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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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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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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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目录】1.什么是名誉?2.什么是名誉权?3.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构成条件?认定侵害名誉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4.侵害名誉权行为方式包括哪些?5.侵害他人隐私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6.什么是新闻报道失实侵害名誉权案件?新闻报道失实,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7.什么是提供新闻材料侵害名誉权案件?提供新闻材料,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8.什么是撰写、发表批评文章侵害名誉权案件?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9.什么是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撰写、发表文学作品,应当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0.什么是内部刊物侵害名誉权案件?内部刊物刊登的来信或文章,如何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11.什么是转载作品侵害名誉权案件?转载作品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2.什么是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案件?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3.什么是检举、控告行为侵害名誉权案件?检举、控告行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14.如何认定医疗单位侵害名誉权?15.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案件地域管辖?侵害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16.如何认定计算机网络侵害名誉侵权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害他人名誉,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人?17.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侵害名誉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18.什么是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侵害名誉权案件?因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能否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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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内部刊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关键看内部刊物的性质和阅读范围:①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刊物不构成侵害名誉权;②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可以构成侵害名誉权。
摘要2:什么是内部刊物侵害名誉权案件?内部刊物刊登的来信或文章,如何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
摘要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摘要2:什么是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侵害名誉权案件?单位依职权对内部人员处理结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摘要1:单纯的检举、控告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乘机侮辱、诽谤他人的,构成侵害名誉权;诬告构成侵害名誉权;错告不承担责任,但是错告他人又四处扩散损伤他人名誉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摘要2:什么是检举、控告行为侵害名誉权案件?检举、控告行为,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摘要1:因征信系统不实信用记录导致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以下四个要件认定:一、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摘要2:什么是侵害名誉权法律责任?侵害名誉权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摘要】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要旨】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序号:161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发文日期、文号:1989年4月12日〔1988〕民他字第52号 废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5日 法民复(1988)11号)
【摘要】报刊社对要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可将报刊社与作者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可分别情况处理:如果原告只对作者起诉的,由作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报刊社为被告;如果原告只对报刊社起诉的,由该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作者为被告;如果原告把作者和报刊社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一般由报刊社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替)
摘要1:【裁判摘要】公安机关在向新闻媒体提供侦破案件的相关资料,供新闻媒体用于新闻报道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以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名誉权受到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配合新闻媒体进行法制宣传的正当性以及新闻媒体自身在新闻报道中的过失,均不构成免除公安机关上述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摘要2:
摘要1:【裁判摘要】名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因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当依据侵权行为的要件进行审查。银行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报送的信息也都是源于名义持卡人名下信用卡的真实欠款记录,并非捏造,不存在虚构事实或侮辱的行为,故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受损害的后果应当是导致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相对封闭,只有本人或者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因法定事由才能对该系统内的记录进行查询,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不会造成名义持卡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能认定存在损害名誉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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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亡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及本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被告创作的作品体裁虽为小说,但使用了死者及其近亲属的真实姓名,且虚构了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摘要1:【裁判要旨】报刊社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应该共同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国家法律保护。并经核实便撰写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并予以发表,致使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客观上诋毁、贬低了徐良的人格,造成不良后果,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报刊社明知该文的发表使他人人格受损,仍未经审查核实并对该严重失实之文予以发表,贬低他人人格,使其受到多方指责,直接起到了扩大不良后果的作用,其行为不仅仅是工作失误,而且主观上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8〕11号批复关于报刊社对准备发表的稿件,应负责审查核实;发表后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者和报刊社都有责任的精神,应该共同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摘要2:无
摘要1:【裁判要旨】在创作文学作品中,丑化他人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公民在行使文学艺术创作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在创作文学作品中,以损害他人名誉权为故意,采用姓相同名相近、体型外貌等突出特征相似的方法把作品中的人物与被侵权人联系起来加以丑化,使熟悉此人的读者一看便知这反面人物是影射被侵权人的,在当地给被侵权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不良影响,使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报刊社在明知该文侵权的情况下继续连载使损害后果扩大,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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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公众场合盘问并对消费者实施搜查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裁判摘要】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是,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用带有贬义的话语询问原告是否偷拿东西,并根据市场内所贴无效公告对原告的包裹、衣服等进行搜查。上述行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已遭贬低,而且也实际影响了对二原告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原告的名誉因此受到损害。被告工作人员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被告为其规定的工作职责时对二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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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死者近亲属对出版单位提起诉讼,以维护死者的名誉,而非自身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一审法院将侵权人实施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认定同时对死者的近亲属也构成侵权,没有法律依据。对涉及真实事件和人物的文学作品,出版单位应尽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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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在学术争论中,争论双方在表达己方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名誉权。
