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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年9月13日) 案例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案例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案例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案例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案例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案例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案例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案例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案例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案例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3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十: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行提字第3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审后认为,黑河市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书,撤销嫩江县政府的信访复查决定,要求嫩江县政府将调整后的补偿款交给移民接收地,嫩江县政府应当执行。嫩江县政府未履行黑河市政府决定,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访复核意见后,马恩本多次向嫩江县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嫩江县政府一直未履行拨款义务,2013年10月16日,马恩本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根据上述事实,认定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根据,且嫩江县政府一、二审程序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恩本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推定马恩本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此,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8月29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责令嫩江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履行拨付移民款的法定职责。

(2013)虹行初字第9号;(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

【裁判要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则不予撤销。故违法的行政许可是否撤销,关键在于该行政许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及撤销许可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定义,实践中认定标准也较模糊,造成法律适用困难。对此,本案结合理论界对于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阐述,综合考量用以证明公共利益的证据审查标准,以特征归纳的方式明确:如果某一利益主体上涉及不确定的多数人,内容上具有共需性,性质上具有正当性,一般可以认定为公共利益。 【案号】一审:(2013)虹行初字第9号;二审:(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