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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抵押担保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抵押担保合同的抵押人可依《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张抵押无效。
【裁判要旨】《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也可依此主张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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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步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就深圳市上步区法院划拨其银行存款申诉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1日 法(经)函〔1991〕46号)
【摘要】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在未让中国农业银行南京信托投资公司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扣划其银行存款没有执行依据,应予纠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南京信托投资公司与江淮公司串通骗取亚泰公司的财物或明知江淮公司用以归还其贷款的117370美元系采用欺诈手段得来的,则不宜追加该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江淮公司与亚泰公司之间的诉讼。
【要旨】扣划案外人银行存款无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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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9号)
【摘要】根据你院所述事实,安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粮油公司)系海南高富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高富瑞公司)的股东。本案所涉合同是海南高富瑞公司总经理张根杰,利用其持有的安徽粮油公司派驻海南高富瑞公司任职人员的相关文件的便利,采取剪取、粘贴、复印、传真等违法手段,盗用安徽粮油公司圆形行政公章,以安徽粮油公司的名义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进公司)签订的。由于张根杰没有得到安徽粮油公司的明确授权,而是采用违法的手段盗用其印章签订合同,且事后张根杰未告知安徽粮油公司,更未得到追认,根据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我国内地相应的法律规定,张根杰无权代理安徽粮油公司签订合同,亦即其不具备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相应地,其亦不具有以安徽粮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行为能力。由于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是张根杰通过欺诈手段签订的,因此,根据本案仲裁地法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该仲裁协议也应认定无效。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但你院不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不予执行本案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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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9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399号
【裁判要旨】清算义务人欺诈注销公司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其义务在于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的清算程序以终止法人,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应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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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

摘要1:【裁判要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未披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信息是否实际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披露义务;出卖人明知该信息但未履行披露义务,并因此获益的,应认定构成欺诈,即应以客观化标准判断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
【案号】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2月22日);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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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摘要1:——公序良俗,抑或封建迷信
【裁判要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根据未披露房屋内曾发生凶杀案信息是否实际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以及该影响是否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判定出卖人是否具有披露义务;出卖人明知该信息但未履行披露义务,并因此获益的,应认定构成欺诈,即应以客观化标准判断出卖人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民初字第602号;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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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附裁判规则)

摘要1:1.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法律责任——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4.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5.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事实上存在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6.出卖人不能以房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7.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不予调整——内蒙乌审旗华宇工贸公司诉西安雅荷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案
8.逾期交房违约金调整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李春勤诉宏康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9.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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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合同诈骗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浦刑初字第620号
【提示】无权处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办理虚假证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他人财产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他人名义购房,名义购房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补办房地产权证、还贷银行卡等手段,取得第三人信任,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第三人购房款用以挥霍,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应当是第三人,而非房屋实际持有人,否则会使刑事审判陷入困境。
【裁判规则】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最重要的标准在于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行为人对他人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罪,反之则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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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

摘要1:由于仅凭欺诈订立贷款合同的行为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贷款诈骗罪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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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逃税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逃税罪?2.什么是逃税罪的纳税欺诈行为?3.什么是纳税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逃税数额、逃税数额占应纳数额百分比?“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5.什么是扣缴义务人成立逃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6.什么是逃税罪犯罪主体?7.什么是税务代理人?8.什么是逃税罪犯罪主观方面?9.逃税罪由哪些机关立案侦查?10.哪些涉税行为不成立逃税罪?11.什么是漏税?12.什么是避税?13.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处罚?14.什么是逃税罪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5.什么是偷税罪的免于刑事处罚?16.《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规定有哪些重大变化?

摘要2:无

吴××合同诈骗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据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地方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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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摘要1:合同当事人夸大履行能力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以便成功签订合同;如果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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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诈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诈骗罪?2.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诈骗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诈骗罪犯罪主观方面?6.什么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7.什么是民事欺诈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8.什么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否成立诈骗罪?9.如何区别诈骗罪和盗窃罪?10.如何区分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11.如何区分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12.如何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13.设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14.诈骗罪诈骗数额如何认定?15.共同诈骗犯罪如何计算诈骗数额?16.连环诈骗的诈骗数额如何计算?17.什么是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18.哪些行为依法构成诈骗罪?19.诈骗罪如何量刑处罚?20.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有哪些区别?

摘要2:无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要】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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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某某、袁某某等诈骗案

摘要1:【裁判摘要】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置圈套的方法诱使他人参加赌博,并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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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

摘要1:诈骗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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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海事海商纠纷

摘要1: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港口作业纠纷222、共同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欺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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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证券纠纷

摘要1: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296、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297、证券返还纠纷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1)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299、证券托管纠纷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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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摘要1: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12、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摘要2:【要旨】对入市交易存在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一般应当贯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如果客户主张经纪公司未入市交易,经纪公司否认的,应由经纪公司负举证责任,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二十九、信用证纠纷

摘要1:335、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336、信用证开证纠纷337、信用证议付纠纷338、信用证欺诈纠纷339、信用证融资纠纷340、信用证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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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如何定性——浅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

摘要1:【论文摘要】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要旨】认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全体股东合谋,以中介垫资、以无报有的方式,其实质就是采取以非自有资金作为自有资金的欺诈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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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贷款诈骗案

摘要1:孙某某欺诈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04]鲤刑初字第240号(2004年12月14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要点提示】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货款用途使用是区分贷款诈骗犯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
【裁判要旨】贷款确系被用于所约定的项目,并且被告人正在设法偿还,最终不能偿还贷款是因被告人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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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票据诈骗、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摘要1:[第387号]王某某票据诈骗、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已经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属于冒用他人票据,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裁判规则】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冒用他人的汇票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的其中一种情形。冒用他人汇票是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行为。“冒用”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汇票,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汇票,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汇票而使用;二是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用;三是擅自使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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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摘要1:纪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案——区分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的标准
【案号】(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11号二审:(2008)沪高刑终字第32号
【裁判要旨】区分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未遂标准不能与诈骗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以造成信用卡管理秩序受侵害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并不妥当;在全案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其中部分被告人既不定主犯也不定从犯的余地与空间。
【栽判规则1】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裁判规则2】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如果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系信用卡的非真实持有人,应认定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
【裁判规则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应以实际骗取财物为标准,不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这一非物质性结果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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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两头骗”:定性与处理

摘要1:【中文摘要】“两头骗”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种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它是指前后存在两个欺骗行为,但通常只有一个欺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另一个欺骗行为只构成民事欺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两头骗”在定性上存在着混乱现象,对相同案件在处理结果上不同。同时,在刑法理论上对于“两头骗”也缺乏应有的研究。“两头骗”的处理过程中,应该严格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正确地认定哪一个欺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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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否认定为单位犯罪?
  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是否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
  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是否认定为集团犯罪?
【要点提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以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名义签订履行合同,具有不能履行的明知诈骗的故意;在虚报资本注册的企业中进行有分工的犯罪不宜一律认定为集团犯罪。
【裁判要旨】利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登记的公司,在成立后无任何业务经营及收入,而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一初字第180号(2005年12月1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云高刑终字第245号(20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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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问题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15号(2006年6月26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刑二终字第35号(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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