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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张××、雷××、张××、厦门×××保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2年2月8日 [2001]民一他字第34号)
【摘要】
张××1在购房合同的买方一栏除署上自己的名字外,还署上其未成年女儿张××2的名字,是将所购房屋的一部分权利赠与给张××2的行为。由于所购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张××2尚未取得赠与房屋的权利,故张××1此时有权处分所购房屋。
购房合同书上的买方是张××1和张××2的名字,而张××1是张××2的法定监护人,张××2是未成年人,无法向其征询意见,所以保税区建行有理由相信张××1具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因而与其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这充分表明,保税区建行尽到了注意义务,是没有过错的,因而是善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应当维护保税区建行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摘要2:【要旨】共有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作废】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
【摘要】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89号)

摘要2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摘要1: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8]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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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管理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9 号: 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摘要2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9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检发研字〔2001〕2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2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26号
【提示1】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市场销售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摘要1】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代销商品,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代销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代销期间代销人对代销商品享有占有权。相应地,代销商品在代销期间的市场销售风险也应由委托人承担。在没有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不应依代销商品价值的高低,以及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而改变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归属和市场销售风险的承担原则。
【提示2】定金罚则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
【摘要2】《担保法》第89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适用于不履行,也适用于不完全履行。对担保的对象,根据该合同条款的内容,结合当事人在应收账款证明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定金担保的对象是全部代销商品。但至合同终止日当事人只销售部分商品,其应承担部分不履行的担保责任,无权要求对方全部返还定金。而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应履行部分的比率,确定丧失定金的比率,以及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的数额。
【裁判意见】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个:
①主合同应当有效存在;
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A.不履行合同不仅包括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还包括不完全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B.部分不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比照不履行部分占全部应履行义务内容的比率,来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比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作为预付货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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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甲银行、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9号终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银行与特约商户联合进行信用卡业务创新时,应当重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持卡人领卡时与发卡行约定凭密码消费的,持卡人以信用卡担保交易时,银行与特约商户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损失的认定上,基于损益相抵原则、信用卡支付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联性及诉讼经济原则,可将权益受侵害者客观受益的部分在全部损失中予以扣减。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181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二终字第181号
【提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婚后所得股权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以个人名义享有的股权,在双方没有对股权财产归属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股权应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者在转让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即受让方为善意、有偿取得股权。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查明的事实,汪建钢出资988万元于安深公司是在其与陈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汪建钢在安深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转让之前当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汪建钢要处分本案诉争的财产,须征得陈艳的同意。在陈艳未同意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确认汪建钢与汪健于2006年3月16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正确。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5日 法函〔1995〕89号)
【提示】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的无效。
【摘要】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4号
【提示】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方向被征用方发函承诺支付征地补偿款,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裁判摘要】万柏林区政府与市政管理局、市政开发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统征土地包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协议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土地征用与被征用、补偿与被补偿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妥。在履行协议中,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依约将其被征用的土地如数交付给市政开发公司,市政开发公司向万柏林区政府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3828.89万元,尚欠588万元未付,后市政开发公司对欠款分别向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致函承诺,保证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属还款的意思表示,万柏林区政府和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对此承诺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是正确的,市政开发公司未按承诺支付欠款应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与行政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故市政开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依据不足。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提子第1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提子第1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致使约定的公证手续无法继续办理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机关作出公证合同才能生效。在办理公证手续过程中,公证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卖方到公证机关取走了全部合同原件,但向买方提出了非公证机关建议修改条款的变更其他合同内容的意见,被买方拒绝。此后,买方和公证机关多次要求卖方提供合同原件,办理公证手续。卖方拒不提供合同原件,致使公证手续无法继续办理的,应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摘要2:【来源】《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刘裕俊与上海华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载《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7-89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5)相行赔初字第05号;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行赔终字第3号

