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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抵押合同?2.什么是独立抵押合同?3.什么是抵押物?4.什么是可以抵押财产范围?5.什么是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6.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7.什么是抵押物转让?抵押物能否转让?8.什么是侵害抵押物行为?9.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9.1什么是房地一体抵押原则?10.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1.什么是交通运输工具抵押?12.什么是共有财产抵押?13.什么是一并抵押?14.什么是未来财产抵押(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15.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16.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17.什么是浮动抵押?18.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19.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什么是抵押权?21.什么是抵押权取得方式?21.1什么是抵押权善意取得?22.什么是抵押登记?2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4.什么是无效抵押权?25.什么是抵押权实现?26.什么是抵押权竟存与次序?27.什么是抵押权消灭?

摘要2:民法典标签:D394【抵押权的定义】;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396【浮动抵押】;D397【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D39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D400【抵押合同】;D401【流押】;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05【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D406【抵押财产的处分】;D407【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D408【抵押权的保护】;D409【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D410【抵押权的实现】;D411【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D41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D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D417【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D4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D419【抵押权存续期间】;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D42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D424【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2000年9月28日 法(研)明传[2000]22号)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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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

摘要1:抵押权实现

摘要2:【注解1】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抵押人与抵押人就抵押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未达成协议为前提(《民法典》第410条只是赋予抵押权人更多的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而不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4.申请实现抵押权是否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先行协商未达成协议为前提
【注解2】顺位抵押权的诉讼请求可以表述为:判决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第×顺位抵押权,就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合伙债务

摘要1: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事务经营过程中(即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债务。

摘要2

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摘要1: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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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父母女子关系

摘要1:自然血亲的父母女子关系(亲子关系)是指基于女子出生的法律事实,以血缘为纽带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2)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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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摘要1: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4)其他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2:【注解1】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求承担抚养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9.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监护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监护人。
【注解3】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承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监护权应由法定监护人行使。——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7.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因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
【注解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主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2)夫妻财产共同制,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财产,一方以自己工资收入抚养子女,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3.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夫妻债务

摘要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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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

摘要1: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得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度。

摘要2:【注解】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1)《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国有人对国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在共有期间对共有财产无法划分个人份额;(2)《民法典》第301条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共有关系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义务

摘要1:(1)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由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方式负担;(2)因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费用,应以共同财产负担;(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以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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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人工授精子女

摘要1:(1)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分为同质人工授精(AIH)、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授精(AID)。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由于使用的是第三人捐赠的精子,因此确定此类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远较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复杂。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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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

摘要1: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液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其与自然生殖的区别仅体现在受精方式的不同上,所生子女的血缘也来自夫妻双方,因此以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当然应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婚生推定只要求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至于受胎的方式是自然受胎还是人工受胎,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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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

摘要1: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摘要2:【注解】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1:夫妻共同债务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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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摘要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摘要2:【注解】(1)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依据《民法典》第122条构成不当得利,男方有权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2)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男方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男方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而非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4.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废止】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
【摘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2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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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内部共同债务、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内部个人债务?

摘要1:(1)夫妻内部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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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摘要2:【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1.以配偶与他人缔结虚拟婚姻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注解】(1)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孩子的生父和生母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利,依据《民法典》第122条构成不当得利,男方有权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2)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子女,对男方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男方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而非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24.因婚内私生他人子女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应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如何处理?

摘要1: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普遍采用的一种买房方式。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从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究竟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2:【注解1】(1)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只要证明还贷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无须提供特别证明);(2)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2.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注释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1)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2)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2.人民法院判决分割一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所购房屋时,如果将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还贷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分割

一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摘要1:一方尚未退休的养老保险金处理:(1)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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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收回土地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答复([2009]民二他字第5号函 2009年7月29日)
【摘要】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其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年限,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实际是将土地使用权的某部分年限作价用于出资,发起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年限作价用于出资,作为公司的资本。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在其他发起人同意且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年限作价的价值。在该部分年限届至后,土地使用权在该部分年限内的价值已经为公司所享有和使用,且该部分价值也已经凝结为公司财产,发起人事实上无法抽回。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并未作价并用于出资,所以发起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发起人出资后再将原先出资的资本抽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发起人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后,公司的资本没有发生变动,所以无须履行公示程序。

摘要2:【要旨】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不构成抽逃出资。

(2011)铜法民初字第3091号

摘要1:——当主债权成为自然权利时抵押权丧失
【案号】(2011)铜法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当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变成不受法律强制保护的自然权利时,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将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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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摘要1:【摘要】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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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摘要1: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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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出资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探析

摘要1:随着公司制度改革,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债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又具有可转让性的财产已经不断地出现在公司非货币出资形式之中,但是由于债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债权作为请求权实现的或然性和风险性,甚至发起人之间恶意的串通抬高债权出资的价值等问题的存在,都将使债权出资形式潜在成为引发债权出资人与存续期间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的现实和客观因素。

  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制度是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的基础法律制度,发起人与股东的出资是构成公司独立财产的基础与来源,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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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摘要1:【裁判要旨】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考虑到股权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份额宜均等分割。
②股权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股权的增值,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定继承人无权在继承案件中对此直接予以分割。
③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和应当得到的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分红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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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8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8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摘要】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性质行使对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人寿(集团)公司于本案中以原告身份向泛华公司主张《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泛华公司上诉提出的截至2005年5月18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未办理注销手续,仍为合法存续的法人分支机构,人寿(集团)公司不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根据。一审判决认为人寿(集团)公司属于本案适格原告,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摘要2:【提示1】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中是否被注销,不影响公司承担起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裁判意见1】
①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分支机构于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被工商部门注销,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其公司内部人员的调整变化,在公司依法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的更迭不构成影响公司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抗辩事由。
【提示2】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不能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摘要2】本案违约金基于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出卖方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购房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迟延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个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独立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再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个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裁判意见2】
①按日累计违约金所形成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观点:
A.多个债权说(把违约金作为继续性债权,分段计算诉讼时效);
B.单个债权说(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
②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属于无履行期限的债权,只要违约行为不构成,则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进行。
③原告主张权利的函件被告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民一初字第1250号(2005年9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1262号

摘要1:——企业与职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认定
【要点提示1】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受民法及合同法的调整。
【要点提示2】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5]崇民一初字第1250号(2005年9月30日);二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1262号(2005年12月9日)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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