【结论】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要坚持加害行为(侮辱、诽谤等)/损害/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要考虑各种免责条件和抗辩事由,对名誉权与言论(新闻、表达)自由予以平衡的保护。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冲突时的裁判规则:争论双方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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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裁判摘要】名誉是指根据公民的观点、行为、作用、表现等所形成的关于公民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质的总体社会评价,是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工作情况作出的评价也是劳动者总体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结论】将劳动评价作为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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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以非法手段,用“公告”形式,故意捏造事实,对企业法人生产的产品进行诽谤,损害了法人的名誉权。
【结论】民事立法未对信义权明文规定,又未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营业权;实务上采用以保护名誉权的方法,间接保护信用权(间接保护信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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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对他人反映的情况,未经核实,就在报纸上指名批评他人产品质量不合格、价格不合理,其行为侵害了法人的名誉权,应对其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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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要旨】认定构成侵害企业法人名誉权的要件及法人名誉权的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
①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要件:
A.确有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
B.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C.行为人与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②名誉权损害赔偿标准:
A.坚持非财产性质的救济手段外,对法人名誉权受损请求经济赔偿的应当适当予以赔偿;
B.法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于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否则,其请求不在赔偿之列;
C.赔偿必须是适当的,即请求赔偿的数额必须与名誉权受到损害致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的损失相当。排除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应当预见的风险以及因名誉权受损而遭受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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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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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满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律师函件涉嫌侵权的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为了妥当认定律师函件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将有关律师函件的内容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两个部分,分别采用高度真实和实质恶意两个标准进行具体判断,从而更好地平衡名誉保护和表达自由两项重要社会价值。
【案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90号 二审:(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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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4、名誉权纠纷】1.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的和维护的人格权。2.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摘要1:方是民与崔永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公众人物网络互骂的侵权认定
【裁判要旨】法院在处理因公共议题引发的网络互骂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的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侵权的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微博领域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
【案号】一审:(2014)海民初字第07504号;二审:(2015)—中民终字第07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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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的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行为。
【裁判摘要】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为人以未成年人违法为由对其作出侮辱行为,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于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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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葛斌斌名誉权纠纷案——侵犯法人名誉权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点】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低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根据法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8289号(2014年4月24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46号(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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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连达名誉权纠纷案——专家学者的专业批评权与法人名誉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裁判要点】
1.专家学者享有学术研究、学术探讨以及学术批评的权利,专家学者从专业角度就特定对象公开发表不实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专家学者较之一般民众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其应对言论内容的精准度、发表言论场合的适合性以及言论的影响度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应当更为审慎、严谨。专家学者应对其言论的客观性负责,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发表确定性意见,可以认定该言论为不实言论。
3.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专家学者对言论传播的态度是判断名誉侵权的又一重要因素,专家学者通过具有较大影响公共传媒公开对社会民众发表不实言论,在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传播后果及影响的条件下,默认侵权的发生,可以认定专家学者具有过错。
【案件索引】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初字第9号(2013年12月20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28号(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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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张咪诉北京市华 筝古韵文化艺术中心、黄子琦、齐丽英名誉权纠纷案——控告超越合理限度是否构成侵权问题
【裁判要点】控告是当事人寻求国家公力救济的重要手段,但不正当地行使控告权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近年来,与控告相关的侵权事件多有发生,尤其可能涉及名誉侵权问题。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控告引起的名誉侵权案件,该案的审理明晰了合理控告与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朝民初字第07692号(2013年9月23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00355号(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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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06民初403号
【裁判要旨】律师函虽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律师函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之规定的,判决收回律师函。
摘要2:【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律师函所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人格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接受谢远忠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律师函,从发函行为的主观上看,其目的在于提醒上述金融机构在对安达公司办理贷款时审慎处理,合理规避贷款风险,而不是为了达到贬损原告曹建荣个人名誉的目的,其在主观上没有侵权原告名誉权的过错;从发函行为的结果上看,上述金融机构依据被告的律师函没有为安达公司发放贷款,但不必然造成原告曹建荣个人名誉的受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从发函行为的方式上看,被告在其律师函中引用谢远忠等委托人认为的“滥用”、“假以”、“损害”等措辞,与侵害公民名誉权所使用的侮辱、诽谤等方式不相符。故被告发送律师函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曹建荣名誉权的侵害。
但是,被告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谢远忠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相关银行及单位发放律师函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在对安达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是否需要贷款没有确凿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就在其律师函中引用其委托人认为的“安达公司是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现无贷款需求”的行为不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收回发放给襄阳各家银行的律师函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