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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超申请执行期限出具询征函视为达成新协议

摘要1:【实务要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约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经过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询征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民立他字〔2001〕第34号)规定的精神,可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重新达成协议,可以据此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兼论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法释〔2008〕1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2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诉

摘要1:【内容摘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指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是不可诉的,在司法实践中是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并不是指执行证书。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诉的例外情形。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8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183号
【裁判要旨】原债权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后,又将全部债权转让他人,债权受让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对于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的债权部分,由于两案的诉讼主体即原告并不相同,且均为了自己利益提起诉讼,故不符合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裁判规则】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亦是建立在涉案债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基础之上。
②存在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对部分债权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是通过合意的方式变更了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就该部分债权提起诉讼
③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认定。未经执行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主张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具执行效力的主张,不属于诉讼的审理范围。

摘要2:无

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不能重复起诉

摘要1: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不能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债权另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要旨】债权人对同一笔借款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又以其他理由就该款项提起诉讼,因诉讼主体与诉讼内容与公证债权文书所载明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实质同一,应认定属于一事再理,故法院不应受理。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可作为执行依据。当事人已经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其再就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兼论公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法释〔2008〕1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请示的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2005年3月2日 [2004]民立他字第58号)
【要旨】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又基于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摘要2: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城区联合社起诉金穗公司、十堰农行,是基于其作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金皇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和不同的诉讼主体,故本案不属于一案两诉。城区联合社可以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在审理金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因未发现金穗公司和十堰农行出资未到位和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故没有涉及金皇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问题,法院仅就借款一事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城区联合社不能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遗漏事实和当事人为由,增加诉请而申请再审。城区联合社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城区联合社诉湖北十堰农行、金穗公司、金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债权人基于债务人开办单位的虚假出资有权另诉——因借款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贷款人基于借款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起诉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城区联合社起诉金穗公司、十堰农行,是基于其作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金皇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事实和不同的诉讼主体,故本案不属于一案两诉。城区联合社可以另行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在审理金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因未发现金穗公司和十堰农行出资未到位和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事实,故没有涉及金皇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问题,法院仅就借款一事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城区联合社不能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遗漏事实和当事人为由,增加诉请而申请再审。城区联合社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区联合社诉湖北十堰农行、金穗公司、金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结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原告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胜诉,但借款人无力履行,原告又基于借款人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两案属于不同的诉讼主体、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一案两诉,法院应予受理。此类案件也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如果原告主张借款人无法人资格而要求其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则该案也不属于执行阶段解决的问题,亦应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2、83条规定,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责任范围限于不实或者抽逃部分),但是超出这个范围就应当另行起诉。
——阿依古丽、王胜全、李伟、刘小飞:《新型疑难民商事案件受理问题》(下),载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解读】原告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起诉借款人的开办单位未实际出资责任不属于重复起诉。

(2008)建民一初字第0996-1号;(2009)盐民一终字第1047号

摘要1:——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外的诉讼应当受理
【提示】抵押人诉请抵押权人协助注销抵押登记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虽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却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范畴,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情形已经消灭,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实体审理。
【裁判意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①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院确认确有错误并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②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范畴,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案号】(2008)建民一初字第0996-1号;(2009)盐民一终字第1047号

摘要2:无

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以及法定执行期间未行使权利导致失权,对其要求出具不实资信证明的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摘要1:【裁判摘要】原告因金融机构出具不实资金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资信不实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作为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以及在法定执行期间,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人主张权利,导致无法确定金融机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对原告直接要求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申请再审主张,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要旨】权利人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及法定执行期间,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无法确定出具不实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补充责任的范围及数额,故权利人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摘要2

(2011)深中法执异字第32号;(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

摘要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仅规定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且公司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对股东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公司法未明确规定。按照股东代表诉讼之立法目的,执行程序亦应遵循其制度原理,在股东代表诉讼在获得胜诉后作为原告之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实际接收胜诉权益除外。
【裁判规则】股东代表人诉讼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作为原告的股东可以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享有作为申请执行人之法定权利。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以其他债权债务进行自动抵销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1)深中法执异字第32号;(2012)粤高法执复字第8号

