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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

摘要1:建设工程分包(部分转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7.工程转包与专业分包有何区别;048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有何区别

摘要2:【注解】事实分别合同——(1)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身份,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2)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参照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工期

摘要1:工期是指约定工期与可顺延期限(即由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之和。
【目录】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顺延工期;提示2:工期延误举证责任分配;提示3:延期竣工诉讼时效计算;提示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存在工期索赔?提示5: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问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问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问3: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其他情形还有那些?
【注解1】工期是指建设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经历的时间。
【注解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欣网视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注解3】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需要证明工期延误的存在——只需发包人出示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对照以证明实际工期天数、开工日期或者竣工日期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可。
【注解4】承包人抗辩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为——(1)存在工期应当顺延的事由;(2)该事由实际影响工期的天数。
【注解5】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影响——(1)工期顺延等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若合同明确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即视为工期不顺延应遵照执行;(2)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当理解为有关工期延误的签证的程序性约定,并不代表承包人放弃实体性权利。
【注解6】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反诉而非抗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5号
【注解7】挂靠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够进场施工系因发包方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未审查挂靠的承包方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是否具有良好资信,在项目停工后又重新完善招投标手续另行发包,故安发包方对造成项目停工亦有明显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83号

摘要2:【注解8】(1)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但没有证据证明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0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报告决定扣除延误工期期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57号
【注解9】工期不可调整约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1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乙方不得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以任何形式拖延或停止施工。”根据合同约定,不论是否存在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均不影响工期延误问题的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937号
【注解10】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导致工程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注解11】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因无法证明降雨客观上造成确实无法施工以及无法施工的天数,施工人主张从工期中扣除降雨天数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879号
【注解12】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邵泽法诉丁元可、李传芝雇员受害赔偿案——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

摘要1:邵泽法诉丁元可、李传芝雇员受害赔偿案——未取得个体工匠资质的施工人受伤害,建房人是否负赔偿义务?
【裁判意旨】原告明知自己没有个体工匠资质,仍然为被告建房施工,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2

表见代理制度在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摘要1:【内容摘要】认定实际施工人对外商事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从代理权授权表象的客观性、相对人对授权表象信赖的合理性以及建筑企业行为的可归责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相对人应就授权表象、合理信赖进行举证,建筑企业应就其行为对促成授权表象无过错进行举证。在证明标准方面,授权表象的客观性之判断应坚持“高度盖然性”标准,从授权表象形式要素、交易时间地点、类型、金额、习惯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相对人有无过失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同时结合案情,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进行具体化。建筑企业行为可归责性之判断应坚持与“善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从其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公司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摘要2

建筑工程到期债权执行中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1:【要点提示】建筑工程到期债权的执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本文结合案例,通过分析到期债权执行程序的性质,谈一谈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

摘要2

双方已就工程款结算数额达成协议的,无须再鉴定——实际施工人与违法转包方已就工程款进行清算,如无法定可撤销或无效情形,一方申请工程款鉴定的,不予支持

摘要1:【要旨】实际施工人与违法转包方已就工程款结算达成清算协议,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对工程款重新鉴定的,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88号《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

摘要2

张某诉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案

摘要1:张某诉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案——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者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当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者已完工程交付发包人时计算起。

摘要2

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所有不能强制执行

摘要1:【案号】(2014)洪民初字第2633号;(2015)宿中民终字第0737号
【裁判要旨】合同相对性是合同之债的基础。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对应的权利人是承包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不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不能申请执行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69号