摘要1:【裁判观点】获得行政赔偿必须具备的要件是:首先,该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其次,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已受到实际损失,该损失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该案中,上诉人张学展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系违法颁证,被依法撤销;张学展所购房屋现已被案外人吕武镇(淮北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吕武镇与太阳能公司联合开发协议将涉案房屋仲裁裁决归吕武镇所有)实际占有,上诉人张学展购买涉案房屋及办理房产证共支付的人民币89 060元由卖房者陈光胜收取,现陈光胜不知去向,上诉人遭受了实际损失。房管机关的颁证行为实质是对房屋购买者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一种公示制度,房屋购买者对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并不随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撤销必然丧失,在颁证条件完备之后仍可申请重新颁证。对张学展为购房支付的款项导致的损失,分析其因果关系实质是由太阳能公司对涉案房屋两次处分所有权给不同人造成的,而与房管局的违法颁证行为无因果关系,张学展针对购房导致的损失要求行政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损失应另行寻求救济途径,上诉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05)相行赔初字第05号;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行赔终字第3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4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84号
【提示】土地征用方向被征地方致函说明付款方案的,致函行为构成承诺。
【裁判摘要】万柏林区政府与市政管理局、市政开发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签订的《统征土地包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认定协议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土地征用与被征用、补偿与被补偿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妥。在履行协议中,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依约将其被征用的土地如数交付给市政开发公司,市政开发公司向万柏林区政府支付征用土地补偿费3828.89万元,尚欠588万元未付,后市政开发公司对欠款分别向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致函承诺,保证于1999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属还款的意思表示,万柏林区政府和南上庄村委会、新庄村委会对此承诺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成立是正确的,市政开发公司未按承诺支付欠款应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摘要2

两个法院执行同一个被执行人,当财产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应适用《执行规定》的哪一条?

摘要1:【摘要】
《执行规定》第88条至96条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针对被执行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区分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资不抵债的情况,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原则上按破产程序解决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问题;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因为没有相应的破产程序,适用债权人参与分配受偿的制度。
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该被执行人是法人,在其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果有申请其破产主张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按破产程序处理;如果无申请其破产主张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查明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在其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适用《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可以持已经取得的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摘要2

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宁石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

摘要1:上海芳业建材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宁石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怠于清算股东清偿责任之诉中消极事实主张的查明
【提示】原告关于怠于清算股东清偿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事实主张系真正的消极事实主张,发生转移由被告抗辩并举证的效果。
【裁判要旨】原告提出的消极事实主张并不绝对产生移转由被告抗辩并举证的效果。怠于清算股东清偿责任之诉中“被告公司股东未依法按期组织清算”、“被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被告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三项事实主张不仅在语意上属于消极表述,且或因不具有积极事实主张的可转化性,因或在转化后举证仍客观不能,故系真正的消极事实主张,发生移转由被告抗辩并举证的效果。法官在怠于清算股东清偿责任之诉中可依职权调查以被告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果情况,并可以此强化心证,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
【案号】一审:(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89

摘要2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摘要1:国家体改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2月19日 (89)体改经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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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

摘要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室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民事调解书不能够公告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生效的调解书也可能存在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不能送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在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存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形。
有的案件一审时,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的主文,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当事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该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对该当事人也应当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调解书。
如果调解书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或者类似表述的,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该调解书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这类没有生效的调解书就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1990年3月6日(89)民监字第600号)
【摘要】该案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机构调整所引起的房产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的案件。因此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特此函告你院,请你院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报我院。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6日)
【摘要】该案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机构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的案件。因此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特此函告你院,请你院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报我院。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19日,[1998]经他字第49号)
【摘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经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无线电工厂的银行存款89万元扣划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银行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完电汇手续,将电汇凭证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给执行,法院后,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应视为该款权属已经转移,已不是被执行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通知银行将此款追回列入破产财产并将此款作为破产费用扣划至法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此,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本通知10天内将该89万元款汇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款划转给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电子供销公司。
【要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被执行的债务人银行存款不应列入破产财产。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房产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房产问题的复函(1996年5月26日 法函〔1996〕89号)
【摘要】1994年4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诉深圳市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做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同年7月2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执行。10月7日,该院裁定将深圳市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座落在深圳市莲塘第一工业小区135栋总建筑面积为6326平方米的六层厂房以物抵债给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11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太原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对该厂房进行了交接。因该厂房所在地莲塘工业区属深圳市土地未清理区域,所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暂不办理房地产证。同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给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发了产权代用证。本院认为,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3日受理了罗湖对外经济发展公司申请破产案,但是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应认定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以物抵债的厂房所有权已经转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再将该厂房作为破产财产处理。如果该房产的价值超过山西省物资贸易中心所享有的债权,超过部分可作为破产财产。
【要旨】已执行完毕的财产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摘要2

十、合同纠纷

摘要1: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买卖合同纠纷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01、运输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伙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20、服务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摘要2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摘要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杨某某犯盗窃案

摘要1:【问题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应如何定罪?
【要点提示】秘密窃取财物后,又以所窃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对方索取钱财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 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后,以所窃取财物作为交换条件,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符合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构成特征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89号(2005年3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刑终字第983号(2005年5月25日)

摘要2

借款合同纠纷

摘要1:【89、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1.借款合同,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2.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借款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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