摘要2

上海××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股东代为申请执行权复议案

摘要1:【提示】公司怠于行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时,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利益应归于公司。
【裁判摘要】在公司作为债权人不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公司股东能否代表公司申请生效法律文书存在争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所指的诉讼,应当理解即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的全部损失程序。因此当公司存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如果不提起执行将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公司董事会拒绝申请执行时,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股东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利益应归于公司。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所指的诉讼,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审判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的全部诉讼程序。因此,当公司存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如果不提起执行将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且公司董事会拒绝申请执行时,为了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股东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利益应归于公司。

摘要2

最高院公报判例:与管辖权有关的21个重要裁判要旨汇总(1-9)

摘要1:1.仲裁条款不明确、无法执行时,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表明其放弃了仲裁的愿望——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对我国法院和域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域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国法院可予受理——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问题有权提出异议,但不具有诉权,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4.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5.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6.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当事人能力,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7.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8.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9.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2:无

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不应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摘要1: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不应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未清算股东要求承担责任,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仍应视为存续,法人资格并未消灭。股东对公司负有清算义务,如未清算应由公司的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债权的侵权责任,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在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能否追加负有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一一余伟申请确认宜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案》

摘要2

法释〔2008〕17号效力,及于被解释法律实施之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发生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7号不应适用

摘要1:【实务要点】对于公证机关超出执行期限受理并出具执行证书,且在执行证书中错误地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就原公证债权文书中并无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因公证债权文书取得、逾期贷款催收、执行证书申请与签发、强制执行申请等事实均发生在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2日实施的《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不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2:无

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08)建民一初字第0996—1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盐民一终字第1047号

摘要1:【提示】抵押人诉请抵押权人协助注销抵押登记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没有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但若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之外的事项有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抵押人请求判令抵押权人履行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的义务,法院应予受理。
【裁定书字号】一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08)建民一初字第0996—1号;二审裁定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盐民一终字第1047号

摘要2

(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48号

摘要1: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对调解书的执行达成协议,但是未履行,债权人就此协议可再次提起诉讼

摘要2

执行裁定确认的以股抵债协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摘要1:执行裁定确认的以股抵债协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上海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西安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简要提示】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达成并经生效裁定确认的,且系争股权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如果其他股东认为该股权转让侵犯了其优先受让权,应该向做出该裁定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应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以股抵债协议无效。

摘要2

(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7号;(2010)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95号

摘要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求规范及案由确定
【裁判要旨】案外人因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的案由应定为执行异议纠纷,其诉讼请求应以请求排除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为主,法院的审查要点也主要是执行行为是否应当停止等,对当事人一并提出的确权、解除查封、赔偿、过户之类的诉讼请求,法院应慎重区分处理,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审理多重法律关系。
【案号】(2010)湛麻法民一初字第87号;二审:(2010)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95号

摘要2

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132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11号

摘要1:【问题提示】案外人能否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
【要点提示】案外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也未进行异议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作出相关民事裁定,案外人不得就执行标的物提起异议之诉。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依法进行异议审查并作出民事裁定,即异议审查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裁判规则】案外人未提出书面异议,法院亦未审查或作出裁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提起异议之诉的,应驳回起诉。
【裁判意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异议审查是前置程序。
【案例索引】
  一审: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昌民初字第132号(2009年12月8日)
  二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11号(2010年5月13日)

摘要2:【注解】未提执行异议即诉讼请求确认被查封财产权属法院不予受理。

(2011)二中执字第312号

摘要1:——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人优先债权具体数额的确定
【裁判要旨】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确定优先债权的具体数额这一执行具体实务中,首先,应在首次接触抵押权人时,敦促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优先受偿权。其次,原则上以确认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计算内容、计算方法的总依据。最后,参考受害单位的意见,促使双方逐渐达成共识后,由抵押权人自行提出申请。
【案号】执行:(2011)二中执字第312号

摘要2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

摘要1:【目录】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将此视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9、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0、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1、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的认定12、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13、邮政局和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4、“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16、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应是实际用工之日17、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18、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存在试用期19、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20、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2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则会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2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24、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26、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27、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论28、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摘要2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后,其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实现债权?

