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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三庭庭长解读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二)

摘要1: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就《解释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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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51号

摘要1:——情势变更因素消除后因合同解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裁判要点】合同成立后,虽然发生了因经济政策调整造成合同一时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但双方当事人未明示解除合同,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在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拒不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中应扣减因情势变更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失。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渭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1号(2011年3月22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51号(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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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

摘要1:——银行对取款人身份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时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储户对银行卡和密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验证应尽充分审核义务。银行计算机系统对银行卡及其密码的认证程序的识别,属于实质性审查。银行对身份证件验证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因储户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未尽充分审核义务,致存款被冒领,储户应对存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2003)思经初字第011号(2003年5月22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2003年8月29日);再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厦民终字第2319号(20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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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01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

摘要1:【要点提示】
  作为原告的存款人,虽涉嫌诈骗,且已立案侦查,但对银行仍有权提起违规操作致使其存款损失的侵权之诉。
  银行告知、并提醒保管好储户灵通卡和基本账户密码后,储户遗失、泄漏密码的,银行不承担责任。银行对身份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真伪识别。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3)思经初字第001号(2003年5月22日)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厦经终字第218号(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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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虞城县支行诉虞城县计划发展委员会偿还基建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案

摘要1:【要点提示】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缺乏应有的监督防范管理机制,导致工作人员涉嫌经济犯罪,造成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规则】金融机构在账户清户后,仍准许继续使用,且支取款项时使用的公章与开户预留印签不一致,金融机构未尽核查职责,致使存款被冒领,金融机构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0]虞经初字第299号(2000年10月9日);二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经二上字第166号(2001年3月13日);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民再终字第20号(裁定书,发回重审)(2002年6月6日);一审(重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0]虞经重字第299号(2003年1月22日);二审(重审):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商民三终字第374号(裁定书,发回重审)(2003年6月12日);一审(重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3]虞民重字第17号(200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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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656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

摘要1:——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
【裁判要点】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负有对储户的储蓄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应当对其积极履行该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刑事案件是否能够侦破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审理不能构成阻碍,银行在赔偿储户经济损失后,可以在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后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追偿。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民一初字第656号(2011年7月22日);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201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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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之一承担责任后,可向连带保证人比例追偿——债权人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中任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保证人比例追偿

摘要1:【要旨】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比例分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中,因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权利,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
【案例】云南高院2002年7月22日判决《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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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贪污罪

摘要1:【目录】
1.什么是贪污罪?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贪污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6.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什么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9.什么是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0.什么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11.什么是刑法上的“国有公司”?12.什么是贪污罪犯罪主观方面?13.什么是贪污罪的立案标准?14.如何认定贪污罪?15.如何认定贪污罪的共同犯罪?16.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标准?17.贪污罪如何量刑处罚?18.贪污罪如何适用缓刑?19.贪污罪如何适用自首?20.贪污罪如何适用立功表现?21.贪污罪如何适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22.贪污罪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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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2日起施行。
【摘要】
  对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负监管职责的狱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但是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已规定)

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

摘要1:【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你院2001年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也已列明,作为民事案件案由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争议,宜作为民事争议处理。(20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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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73号】王某某非法经营案——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如何适用法律?
【裁判摘要】如果非法印刷、发行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籍、图片及非法经销宣传法轮功邪教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前,不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而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以宣扬邪教为目的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刷、出售宣传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命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后【1999年7月22日以后】,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以宣扬邪教为目的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的行为,如果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应以《 刑法》 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3)项和《 刑法》 第300条规定的两个罪名,属于法规竞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的印制、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书籍、图片及出售宣扬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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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号)
【摘要】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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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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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裁判规则27则(下)

摘要1:19.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与抵押权是否生效没有必然联系。
20.在建工程抵押应当办理预告登记,仅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不具有抵押登记效力。
21.不动产抵押合同自合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2.不适于实际履行的抵押合同,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抵押人实际履行的,不予支持。
23.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义务,债权人不能要求或者不要求抵押人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4.抵押合同无效后,抵押权应自始不能取得。
25.林木与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需登记取得抵押权。
26.不动产抵押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7.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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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年2月8日 [2001]民监他字第22号)
【摘要】原则同意陕西高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关系的设立上,虽有不规范之处,但基本具备抵押成立的法定要件,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为宜。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要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提供地上物产权证明并非无效——法律要求抵押人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是为了避免抵押人将他人所有的地上物一并抵押,损害第三人利益。如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确属于抵押人所有,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问题,抵押人虽未提供地上物产权证明,亦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抵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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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假存单,产生兑付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1:【要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河南高院1997年9月22日判决《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南庄分社、临淇信用合作社质押存单兑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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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二初字第0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终字第0072号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借款人持户名系他人的存单为自己向金融机构(出借人)贷款提供担保,出借人在未经审核出质人真实身份及出质是否为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接受存单质押,出借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又不能以质押的存单项下的款项优先清偿贷款时,出借人对贷款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二初字第02号(2004年11月22日);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皖民二终字第0072号(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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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朱×、××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a>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a>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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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249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605号

摘要1:【要点提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旅游经营组织者对旅游者负有合理注意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旅游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物的保障义务,主要表现为保管、维护和配备义务;二是人的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当有适当的人员为旅游者提供与其相适应的预防旅游者被侵害的保障措施。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249号(2005年12月30日);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605号(20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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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2)名民初字第81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3)名民重字第01号;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

摘要1:【要点提示】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则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2)名民初字第81号(2002年4月30日);重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03)名民重字第01号(2003年7月7日);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20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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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17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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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1:【提示】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括不动产分割的,则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6.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即使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与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 [2001]民立他字第20号)
【摘要】
  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烟草储运公司不是购销合同的相对人,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风险载移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的意见不符合我院法发[1996]28号《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在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管辖和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起诉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湖南省平江县烟草公司诉云南烟草储运公司、云南卷烟烤烟市场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指定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起15日内撤销生效裁定,通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要旨】购销合同风险转移地非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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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摘要1:【案号】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滁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示】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
【备注1】《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12年8月23日)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针对其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据此付诸实施且已经过复议程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备注2】《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单方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解读】基本案情:(1)2010年8月31日国土局向县政府报送一份《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国土局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2)国土局未依法制作收回决定而是直接将该事项交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3)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批复;(4)二审法院认为国土局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交由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该内部行为已经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行政行为,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

摘要2:【废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1997年8月22日 法函〔1997〕98号)
【摘要】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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