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23〕14号)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 法(研)发[1987]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8月19日)(法(研)发17号) 【摘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应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1985年8月19日)(法(研)发17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法〔2023〕154号)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1997年8月29日) 【摘要】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七项内容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 【摘要】 一、“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是指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明确列举的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随着邮政工作发展变化而新出现的行为。 二、“其它妨害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目前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建设工程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擅自改变邮政设计或者配套建设不合格的邮政设施的;(二)已建成的居民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或者将已建成的上述设施改作它用的;(三)未征得邮政企业同意,擅自拆除、迁移邮政设施的;(四)未受邮政企业委托,擅自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五)擅自生产、销售未经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监制的明信片和通信用信封以及其他邮政通信用品用具的;(六)擅自销售利用邮资凭证加工制作的制品的;(七)冒用邮政企业名称、企业标识的。
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1997年2月3日) 【摘要】 一、“有关部门”是指依法履行邮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和地区邮电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涉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列举行为的现行有效或者为了完善法律规范重新制定、修改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三、“予以处罚”是指依据上述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进行处罚。 总之,邮电管理局作为地区的通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正确、严格地依法行政和执法,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交所发〔2022〕2号)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1982年11月12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景德镇市昌江信用联社营业部与中国银行景德镇市分行曹家岭办事处汇票结算纠纷案的答复(法经〔2000〕205号 2000年9月15日) 【摘要】从你院报告反映的事实来看,景德镇市金属管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件公司)作为出票人取得四张银行承兑汇票后,未将汇票交付票据上所载明的收款人,而在汇票第一背书人栏目中加盖了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致上述汇票背书次序混乱、不连续,违反了《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景德镇市昌江信用联社营业部作为金融机构,应该知道管件公司不是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但其仍然接受该公司以上述承兑汇票质押并贷出款项,应属重大过失。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景德镇市昌江信用联社营业部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硚口区支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大理市支行、云南省大理州物资贸易中心银行承兑汇票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1998年11月4日法经[1998]457号函) 【注解】该答复认可空白票据被补记被背书人名称的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