摘要1:【摘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由清算组代表企业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清算组为合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如果企业未经清算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的,法人的主体资格不能认为已经消灭。企业法人仍应依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后,由清算组代表该企业法人参加诉讼。如果不需要清算而未成立清算组的,需要追索企业法人对外债权的,应当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来起诉。对股东以个人名义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应以企业法人名义起诉。

摘要2

企业名称变更但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应如何进行诉讼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研究,倾向性意见认为】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在新的企业名称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原企业名称仍可合法使用期间,企业新名称与原名称实质指向的实体组织是相同的承受权利义务的实体并未发生变业。当事人以原企业名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98号
【提示】起诉后债权数额发生变化,可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或另诉。
【裁判要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原因导致双方债权职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二审已届履行期的合同,可不再就能否解除作出审查——一审依债权人诉请以预期违约解除未届履行期的借款合同,在二审审理期间债务人借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可不再就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工行湘西营业部就其与湘泉集团公司签订的18笔借款合同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1笔借款合同到期外,其余17笔借款合同因展期均未到期,其除了请求判令湘泉集团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外,还请求判令提前解除其余17笔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并由湘泉集团公司偿还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故当事人双方在一审审理及二审上诉中主要是围绕未到期的17笔借款合同展期协议是否可以解除展开的论辩。本院二审审理期间,17笔未到期的借款均已陆续到期,故已不存在是否提前解除合同问题。同时,由于工行湘西营业部一审起诉除请求判决解除17份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外,还同时提出了要求湘泉集团公司偿还相应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二审期间不再对是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进行审查,本院对工行湘西营业部关于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关于解除有关借款合同展期协议的判项本院予以撤销。
【裁判要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摘要2

在破产宣告前已被诉讼保全的财产能否列入破产财产?

摘要1:【要旨】
债务人的财产是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物质保证,对于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除了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破产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在各债权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集体清偿程序。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单独主张债权,不得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遥开始的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对该债务人的财产仅采取了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的,该财产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债务人不被宣告破产,被中止的执行程序可以恢复。

摘要2

司法解释效力可溯及至其所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时

摘要1:司法解释的效力可以溯及至所解释的法律生效之时。只要公证行为发生相似《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颁布实施之时案件没有终审的,均可适用该批复的规定。

摘要2

最高法院: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12条

摘要1:01 . 保证人提起消极确认之诉时债权人的举证证明程度——保证人以免除保证责任为由,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该消极确认之诉符合受案条件,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02 . 判决将连带责任变为补充赔偿责任,未超诉请范围——债权人诉请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调整为补充赔偿责任,不违背“不诉不理”原则。
03 .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仍可因抗诉启动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后,因抗诉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再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04 . 一方变更诉请,对方未提异议,法院可否继续审理——一方当事人在庭审期间改变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法庭休庭,法院未休庭不构成程序违法。
05 .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06 . 当事人本该享有的实体权利,因未上诉,视为放弃——二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请求,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否则不予审查。
07 . 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诉请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在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中,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有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同时主张的权利。
08 . 本案当事人主张抵押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包括“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时”的保证责任,一审中又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应视为主张了抵押权。
09 . 违法合并审理,不影响实体公正的,可不发回重审——应经而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案件,鉴于案件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二审可对此案不再作发回重审处理。
10 . 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当事人二审程序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依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1 . 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12 . 以裁定书解决实体问题,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对生效判决书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性质以裁定方式补正,如未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不应再审改判。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经初字第28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

摘要1:【提示】债权人在未提起诉讼主张要求明知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径行要求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未出资到位的瑕疵股权转让后,如果受让人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情况下仍然受让,受让人作为公司现任股东当然应先承担出资责任,并以该出资清偿公司无力履行的债务,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在未提起诉讼主张受让人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径行要求转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企业之间以合作经营之名,从事代开信用证的违法行为,实质是以信用证为表象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虽为无效,但嗣后当事人为垫付款项的偿还达成的还款协议,除利息约定无效外,约定的本金偿还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经初字第282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厦经终字第194号

摘要2

(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

摘要1:——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待定和不确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不能擅自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其只能作为公民个人提起诉讼
【案号】(2006)夷行初字第09号;(2006)宜中行终字第047号

摘要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

摘要1:——“股转债”决议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属无效
【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三种情形: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情形的股权回购则未作出规定。本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股转债”决议非属上列明文规定的三种情形的回购股权。案例认为,系争“合意”股权回购亦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立法精神及法律规定,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及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与董事会达成名为“股转债”,实为回购股权合意,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规定,应为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2012年3月15日)

摘要2:关键词:股权转债权;股权回购;合同效力;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