是作了如实供述,也就不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被告人仅否认了其具有明知共同盗窃的主观故意,但对整个盗窃过程及其在盗窃过程中的行为并未隐瞒或推诿,此种行为是其正常行使辩护权的表现,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阅读全文]

计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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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自首

摘要: [第153号]计某某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 仅有自首意思表示而无自动投案行为的,不构成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认定自首的两个必备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包括本人主动投案,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或是由亲友送去投案等。自动投案必须要有已实际实施了投案的行为或者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的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去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要旨】因借钱不成将人杀害并将被害人财产拿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规则】故意杀人又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 【裁判要旨1】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裁判要旨2】故意杀人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 【裁判要旨3】仅有自首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自动投案的,不成立自首;被告人的亲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阅读全文]

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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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首 亲属不配合

摘要: [第598号]张某某故意杀人罪案——被告人具备自首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实施犯罪后具备自首要件,但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阅读全文]

袁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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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动投案

摘要: [第700号]袁某某故意杀人案——对亲属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的认定 【裁判摘要】判断亲属报警协助抓获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后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亲属报警所产生的效果、到案后的供述情况等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而嫌疑人未采取反抗和逃避抓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吕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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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强奸罪 放火罪 送亲归案 自动投案

摘要: [第699号]吕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案——如何认定“送亲归案”情形下的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如果亲友并不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亲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的目的不是让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而是为了撇清犯罪嫌疑,则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以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目的为必要,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出于让其撇清犯罪嫌疑而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目的,主动联系司法机关的,不构成送亲归案情形的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孙某某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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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杀人罪 自首

摘要: [第369号]孙某某故意杀人案——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能否认定自首 【裁判摘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应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认定自首,需要从亲友是否有积极协助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在亲友带领公安人员抓获时是否予以配合角度考察。[阅读全文]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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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通肇事罪 自首 交通肇事后逃逸

摘要: [第697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摘要】 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逃离抢救现场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阅读全文]

“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如何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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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在“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自首认定:    1.如果举报人举报被查处人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也有一定证据,纪检、监察部门据此将被查处人“双规”、“双指”,其后[阅读全文]

谭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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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交通肇事罪 自动投案 自首

摘要: [第696号]谭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报警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在交通肇事后自首,且事后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罚。[阅读全文]

熊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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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故意伤害罪 自首

摘要: [第699号]熊某某故意伤害案——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提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构成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被告人知道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如实供述自身罪行,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本意,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认定现场待捕型自首还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现场待捕的非被动性: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强力控制、可以逃匿的前提下,出于其独立意愿主动留在案发现场,而不能是一种客观无奈的选择。 ②对于他人报案的明知性。 ③被抓捕时行为的服从性。 ④供认犯罪事实的彻底性。 【裁判规则】实施犯罪行为后,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而自愿留在现场配合抓捕并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刘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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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形迹可疑型自首 自首

摘要: [第704号]刘某某抢劫案——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 【裁判摘要】判断行为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掌握客观并据此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能否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将其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的,属于形迹可疑的情形。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阅读全文]

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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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抢劫罪 盗窃罪 自动投案 自首

摘要: [第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 【裁判摘要】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自动投案[阅读全文]

杨某某等走私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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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走私毒品罪 形迹可疑 盘问 自首

摘要: [第82号]杨某某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和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构成这种自动投案的两个基本要件,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主动”是相对于“未被发觉”而言;“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即指以自动投案认定。只要符合这两个要件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果主动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规则】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阅读全文]

王某某变造金融票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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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变造金融票证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牵连犯

摘要: [第71号]王某某变造金融票证案——涂改、变造存折后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对于牵连犯,《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处罚;《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理处理;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种及其幅度都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定刑适用方式的不同来比较法定刑的轻重。 【裁判要旨】变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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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并[阅读全文]

南某1、南某2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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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盗窃罪 累犯 追诉时效

摘要: [第273号]南某1、南某2盗窃案——对累犯“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要件的理解 【裁判摘要】“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罚之罪”,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 【裁判要旨】 ①本案不属于连续犯,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法不应追究其该起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形。连续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第二,须存在数个独立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第三,数个犯罪行为之间,须具有连续性;第四,数个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系同一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连续性,时间先后只是一个外在的判断因素,关键的因素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是否基于同一或者某一概括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上的连续关系。在连续犯中,行为人在开始实施第一个犯罪行为时,即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图,或者是为完成一个预定的犯罪计划,或者是为实现一个总的目标,或者是预见到了总的犯罪结果。这是连续犯与同种数罪的主要区别所在。被告人南昌洙前后两个盗窃行为虽均独立构成盗窃罪,但该两个行为时间间隔在五年以上,很难认定其在实施前次盗窃犯罪时,对五年之后再次实施的盗窃犯罪已经具有主观上的连续故意,因此,不应将其实施的两次盗窃行为作为连续犯罪,不能以犯后罪为由重新起算其前罪的追诉期限。 ②是否构成累犯,须结合具体的再次犯罪行为来加以具体认定。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所实施的两起盗窃行为,或者因为过了追诉时效,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为已经届满5年,不符合累犯的法定期限要件,故不构成累犯。 【裁判规则1】所犯之罪已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存在延长追诉期限的法定事由,而后又犯新罪且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不属于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不能重新计算前罪的追诉期限。 【裁判规则2】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新罪被发现之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认定为累犯。[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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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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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2012年5月30日  法研[2012]67号) 【摘要】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阅读全文]

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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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阅读全文]

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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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