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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一初字第00361号;(2013)滁民一终字第00055号

摘要1:——因委托拍卖所产生的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的委托拍卖行为,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同于任意拍卖所引起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号】一审:(2012)南民一初字第00361号;二审:(2013)滁民一终字第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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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

摘要1:重新拍卖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确定执行依据。
民事执行中,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的执行应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无须通过诉讼程序确定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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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盐民二初字第0016号

摘要1:——法院强制拍卖引发的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不动产,由于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其性质不同于一般民法上的任意拍卖,而属于司法工作的延伸。对于法院强制拍卖而引发的纠纷不适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应通过执行回转或司法赔偿方式进行救济。
【案号】(2007)盐民二初字第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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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拍卖案析拍卖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效力

摘要1:在《拍卖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拍卖法》的规定。这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的运用。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在拍卖前发布“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为拍卖业的惯例,但也不是绝对的,否则也会造成对竞买人利益的失衡,因此应作严格解释。拍卖人只在明知委托人委托拍卖之物有瑕疵而依然进行拍卖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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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民二初字第243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00号

摘要1:【裁判要旨】法院执行程序中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是执行程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事人以起诉方式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的,应予驳回。
【裁判意见】对执行中的拍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其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①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是执行程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并未赋予民事审判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审查权;
②对执行中的拍卖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由法院执行机构审查处理,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民二初字第243号;二审裁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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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不经拍卖直接“以物抵债”?

摘要1:【要旨】不经拍卖、变卖,实现以物抵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情况,可采取让被执行人出具承诺书,申请法官进行查询、公告等措施;第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应协商一致,明确以何物抵偿债务;第三,及时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通过执行裁定确定财物权属的变更。通过上述方式,就能进行“以物抵债”,快捷有效地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同时避免拍卖、变卖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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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顺德市贸促信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顺德市京顺拍卖行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摘要1:上诉人顺德市贸促信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顺德市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顺德市京顺拍卖行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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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产过户后,依据延期付款协议提起的欠款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欠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裁判要旨】拍卖不动产产生欠款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与不动产本身有关的纠纷,并非所涉合同标的是不动产的案件均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基于拍卖成交的事实而产生的清偿欠款的合同纠纷与房产本身无关,当事人依协议管辖条款起诉,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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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变价,人民法院只能拍卖,不能未经拍卖而直接变卖

摘要1:【要旨】法条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拍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2005年8月23日 〔2005〕执他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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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34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10号

摘要1:【问题提示】在拍卖委托人书面通知拍卖公司撤销拍卖的情况下,拍卖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解除?本案中竞买人要求委托拍卖人继续履行通过拍卖成立的债权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要点提示】
  通过拍卖方式所确定的买卖关系,除优先适用《拍卖法》外,还受《合同法》的调整。本案中,拍卖委托人在知道与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竞买人的情况下,向拍卖公司发出“撤销本次拍卖、收回拍品”的解决合同书面通知,该通知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买卖合同的程序要件,拍卖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没有解除。
  委托拍卖人在其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将该债权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竞买人,双方之间成立的债权转让合同受法律保护。因双方转让的标的物是债权及其项下的抵押物,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要受到原债权的债务人的影响。在债务人合法履行原债务的前提下,因拍卖债权已经清偿、拍卖标的物已经不存在,竞买人要求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的请求已经在事实上不可能履行,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347号(2005年6月15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410号(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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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口鲁银实业公司典当拍卖行与海南飞驰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万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内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1999年3月2日 [1996]法民字第8号)
【要旨】流质契约条款应为无效。但《担保法》实施前的流押条款,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认定流押条款亦无效,依据过错原则,相互返还,赔偿损失;若主合同有效,则依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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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不影响追及力——已登记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虽经过多次转让,抵押权人仍然享有抵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摘要1:【要旨】经过登记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或抵押财产经多次转让,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仍享有抵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后执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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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摘要1:【要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南靖县××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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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被撤销后,能否对执行拍卖的标的物实行执行回转?

摘要1:本案中,执行回转的标的物是债权人买受的水电站还是分配的执行款?
【要旨】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执行回转的对象只能是原债权人按照原执行依据所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李某某依据执行依据取得的利益就是1462730元债权及利息。至于李某某所有的水电站,由于是其在法院的拍卖程序中以竞买人身份竞得的财产,除非拍卖程序本身因违法而被撤销,为了维护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不得因执行依据的撤销而对拍卖标的物进行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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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执行程序除去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

摘要1:【要旨】为保护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抵押财产抵押后的出租行为采取了对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绝对无效的态度。而拍卖司法解释则在平衡抵押权人、债务人二者利益的基础上,在具体案件中视在后设定的租赁权是否对抵押权的实现构成障碍,来决定是否对抵押权人和拍定人无效。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拍卖司法解释。关于如何除去在后设定的租赁权问题,由于抵押财产一般均须登记,权利设定的时间比较容易判断,为避免当事人诉累,在后设定的租赁权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时,我们认为应当由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以裁定除去某甲与某乙之间的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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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价款交付期限的约定无效,能否导致拍卖无效?

摘要1:【要旨】至于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约定付款期限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买受人不按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付款,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重新拍卖,但不得以付款期限的约定无效为由认定已经完成的拍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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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保:“串通投标罪”是否适用于拍卖领域?

摘要1:【要旨】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刑法上未规定串通拍卖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串通拍卖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从我国串通拍卖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看,亟需刑法作出修正,明文规定串通拍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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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俞某某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金东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摘要】在拍卖中竞买人的恶意串通与在串通投标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其危害本质均是通过消除或者减少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委托人利益,由串通者分享。拍卖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应当对刑法上的串通投标作出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损害招标人的利益,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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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摘要1:【裁判要旨】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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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执复字第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0)执复字第12号
【裁判摘要】以物抵债裁定是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近一年时作出的,此时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拍卖保留价已经不能准确反映抵债标的物的价值,故仍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债不当。抵债裁定与第三次拍卖时间相隔一年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以物抵债规定的精神;在三洲大厦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鉴于被执行人当时对整体评估和拍卖没有异议,故整体拍卖并无不当。但在整体拍卖流拍后应以大厦整体抵债,才符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规定的精神。以其中部分楼层抵债,已经与原拍卖标的物不同,如被执行人不同意,则应当单独进行评估作价。甘肃高院将大厦中2层至3层以-1层至5层的平均价进行抵债,确属有失公平。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甘肃高院相关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如仍处分三洲大厦2层至3层,应重新评估后依法定程序进行。

摘要2:【裁判要旨】整体拍卖流拍后应以标的物整体抵债才符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规定的精神。以其中部分楼层抵债,已经与原拍卖标的物不同,如被执行人不同意,则应当单独进行评估作价。

【笔记】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受偿?

摘要1:【要旨】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消费者的购房款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债权受偿。

摘要2:【注解】就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有关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6号】指出:“《建工批复》第2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