摘要1:——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利益仍然应当得到保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要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第2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中虽约定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对实际承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需经审理确认,提出管辖异议应予驳回。
【裁判规则】施工合同一方将合同义务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第三方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摘要】2002年12月13日,联通喀什分公司就“联通通信楼”的建设与建工集团签订《施工合同》后,建工集团随即与林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施工合同》约定建工集团应当履行的义务转给林源。上述合同关系表明,林源是“联通通信楼”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6条第2款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林源以发包人联通喀什分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与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2:无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864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864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怠于履行报送审计义务的,应当以实际施工人报送的结算报告为结算依据——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诺限期向发包人报送决审计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向发包人报送决算资料,导致发包人不能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应当按照其向实际施工人作出的承诺,以实际施工人报送的结算报告载明的数额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13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徐民终字第1137号
【裁判要旨】承包人对发包人作出的让利承诺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让利条款,对实际施工人不产生约束力,承包人和施工人对于工程款的结算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予以处理。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292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徐民终字第02922号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未缴纳相关税金规费,要求发包人支付的不予支持——个人可以成为实际施工人,但不是税金规费的缴纳义务主体,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缴纳相关税金的,如其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该项费用,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限缩适用问题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特殊情况下准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的规定,本案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而并非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故本案不具备上述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是指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合同等违法行为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从事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为有别于施工人、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施工主体的表述方式。实际施工人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应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为补充。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摘要2:【注解】专业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分包人,是否享有实际施工人地位?

摘要1:【裁判要旨】专业技术安装工程的违法分包人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限缩适用问题》

摘要2

【笔记】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

摘要1:问题:仲裁条款能否阻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解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否受仲裁条款约束,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摘要2:【理解与适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时,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并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此时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极大,也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形下,双方之间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支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是一定时期及背景下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主张权利,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承包人权利的承继。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实际施工人并非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实际施工人无法依据该仲裁条款对发包人提起仲裁,也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的约束。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如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认工程款欠款数额或范围,或者双方将工程款纠纷提交仲裁等,而不是直接审理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49-450

【笔记】实际施工人起诉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否承其欠付工程款举证责任?

摘要1:解读: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承包人可能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否则对实际施工人的诉请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1)发包人应当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2)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147号

【笔记】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能否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摘要1:解读:(1)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转包人对发包人就转包项目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属于转包人财产而不能向实际施工人单独清偿;(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属于个别清偿诉讼,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承包人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应予支持。

【笔记】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1)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涉及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应由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代位权诉讼应受专属管辖限制——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不适用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摘要2:【注解1】不涉及工程鉴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事由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252号
【注解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不适用建设工程的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71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01民辖终372号
【注解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能突破专属管辖。——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辖12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6民辖终30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8民辖终114号
【注解4】挂靠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代位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892号

【笔记】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能否将实际施工人、承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等列为共同被告?

摘要1:解读:因建设工程质量引起纠纷由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注解1】发包人可以将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等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工程质量保证责任:(1)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部分分包的,就分包工程质量应以承包人、分包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选择承包人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承担连带责任;(3)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发包人可以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资质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注解2】实际施工人仅对自己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引发的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某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张某某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裁判要旨】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摘要2:【注解】(1)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3)发包人对挂靠人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4)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5)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曾某某与盛仕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实际施工人未依约结算情形下工程款的认定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曾某某与盛仕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实际施工人未依约结算情形下工程款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审判实践中,工程价款支付问题是引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矛盾之一,而结算文件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结算文件时,双方对工程价款达成初步合意。因此,结算文件的合法性至关重要,而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与结算程序有关。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手续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可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的,应允许发包人委托审计,否则同样将造成结算拖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发包人委托相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承包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在未按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视为承包人认可审计报告。发包人请求按照审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摘要2

建工|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1)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双方无权结算建设工程价款;(2)发包人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工程价款的,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3)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承揽工程的除外。

摘要2:【注解】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再84号

最高法院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建议的答复

摘要1:【要点】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范围应是确定的,仅指与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定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应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应当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即内部承包)的人。
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实施的背景下,有必要就涉及“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解释内容予以完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法律制度,研究如何衔接好司法解释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从而依法保护建筑企业及建筑工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宜直接就规范和保障建筑企业“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问题作出规定。

摘要2

【笔记】多层转包(分包)的承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实际实施了部分工程,已取得了相应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当认定其确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且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

摘要2:【注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74号认定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的特殊点在于——(1)翔龙公司将2号楼、部分地下室工程分包给案外人施工(属于非法再分包),将3号楼、会所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转包给案外人施工(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分包);(2)所涉工程款亦由中铁十二局转入翔龙公司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