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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 2013年12月23日发布 2014年1月1日实施)
【目录】(一)交通肇事罪(二)故意伤害罪(三)强奸罪(四)非法拘禁罪(五)抢劫罪(六)盗窃罪(七)诈骗罪(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十)敲诈勒索罪(十一)妨害公务罪(十二)聚众斗殴罪(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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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罪名

摘要1: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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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毒品、制毒物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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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摘要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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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448号]古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如何认定非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行为的性质
【裁判要旨】案发时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并未被规定为毒品,非法买卖、运输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案发时盐酸氯胺酮注射液不是制毒物品,非法买卖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发时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买卖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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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

摘要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的为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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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摘要1: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公禁毒[2002]434号 2002年11月5日)
【摘要】
  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贩卖、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对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的,不论查获的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应当按照非法制造、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同时你们《请示》中涉及的案例在全国极为罕见,饭店经营者直接向顾客(主要是过往就餐的汽车司机)推销毒品,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仅可以致使顾客吸毒成瘾,而就餐的司机吸食安钠咖后驾驶汽车,其吸毒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将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隐患,随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毒品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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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8日 公禁毒[2002]236号)
【摘要】
  一、海洛因是以“二乙酰吗啡”或“盐酸二乙酰吗啡”为主要成分的化学合成的精制鸦片类毒品,“单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可待因”是只有在化学合成海洛因过程中才会衍生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类的精制鸦片类毒品。海洛因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因湿度、光照等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二乙酰吗啡”自然降解为“单乙酰吗啡”的现象,即“二乙酰吗啡”含量呈下降趋势,“单乙酰吗啡”含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只检出“单乙酰吗啡”成分而未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的检验结果。因此,不论是否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只要检出“单乙酰吗啡”或“单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可待因”的,根据化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应当认定送检样品为海洛因。
  二、根据海洛因的毒理作用,海洛因进入吸毒者的体内代谢后,很快由“二乙酰吗啡”转化为“单乙酰吗啡”,然后再代谢为吗啡。在海洛因滥用者或中毒者的尿液或其他检材检验中,只能检出少量“单乙酰吗啡”及吗啡成分,无法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因此,在尿液及其他检材中,只要检验出“单乙酰吗啡”,即证明涉嫌人员服用了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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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诉谢某某、梁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判断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为制毒物品的,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造毒品,亦不能将其认定为制毒物品。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走私的物品是制毒物品,且其走私目的系用于正当生产经营,则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毒,亦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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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摘要1:[第286号]汪某某洗钱案——洗钱罪主观明知要件的理解与认定
【裁判要旨】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用于投资经营等活动,意在将毒赃的非法性质和来源予以合法化的,不构成隐瞒毒赃罪,应以洗钱罪论处。
【裁判规则】明知不以确知为限,既可以是确定性认识,也可以是可能性认识,被告人对于本案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对于洗钱罪中明知的对象内容,行为人对属于四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对于明知的程度,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应纳入明知的范畴。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可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四类上游犯罪所得的赃钱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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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彭某某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实施杀人行为的认定
【裁判规则】行为人吸食毒品后,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持刀无故捅刺他人,致人死亡、重伤、轻伤,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要旨】因吸毒使本人陷入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犯罪的,不能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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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摘要1:李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明知不特定他人制毒而买卖麻黄素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明知麻黄素可用于制毒,但只是明知不特定的他人用于制毒,不能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而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案号】一审:(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00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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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谢某某非法大量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

摘要1:吴某1、谢某某非法大量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2014)参阅案例3号
【案件字号】(2013)天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摘要】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将大量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行非法买卖不能说明合法流向的,或者明知是已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非法买卖,不能说明用途正当的,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结合行为人作案手段、性质及数量,其关于涉案含麻药品是否用于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主观上不明知的辩解不能成立,不影响行为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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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摘要1:[第581号]龚某某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诈骗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就被他人发现,为了继续非法占有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而非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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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摘要1:苏某某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罪行法院不能自行增加罪名进行审判
【裁判要点】对于公诉机关未指控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坚持控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应迳行增加罪名定罪量刑。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刑初字第37号(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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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

摘要1:杨某某、申某某、陈某某、郑某某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案件中“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证据规格
【裁判要点
  1.认定毒品犯罪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问题,应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经济能力、吸毒前科及特情介入的时间点等多方面事实进行综合考量判断,在案证据足以印证存在此二情节的,应当依法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对于证据规格上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又不能排除存在此二情节的合理怀疑的,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5号(2013年6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78号(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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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

摘要1: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案号】案号:(2016)粤5103刑初449号;(2016)粤51刑终139号
【裁判要旨】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犯罪分子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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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典型案例(2018年6月26日)
  1.何某某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2.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快递方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3.龚某某故意杀人案——吸毒后持菜刀砍死2名未成年子女,罪行极其严重
  4.孙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依法惩处
  5.石某某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
  6.曾某某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麻黄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
  7.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依法惩处
  8.袁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为准确查明事实,通知侦查人员、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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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已于2018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其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是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制定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可以作为认定毒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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