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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反思——兼评《公司法》第106条之规定

新《公司法》第106条增加了累积投票制的规定。立足于该制度之立法宗旨和运作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的经济抉择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实践效果的分析,指出累积投票制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股东平等上的内在缺陷及实际运行中的不足。

闽侯法院:公司隐名投资权益保障问题

隐名股东是和显名股东相对的概念,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实际出资设立公司或实际出资受让他人股权,但其股东身份未被工商文件登记记载的情形,即为隐名投资行为。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隐名股东的概念,以致是否保护及如何保护隐名投资行为和隐名股东权益不明确,为此,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判断出资者是否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

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情势

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第75条增设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规则,但该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尚需依据目的解释、文义解释等解释方法进行阐释方能正确适用,以实现其防范、减少和化解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矛盾和冲突的宗旨。

论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既要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又要保护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的合法权益。但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尚嫌简单,由此带来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和争议。笔者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则、法律效力、行使程序及期限、同等条件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论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兼论股权归一后交易安全之保护

对归一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为价值判断问题。无效说基于对交易安全的目标追求。它不利于打破公司僵局,不符合股东权保护原则,未能从根源上解决交易安全之维护问题。有效说并非必然损害交易安全,归一性股权转让后可通过吸纳新股东、将公司变更为无限责任形式的私营企业、解散公司、追究股东个人责任等手段解决交易安全问题。有效说能维护契约自由,维护股东权利,兼顾安全和效率。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关于“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比较了一些西方国 家的相关制度,运用“结构利益衡量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方式作 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得出了肯定的初步回答 .在此基础上,提升了“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

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研究——以我国《公司法》第44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围绕现行《公司法》第44条,兼顾法解释学与法政策学视角,对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进行探讨,并试图在我国具体语境中寻求可能的正解,以期在我国现行实定法的框架下更好地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减少公司僵局,从而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股东之间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公司股东资格否认之诉不宜贸然支持

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不宜支持。

投资人被拒查账簿,英国股东讨要知情权

会计帐簿不同于会计凭证,查阅也并不包含摘抄和复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摘抄、复制公司的会计帐簿,亦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公司原始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