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国铁综[2013]27号 国家铁路局发布)
国家铁路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国铁综[2013]27号 国家铁路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4号):《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2020年第58号):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废止《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等86件文件,现予以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19〕4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8]13号)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审办办发[2008]107号 2008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网办发文〔2017〕2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 中办发[2005]1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0年12月6日 中办发[2000]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役军人因患职业病死亡其遗属是否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问题的答复(2019年11月19日,[2019]最高法行他23号) 【摘要】因职业病评残的退役军人又因该职业病死亡的,不适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2015)行他字第8号】 【摘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当时未对“工人”身份作出是否为“农民合同制”之区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已经取消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差别,职工都平等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平等保护。认定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不能以是否为农民合同制的身份作为限制条件,而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1998年2月15日 [1997]法行字第29号) 【摘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1998年5月17日 [1998]法行字第1号) 【摘要】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8号) 【摘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职权,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2009年6月10日 [2009]行他字第5号) 【摘要】企业职工因工伤害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之前,当时有关单位已按照有关政策作出处理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备注:对应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7条]规定的“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的电话答复(2005年1月12日 [2004]行他字第14号) 【摘要】请示案件的事实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应当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工伤认定;2004年1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侵权而死亡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答复(2019年7月9日,[2017]最高法行他100号) 【摘要】因第三人侵权死亡且属于工伤情形的,死者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仍可以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主张伤保险待遇。民事赔偿已经支付医疗费用的,不得主张工伤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9月7日 [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