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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要点】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其易于接触公司财物的工作便利,但其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仅是因自身工作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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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假借手机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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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某某、仇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租用人更改银行卡密码后,因使用不慎,银行卡被ATM机吞掉。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租用人请求其帮助取卡之机,在租用人掌握密码并实际占有、控制银行卡内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取出并占为己有,符合转移占有和秘密窃取的基本特征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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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孙某某等诈骗、行贿、盗窃案

摘要1:【要点提示】彩票承销商采用操纵抽奖、找人冒领大奖的手段,非法占有巨额奖品、奖金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刑二初字第126号(2004年11月29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刑二终字第23号(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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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始股为诱饵骗取钱财之定性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未上市公司将要在境内外依法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等事实,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明显低价购进的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其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为形式从事诈骗犯罪活动,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分别触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两个罪名,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诈骗罪定性处罚。
【裁判规则】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号】(2008)杭刑初字第154号;(2008)浙刑二终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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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具有相对性——以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为中心

摘要1:【摘要】刑法分则有六个条文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述、三个条文规定有“利用职务便利”;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而言,“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经营公司事务的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对于受贿犯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旨在强调所索取、收受的贿赂与其职务之间的关联性,即体现权钱交易的本质;对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中的侵吞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事先基于业务占有或者基于职务控制、支配着单位财物;贪污罪的“窃取”,不是所谓的监守自盗(因其属于典型的侵吞),而是将共同占有或由其辅助占有下的财物变为己有;贪污罪中的“骗取”,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中的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等身份,通过欺骗主管人员,让其基于认识错误,做出将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区别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事先是否占有、控制、支配着该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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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职务侵占案

摘要1:【要点提示】只要行为人具有并利用其特定的职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无论其职务是如何获得,均不影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未经单位授权,私自收取他人费用,并予以非法占有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05]郑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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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被告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件以非法手段取得被害单位司机职务,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之机将被害单位的车辆开走,并将部分赃车进行销售,其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即行为人所取得职务或者身份的手段非法性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担任职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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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寻衅滋事、强索钱物并强制他人饮酒致人死亡案

摘要1:【要点提示】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最显著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
【裁判要旨】出于耍威风、占便宜、取乐等动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寻衅滋事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寻衅滋事罪实行并罚。
【案件索引】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4)鲁刑末初字第6号(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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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妨害作证案

摘要1:【要点提示】通过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诉讼欺诈的行为,一般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裁判要旨】为达到通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属于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罪,应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04]德刑初字第38号(2004年3月19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泉刑终字第369号(200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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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占用园地、改变园地用途的能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摘要1:[第445号]廖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占用园地、改变园地用途的能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非法占有园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应以非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裁判规则】单位擅自转让土地使用并改变用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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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1:[第136号]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2】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财产,应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4】在区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还是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存在疑问时,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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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摘要1:[第462号]高某某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
【裁判要旨】集体决定将公款用于单位个人购买私房的,属于共同贪污,应以贪污罪论处。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贪污的对象是公款。
【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公款,以单位名义买房,由个人非法占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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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挪用公款案

摘要1:【问题提示】携带公款外出并使用的,是否构成贪污罪?
【要点提示】携带公款外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07)诏刑初字第188号(2008年1月8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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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07号]张某某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提示】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的承运过程中为非法占有财物而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类犯罪。
【裁判规则】本案被告人事先预谋利用承运豆粕的机会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在合同具体履行过程中,被告人采用偷偷调包的方法,即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价值较低的货物换取价值较高的货物,同时使用了秘密窃取手段和欺骗手段。由于被告人在取得承运货物后,即取得财物的控制权,其本人作为财物的监管人,发生财物损失的责任归其承担。对于被害人而言,财物无论实际转移至何处,其与被告人之间的占有关系未发生根本的变化。质言之,被告人秘密窃取的相当于自己的财物。因此,该情况下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从行为手段分析,真正促使被告人成功获取财物的关键是在收货环节。因为被告人所使用的以假乱真调包行为,促使收货人、被害人产生货已按质按量收到的错误认识,正是因为这一错误认识,被告人才顺利获得了对涉案财物的控制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诈骗的特征,应当定性为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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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1、叶某2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339号]叶某1、叶某2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而后索赔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一罪。行为人获得赔偿的数额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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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428号]罗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如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诈骗罪,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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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摘要1:[第451号]黄某某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设置圈套诱人参赌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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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517号]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力强索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而是报复、教训被害人,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胁迫强度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度标准,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权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才能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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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1:[第1088号]赵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进行平账的犯罪事实,不宜直接推定被告人犯罪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规则】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情况下,将多个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判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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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摘要1:[第1071号]陈某某等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贪污数额
【裁判要旨】被告人成立第三方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支付问题,套取公款后也确实按照预期计划支付该项费用,被告人对该笔钱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吞,故应将该笔钱款从各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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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合同诈骗案——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1056号]陈某某等合同诈骗案——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以符合农机补贴条件的农民名义,与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协议,以低价购得农机具并出售,骗取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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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案——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

摘要1:[第1065号]王某某诈骗案——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虚构注册公司的事实骗取他人垫付资金以偿还债务,当其无法实际占有涉案财产时,又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相应财产,以达到诈骗资金偿还债务的非法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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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摘要1:[第819号]曹某某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 被害人以为真,将被告人挑选好的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交付给被告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携带金项链、金手链及金戒指趁被害人不备而溜走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后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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