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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贩卖毒品

摘要1:【问题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是否为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如何处罚?
【要点提示】
  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毒品
  对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K粉(氯胺酮)等贩卖窝藏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即摇头丸)和氯胺酮(K粉)虽未明列在《刑法》第357条规定的六种毒品之中,但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认定为毒品
【案例索引】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刑三初字第442号(2005年8月8日)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云高刑复字第1862号(20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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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贩卖、转移毒品

摘要1:【问题提示】(1)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何在?
【要点提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转移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使毒品发生一定空间的位移,两种行为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行为人使毒品发生位移的目的和毒品的进一步流向。如果行为人转移毒品的目的系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的追缴,应认定为转移毒品罪。
【裁判要旨】将毒品现带入约定的了交易地点的,不论交易行为是否完成,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2号(2008年3月11日)

摘要2

黄某某等人贩卖毒品

摘要1:【问题提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为一种新型的精神药品类毒品,如何计算其数量,以及如何确立该类精神药品类毒品数量标准?
【要点提示】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将所有毒品的名称、数量都规定在内。2008年新出台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未对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作出规定。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裁判要旨】新型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等)的认定应该以规格含量来计算其毒品数量,并以此来确定其“数量大”或者“数量较大”的数量标准。
【案例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6)长开刑初字第173号(2006年8月30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刑一终字第0237号(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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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某某运输毒品

摘要1:【问题提示】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以什么为标准?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应确立何种标准?
【要点提示】
  认定运输毒品既遂,应当以毒品的起运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毒品运输的距离、到达目的地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起运后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毒品数量是适用死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适用死刑的唯一标准。应当以毒品种类为基础,以毒品数量为基准,以毒品犯罪的其他从重、从轻情节为补充,综合全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明知是毒品而起运,即使运输的距离不长、尚未到达目的地,也应当认定运输毒品既遂。
【案例索引】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刑一初字第18号(2007年3月11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刑一抗字第3号(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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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运输毒品

摘要1:【问题提示】对于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能否以X光透视前作为自首的时间条件?
【要点提示】罪行是否被司法机关发觉,是认定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摸索,并结合法理分析,应以x光透视前自动承认罪行作为认定构成自首的时间条件。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中,以人体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在以X光等设备透视检查前自动承认其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例索引】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昆刑三初字第340号(2006年5月31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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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摘要1:[第592号]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要旨】采用隐蔽方式运输毒品,对毒品来源及行为方式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认定其明知是毒品,应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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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摘要1:[第638号]傅某某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对走私美沙酮片剂的犯罪行为如何适用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毒品的含量不得折算毒品数量,但含量较低的数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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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摘要1:[第639号]包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要旨】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介入是影响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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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

摘要1:[第742号]古某某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卖数量且达到了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死刑再犯,不应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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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摘要1:【目录】1.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有哪些政策精神?2.毒品数量是否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情节?3.哪五种情形可以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4.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对毒品含量鉴定有哪些要求?6.什么是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特情介入毒品案件能否判处死刑?7.毒品案件如何认定立功?8.对于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如何判处死刑?9.仅有口供能否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10.运输毒品罪如何判处死刑?11.哪些情形毒品案件一般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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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非法持有毒品

摘要1:【要点提示】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4]京铁刑初字第23号(2004年4月6日)
二审: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4]京铁中刑终字第15号(20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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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

摘要1:【要点提示】毒品犯罪中的居间人并非为贩毒者寻找卖毒渠道,而是受吸毒者委托,或者虽未委托但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毒源信息、帮助购买毒品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要旨】帮助吸食毒品的人员介绍毒品来源的居间者,即使从该居间行为中获得一些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案例索引】一审法院: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06]新刑初字第20号(2006年1月4日)

摘要2

帮别人联系购买、介绍购买毒品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

摘要1:【问题提示】毒品交易的居间行为的定性
【要点提示】对于为他人提供毒源信息,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且未从中获利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以帮助贩卖为目的帮售毒者主动联络介绍买家的情况,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介绍他人购买毒品,他人购买毒品后用于贩卖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于受他人委托寻找售毒者并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毒品,而购毒者仅用于吸食或无其他证据证明购毒者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案例索引】
一审: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2008年1月21日)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辽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决(2008年3月26日)

摘要2

智某某、蒋某某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如何定罪

摘要1:[第617号]智某某、蒋某某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曾参与贩卖毒品,后又单方面帮助他人窝藏、转移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窝藏、转移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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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摘要1:广东潮州中院裁定郭某贩卖毒品案——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案号】(2016)粤5103刑初449号,(2016)粤51刑终139号
【裁判要旨】立功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其时间条件应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犯罪分子到案前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立功。

摘要2

某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

摘要1:[第528号]某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某某等人贩卖、运输、制造、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规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
【裁判要旨】不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精神药品及咖啡因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非法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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