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打民事再审官司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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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程序 回目录
1.什么是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2.什么是民事再审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回目录
3.什么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5.什么民事再审事由【调解书再审】 ?
5.1什么是新的证据再审事由?
5.2什么是再审新证据?
5.3什么是民事案件基本事实?
5.4什么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6.什么是申请再审书状形式要求?
6.1什么是申请再审材料要求?
7.什么是案外人申请再审?
8.什么是申请再审受理审查程序?
8.1什么是再审诉讼三阶段构造?
8.2什么是申请再审受理程序?
8.3什么是民事再审审查程序?
三、法院依职权再审 回目录
9.什么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四、抗诉再审 回目录
10.什么是检察机关抗诉再审程序?
五、再审审理程序 回目录
11.什么是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
12.什么是申请再审管辖法院?
13.什么是再审案件审理程序?
14.什么是再审裁判?
15.什么是再审调解书?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办结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通知【废止】
·最为核心的改革理念是建立再审之诉——《法制日报》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落实民诉法修改决定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审监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再审立案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民事案件编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者抗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申请再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二审裁定确有错误,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确有错误时能否纠正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8年12月8日 法发[2008]40号)【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325-420页】
经典案例 回目录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9期(总第155期)】
【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74期)】
【裁判摘要】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兰州××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义乌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其反诉请求,但在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后,原审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反诉请求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出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在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申请再审人不享有再审利益、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范围,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提示】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裁判摘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提示】再审前未主张债务转移且无法定变更情形能否变更诉讼主体?
——再审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应如何处理
【法理提示】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实体法角度而言,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实质变动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内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已经无权对原判决进行监督,只能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监督。即使原判决实体上确有错误,原来的判决已经被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所替代,在本质上这不属于审判阶段解决的问题,应属于执行环节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应在执行环节寻求救济。
·(2010)永民初字第5810号;(2013)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31号
——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当然恢复原判决执行
【裁判要旨】在再审程序中,权利人与部分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放弃原判的申请执行权并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判决不再恢复执行。
·(2O11)甬北慈民初字第164号;(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2012)浙甬民再字第16号
——对再审中发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的处理原则
【裁判要旨】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存在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除非当事人明确声明保留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可迳行终止审查程序。但在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情况下,出现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情形,应以维持原审判决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1)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裁判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823号(1)
【摘要】关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明虹公司无权于2012年7月7日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昆仑商城提出的再审请求,除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合同解除问题之外,还包括请求依法改判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再审请求没有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的规定,昆仑公司提出的上述再审请求均属于本案再审审理范围。明虹公司主张本院再审审理范围应当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的合同解除问题,而不应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当事人能否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认定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不服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原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己方带来的不利益。
【解读】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
【裁判摘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其将在本案执行阶段放弃判决不当部分的执行权利,该问题双方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不再裁定再审——根据涉案工程合同约定,华盛汇丰公司按期支付质量保证金时不计利息,但本案中,华盛汇丰公司并未在质保期满后按约退还质保金,一、二审法院判决华盛汇丰公司支付质保期届满后的质保金对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对质保期届满前的质保金对应利息予以支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符,该部分判项确有不妥。鉴于四川石达公司在再审申请期间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其将在本案执行阶段放弃“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判决文书中确定的质保期限(2017年9月18日始止2019年9月18日止)内相应利息部分的执行权利",该问题双方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